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調動各級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運用財政政策措施進一步推動全省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分配原則,第三章 獎補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調動各級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運用財政政策措施進一步推動全省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的意見》(魯政發〔2015〕1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35號)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獎補資金,統籌用於補助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前期費用。
第三條 省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根據各級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和補助。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據實申請、嚴格審核、鼓勵先進、引導投入”的原則,科學分配、規範使用和管理獎補資金。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分配原則
第五條 獎補資金的申報條件:
(一)已納入財政部信息統計平台的省級儲備庫項目;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已簽訂PPP正式契約。
第六條 獎補資金的分配原則:
對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債務的項目以及列入國家示範和省級示範項目,省財政分別按照每個項目70萬元、50萬元、40萬元(同時列入國家示範和省級重點的項目,按最高額度獎勵)的標準,獎勵項目所在市、縣(市、區)。扣除以上獎勵後的資金,按因素法確定分配額度。每個縣(市、區)獎補資金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一)基礎因素,所占權重為30%。已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市、縣(市、區)均可獲得基礎性補助資金;
(二)投資額占比因素,所占權重為40%。根據契約約定投資額占全省所有簽約項目總投資額的比例確定獎勵額度;
(三)項目個數占比因素,所占權重為30%。簽訂契約項目個數占全省的比例確定獎勵額度。
獎補資金=(省財政預算安排數-獎勵資金總額)×30%符合獎補要求的市,縣(市、區)個數+
契約約定投資額×40%全省所有簽約項目總投資額+
簽訂契約項目個數×30%全省所有簽約項目總個數+獎勵資金
第三章 獎補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七條 申請獎補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正式契約複印件;
(二)化解存量債務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政府對項目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審核批覆複印件;
(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獎補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第八條 各市財政局應按申報通知要求組織所轄區、縣(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做好獎補資金申報工作,已獲得過省級獎補資金的項目不在申報範圍內,並於5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省財政廳。
第九條 省財政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於6月底前下達資金分配檔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獎補資金。對虛報材料騙取資金的,省財政廳將依法收回,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的管理,加快撥付進度,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滯留、轉移、挪用資金。省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獎補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收回獎補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市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