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實施暫行辦法

為加快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促進我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助推更多PPP項目落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省級政府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94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等有關規定,設立山東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一、基金設立的目的
通過設立PPP發展基金,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重點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增強社會資本投資信心,促進各地加快推廣運用PPP模式,引導民間資本積極投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切實緩解基礎設施投資缺口大、政府財力不足、債務負擔較重等困難。同時,進一步推動政府投融資體制機制創新,有效發揮社會資本管理效率高、技術創新能力強的優勢,加快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PPP項目資金投入渠道,促進實現民生改善、發展動力增強等多重目標。
二、基金的發起與設立
(一)基金名稱:山東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以下簡稱PPP發展基金)。
(二)基金期限:按照與PPP項目期限相匹配的原則,基金期限一般在10~30年。
(三)基金出資人構成:
1.引導基金出資人:①省財政廳;②山東省財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③部分市縣財政局。
2.其他社會出資人:①金融機構;②大型國有或民營企業;③其他社會資本。
三、基金的投資範圍和運作模式
(一)基金的投資範圍。PPP發展基金的投資範圍限于山東境內,投資重點為納入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台系統且通過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項目實施方案審批的PPP項目,其中對省級以上示範項目及參與引導基金出資市、縣符合條件的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二)基金的運作模式。山東省財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財金集團)根據授權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組織發起設立PPP發展基金。基金實行引導基金、參股基金兩級架構,在突出激勵引導、切實發揮財政資金槓桿放大作用的同時,堅持市場化專業運作,藉助專業投資機構多元化投融資服務和項目管理經驗,採取股權、債權或股債結合等多種靈活有效方式,提升投資效率。引導基金在運作模式上,重點採取與知名投資機構合作設立基金的方式,通過與若干家實力雄厚且市場聲譽良好的國家級、省級機構合作設立基金,充分發揮專業投資機構的管理優勢,在引資的同時吸引高端管理人才、先進管理模式進駐山東,以保證投資的質量和效果。對事關全省發展的重大項目,也可由省財金集團通過合法規範形式管理投資,以提高基金投資效率。
四、基金的管理體制
PPP發展基金採取所有權、管理權、託管權相分離的管理體制。省財金集團與社會投資人、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合夥協定或章程,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基金管理機構(GP)依據合夥協定或章程,按照市場規則負責基金投資項目決策和投後管理。省財金集團根據授權代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按照協定約定對基金運營進行監督。
五、基金的投資回報和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收益來源。
1.所投資PPP項目的股權分紅收益及股權轉讓增值收益;
2.對PPP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利息收入;
3.基金間隙資金用於協定存款、購買大額存單和其他保本理財產品產生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政府引導基金既可平行出資,也可作劣後出資,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投資風險,但不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固定收益或保本兜底。基金每年所得收益的分配,可在基金合夥協定或章程中約定,但必須明確,引導基金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不得利用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基金投資期內,對參與出資市縣的累計投資額度一般不低於其出資額的3倍。
六、基金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
(一)基金的監督管理。基金實行全過程公開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費率、社會資本出資人出資額度以及出資條件的確定等,一般應採取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的遴選機制。參股基金的資金必須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參股基金的具體運作情況實行社會中介機構獨立審計制度。
(二)基金的投資禁止。PPP發展基金不得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等;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不得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等。
(三)基金的風險防控。省財金集團負責對基金進行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定期向省財政廳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基金的運行情況。當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省財金集團應及時向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按協定採取終止合作等必要措施,最大限度防範化解風險。
(四)基金的績效評價。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基金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投資運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
七、基金的退出機制
PPP發展基金在退出機制安排上,實行股權投資的,到期可通過項目公司清算退出,也可由社會資本方回購,但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供回購;實行債權投資的,由項目公司按期償還基金投資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當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基金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其次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八、引導基金退出條件
省財金集團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合夥協定或章程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參股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6個月,基金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參股基金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後超過6個月,未進行實繳出資或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參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四)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五)參股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預〔2015〕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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