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築管理辦法

1984年1月19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城市建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1.19
  • 實施時間:1984.01.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築執照審批,第三章 建築管理,第四章 違章建築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管理,確保城市規劃實施,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計畫和城市建設的藍圖,是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據。凡是城市建築,都應按照市總體規劃執行。
第三條 城市建設應節約用地,嚴格控制徵用土地。凡有條件結合舊城改造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舊城改造的規劃,合理安排。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建築管理的主管部門。市轄各區、縣人民政府的建設管理部門,按其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軍用、民用、集體、個人,市區、郊區,生產、生活,院內、院外,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和臨時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均由建築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建築執照審批

第六條 市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的一切建築工程,都必須向建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建築執照,方可施工。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築執照時,應填寫建築施工申請表,報送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上級批准檔案或抄件;
(二)平面布置圖,比例1/500-1/2000;
(三)建築設計圖。
所有設計圖紙,必須經國家勘測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國家建築設計部門批准,並應密切結合周圍環境,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第八條 建築管理部門在審批建築執照時,應認真審查有關檔案和建築設計圖紙。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一)建築設計圖紙與上級有關批准檔案不符的;
(二)報來設計圖紙無設計部門技術總負責人簽字或圖紙不全的;
(三)擬建建築物對周圍單位和居民住宅的通風、日照、消防、環保等有影響的;
(四)住宅標準超過規定的;
(五)建築物體量、造型、層數和使用性質,對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公用實施有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征、撥土地手續,或土地使用權有糾紛的。
第九條 在市中心和主要街道、區段的臨街及名勝古蹟或風景區附近的建築工程,建築單位必須事先向建築管理部門報送設計方案,由市建築管理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對建築物的布局、層數、立面造型、色彩等提出審查意見,再交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條 建築管理部門在審查同意的設計圖紙和建築執照中註明的有關事項,建築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得任意改變。如因特殊情況必須改變時,應由設計單位或建築單位提出更改的理由,報建築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凡涉及環境保護、消防、人防、抗震、文物古蹟、園林綠化、電訊、電力、衛生等問題,應由建築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凡承包建築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持有建築業證書和工商管理部門的管理執照,並根據等級,決定其承包任務。
第十三條 城郊結合部幹道兩側五十公尺範圍內,不準建造臨時建築物,如果確實需要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工程,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領取建築執照。

第三章 建築管理

第十四條 各項建築工程,必須組織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場地整潔。工程竣工後,應在限期內拆除臨時設施,清除垃圾殘土。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各項建築工程,均應採用城市的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測繪單位設定的測量標誌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毀壞。
第十六條 集市貿易市場、菜場或其它臨時性的攤棚、售貨亭等,由建築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統一安排。
第十七條 城市所有建築物和各種設施要經常保持完好、整潔,不準在臨街牆面上任意扒堵門窗。宣傳欄、標語牌、廣告欄、畫廊等設定地點,由城市建築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並應經常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八條 各種有價值的古建築,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損壞。建築工程施工中如發現地下文物,應立即停止施工,不得破壞,並報告文物管理部門。

第四章 違章建築處理

第十九條 各種建築物、構築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屬違章建築:
(一)未領取建築執照,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建築執照批准的內容,擅自挪動位置、變更設計、增加建築面積的;
(三)擅自改變原有建築的立面、造型、結構和使用性質,嚴重影響市容觀瞻或危及安全的;
(四)建築施工中搭蓋的臨時工棚、料庫、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拆除、改作他用或轉讓的;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規劃道路的總寬度)內、公共綠地或國家已徵用的土地上圈牆占地、挖溝埋管、架設桿線和搭設售貨亭、棚以及其他生活、生產用房的。
第二十條 違章建築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論建成與否,均應限期拆除:
(一)侵占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共綠地或國家已徵用的土地的;
(二)對城市規劃、公共運輸、消防安全、環境衛生、市容觀瞻以及對周圍單位和居民有嚴重影響的;
(三)占壓市政工程或公共設施,影響其使用、維修和管理的;
(四)占用城市河岸、排水溝渠,影響防洪排水,危及城市或住宅區安全的;
(五)在統一規劃建築的住宅區內,私自建房搭棚、圈牆占地、破壞建設規劃的;
第二十一條 違章建築對城市近期規劃無影響,但與遠期規劃有牴觸的,經審查批准,可發給暫緩拆除許可證,並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五的一次性罰款。違章建築與城市近、遠期規劃均無牴觸的,經審查批准,並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五的一次性罰款後,可補發建築執照。
第二十二條 在建築管理部門發出違章建築處理通知書後,違章單位和個人,應對已經建成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停止使用,正在施工的建築工程應立即停工,不得以任何藉口突擊施工,並主動與建築管理部門研究處理。
對未完工的工程,銀行應停止撥款,施工單位應停止施工,建材部門應停撥材料。
第二十三條 應拆除的違章建築,由建築管理部門發出拆除通知書。違章單位或個人接到通知書後,必須在限期內自行拆除,並清除殘留雜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築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組織人力強行拆除。
對違章單位或個人不服從處理,阻撓建築管理部門執行任務,蓄意煽動事端,危害公共安全,圍攻、謾罵、毆打建築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四條 違章建築對城市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和周圍單位、居民直接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章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得承包違章工程,違者應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建築管理部門,通知施工管理部門暫停其施工營業。
第二十六條 對違章罰款,由建築管理部門填發罰款通知單,書面通知違章單位或個人限期到指定地點或銀行交納,每逾期一天按罰款額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仍不交納的,由建築管理部門提交司法機關裁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房屋辦理拆遷手續時,建設單位和房管部門應查驗其建築執照,對無照建築或未按執照批准內容擅自擴大面積以及暫緩拆除的違章建築,一律不得計算恢復面積,不予補償和安置,但1956年前的建築不在此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轄縣各建制鎮。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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