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築管理辦法》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城市建築管理辦法》修正案
  • 頒布時間:1997年06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6月07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城市建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應拆除的違章建築,由建築管理部門發出拆除通知書。違章單位和個人接到通知書後,必須在限期內自行拆除,並清除殘留雜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築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組織人力強行拆除”。修改為“應拆除的違章建築,由建築管理部門發出拆除通知書。違章單位和個人接到通知書後,必須在限期內自行拆除,並清除殘留雜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築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條 城市建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對違章罰款,由建築管理部門填發罰款通知單,書面通知違章單位和個人限期到指定地點或銀行交納,每逾期一天按罰款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仍不交納的,由建築管理部門提交司法機關裁決。”修改為“對違章罰款,由建築管理部門填發行政罰款決定書,書面通知違章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罰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繳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或者由建築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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