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合肥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在2005.11.19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的管理,規範建築裝飾裝修市場行為,保障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是建築活動的組成部分,是指為保護房屋內、外表面和內部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和飾物,對房屋內、外表面和內部空間進行處理的工程活動,包括住宅裝飾裝修和非住宅工程裝飾裝修。
第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美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規劃、消防、環保、市容、衛生、抗震等有關規定和標準。鼓勵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新工藝和環保型、節能型新型材料。
第五條 市、縣建築業管理部門負責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築業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組織具體實施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劃、房地產、環保、建設、市容、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組織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推進行業自律,建立行業信用檔案,發布信用信息,推廣先進技術、新工藝和環保型、節能型新型材料,推進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裝修人,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是指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是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住宅裝飾裝修,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的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住宅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對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按照非住宅工程裝飾裝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必須徵得業主書面同意。
第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以下簡稱裝修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條 外地裝修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持有效證書到市建築業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資格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從事特殊工種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上崗證書。
第十二條 裝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裝修人、裝修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規範,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法承擔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責任。
用於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相關質量標準。裝修人不得要求裝修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嚴禁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使用有害物質超標、國家實行強制性認證而未經認證的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產品。
第十四條 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違法建設的房屋、危險房屋或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檔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修改,並報原審查單位審查批准。
第十六條 裝修人、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准或者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進行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第十七條 裝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質量安全生產措施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保裝飾裝修施工質量和安全。
裝修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 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告示裝修企業的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建築業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裝修人、裝修企業在裝飾裝修時,應當遵守供水、排水、供電、通行、採光、維修、節能設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第十九條 裝修人與裝修企業應當簽訂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裝飾裝修契約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裝飾裝修項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間數、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的內容、方式、規格、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
(三)開工、竣工時間;
(四)項目的保修內容、期限;
(五)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契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契約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條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裝修企業應當報告裝修人或者監理單位核驗。
第三章 非住宅工程裝飾裝修
第二十一條 非住宅工程裝飾裝修應當委託裝修企業進行。
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由裝修人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施工。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起發包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單獨發包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單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發包。
提倡工程整體發包,發包人也可以按專業分別發包。分別發包的,同一專業工程造價在40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當整體發包給一個承包人;工程造價在400萬元以上的項目,每個發包段的劃分不得少於2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經發包人同意,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將勞務分包給有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分包的內容必須在承發包契約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中需要變動原有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樓面、屋面荷載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裝修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建築業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 住宅區內的非住宅工程裝飾裝修除遵守本章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二十七條 提倡裝修人委託裝修企業進行住宅裝飾裝修。
整套住宅裝飾裝修,裝修人應當委託裝修企業進行。
第二十八條 提倡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監理企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九條 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變動房屋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擅自將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設施;
(四)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
(六)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行為。
第三十條 裝修人變動房屋主體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樓面、屋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和設計檔案,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第三十一條 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的地物業管理奇特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書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原有房屋主體結構、超過原設計標準、規範增加樓面、屋面荷載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行為的,需提交有關單位的批准檔案;
(六)委託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違反前款規定,裝修人不向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禁止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十二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市建築業管理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公布的示範文本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裝修企業,告知內容還應當包括外立面的管理要求、允許施工的時間、建築垃圾的清運與處置、施工人員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等有關事項。
裝修人、裝修企業應當承諾按照住宅裝修工程建設技術、質量、安全的規定和標準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氣、供熱管道和供電系統,遵守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管理,不損害相鄰人的合法權益,承擔因違規施工給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鄰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 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未經燃氣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未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拆改供熱管道和設施;
(二)改變建築物外貌的應當符合城市市容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符合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的規定;
(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四)在施工現場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粉塵和有害氣體對周圍居民的影響,並滿足消防規範要求;
(五)在法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規定的時間內,不得進行影響鄰里休息的裝飾裝修活動;
(六)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堆放,不得向樓下或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設備進出場時,應當保持公共環境清潔。
第三十四條 裝修企業對裝修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實施管理,經常巡查施工現場,發現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要求其及時糾正;對不聽勸阻、拒不糾正的,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建築業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建築業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在接到報告後,應當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保修期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整套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室內環境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企業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修企業應當返工,並承擔相應損失;裝修人自行提供材料導致的除外。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範、規程和標準,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法辦法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將工程肢解發包的,由建築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工程契約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規定,裝修人應當委託裝修企業進行裝飾裝修而不委託的,由建築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裝修人違反相關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屬於裝修企業責任的,由裝修人向裝修企業追償。
第四十二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建築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裝修企業對裝修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予抵制而違法施工的,由建築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企業未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的,由建築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檢測單位違反國家規範、規程和標準進行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建築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業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物、古建築和軍用工程的建築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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