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辦法

加強合肥市城市管線工程綜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合肥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發布日期】1990-08-03
【生效日期】1990-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辦法
(1990年8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肥市城市管線工程綜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地上桿線(含架空電訊、供電桿線)、地下管線(含給水管、消防栓、排水管、煤氣管、熱力管、電信電纜、廣播電纜、供電電纜等)及管線的隧道、地溝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設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線工程執照
第三條凡在本市規劃區域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各種管線工程的單位,必須依照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管線綜合要求進行設計。設計前,須與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聯繫,以確定管線走向、設定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處控制標高、跨越道路的方法,以及與其他管線的關係;在管線工程施工前,須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條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須報送下列檔案資料:
(一)上級批准檔案;
(二)技術設計檔案;
(三)有關部門的協定檔案;
(四)管線平面設計圖(1:500--1:1000地下管線應註明溝槽寬度,主要橫斷面與施工說明);
(五)地下管線縱橫斷面施工設計圖及附屬設備圖;
(六)交叉口施工設計圖;
(七)架空線路豎向施工設計圖、桿型及附屬設備圖;
(八)該工程按規定己交納竣工圖保證金的憑據。
第五條各項管線工程應按核准的圖紙施工,如需變更,應報經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同意,並補送施工修改圖紙,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六條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施工或未按核准圖紙施工,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五章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在方案審批和施工過程中新舊管線發生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臨時性管線服從永久性管線;
(二)非主要管線服從主要管線;
(三)可彎曲管線服從不易彎曲管線;
(四)有壓力管道服從無壓力管道;
(五)後建單位必須拆除先建單位設施時,應徵得先建單位同意並負責修複方可施工。意見協商不一致時,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仲裁。
第八條下列管線工程可免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鐵路、航空、港口等站場內部的管線;
(二)郊區越野低於10KV的農業灌溉電力線、農業通訊廣播線;
(三)原有管線和桿木的檢修。
第三章 管線工程的施工
第九條為使各種管線工程線上路走向和施工時間上彼此協調,配合施工,避免重複破路,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管線工程建設計畫,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和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共同協商制定下年度主要管線工程實施方案。各建設單位應根據共商定的方案進行設計和安排施工計畫。
主要架空線路,原則上按路東、路南架設供電線路,路西、路北架設電信線路布置;特殊情況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准後作變更處理。
主要地下管線,按路東、路南埋充給水管、煤氣管、供電電纜,路西、路北埋設排水管、供熱管、電信電纜布置。
第十條管線工程需徵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的,應按本市現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如涉及綠化、鐵路、河道、淨空、電信、供電、消防、測量標誌等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其他管線方面的問題,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城市破路要從嚴控制,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線工程,施工前須向市政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破路許可手續;施工所用的管、桿,按照市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位置堆放,並按規定的期限組織施工;工程竣工後須按原路面質量予以修復。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管線工程施工前須經市測繪隊(或取得相應測繪資格的其他測繪單位)測量定線。測量定線如需改動原設計方案的,仍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管線工程施工或竣工時,須按要求進行施工及竣工驗收測量。
第十三條工程竣工圖及驗收報告由建設單位負責報送市城建檔案館審核歸擋。由市測繪隊將管線工程現狀集中標繪在各專業管線圈上,按年度匯總後報市建委。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凡不按要求進行竣工測量或不按要求編報工程竣工圖的,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為其辦理新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將其保證金抵作補測補繪費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市過去有關管線建設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市轄縣、郊區各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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