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是一項由合肥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Hefei City bidding
  • 屬於:合肥市
  • 職責:最佳化政務發展環境,
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招標投標活動,最佳化政務發展環境,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資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的招標投標、拍賣、競價等(以下統稱招投標)各類交易活動及對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範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的招標投標統一市場。
第四條 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管辦)負責對各類交易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規則,監督交易行為,受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作為全市統一的招標投標交易平台,負責具體交易的操作,並作為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指定代理機構,統一代理招標事宜。
第五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包括市轄四區、開發區、政務文化新區、濱湖新區)的下列招投標活動,必須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園林、信息、裝飾裝修、人防、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管線敷設等領域)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採購,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活動;
(二)市政府本級各類集中採購項目,市轄四區、開發區、政務文化新區、濱湖新區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項目,藥品集中採購項目的供應商的選定;
(三)國有、集體產權、股權轉讓;
(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工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礦產資源勘探、開採權的出讓;
(五)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冠名權、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的出讓;
(六)公共債權、銀行抵押權的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車輛號牌拍賣;
(七)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房屋租賃;
(八)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以及工程諮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
(九)農業綜合開發、科技創新、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採用BT、BOT等融資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
(十)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採購;
(十一)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資產和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前款所稱招投標活動包括交易方式核准、信息發布、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檔案發布(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 市招管辦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各方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七條 應當招標投標的公共資源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批准、土地出讓方案批覆、政府採購預算實施計畫批覆、國有(集體)產權轉讓行為批准的同時,將批覆的有關檔案抄送市招管辦。
第六條 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技術條件、衛生條件和動物防疫條件,並按照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加工。
第七條 禁止向畜產品的飼養、加工和其他生產場所及臨近區域排放重金屬、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含病原體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或者傾倒、填埋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八條 畜禽飼養場、養殖專業戶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質量記錄規程,記載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保證畜產品質量可追溯。
第九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轄區內飼養和流通環節畜產品疫病和違禁藥品的抽樣檢測。
第十條 畜禽飼養場、養殖專業戶應當加強畜禽衛生管理,對畜禽飼養場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經檢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及其它廢棄物,畜禽飼養場、養殖專業戶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 外地畜產品調入本市的,貨主應當持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免疫標識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報查驗,經查驗合格的,方可銷售。
第十二條 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應當在畜禽進場時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場。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待宰期間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畜禽屠宰前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患病畜禽或者疑似患病的畜禽以及經檢測不合格的畜禽不得屠宰,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工作應當與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的屠宰、加工活動同步進行。經檢疫合格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加蓋驗訖標誌。
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畜禽產品品質檢驗制度,品質檢驗應當與屠宰、加工同步進行。經檢驗合格的,由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在運輸途中和經營過程中不準宰殺、銷售、拋棄。該類畜禽及其排泄物、墊料、包裝物,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商務部門、衛生部門、工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畜產品批發、集貿市場的舉辦者告知其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和行為規則。
畜產品批發、集貿市場的舉辦者應當就其市場內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商務部門、衛生部門、工商部門做出承諾,保證達到安全衛生質量的要求。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產權交易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委託市招管辦負責實施。
第十八條 招標單位工作人員、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工作人員、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包括建設項目交易中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政府採購交易活動中的採購人、土地交易活動中的土地出讓人、產權交易活動中的產權轉讓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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