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促進建築市場的公平競爭,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安裝工程,其建築面積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價在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的(獨資企業除外),均須按照本辦法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制度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報建和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合肥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是由合肥市建築管理處和建設銀行合肥市分行聯合組成,具體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綜合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國家、省頒發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區有關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二)建立建築市場;
(三)審查招標單位的資質;
(四)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檔案;
(五)審定標底;
(六)組織和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工作;
(七)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八)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九)監督承發包契約的簽訂和履行。
第二章 報建
第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向市建築管理處申請辦理報建手續,填寫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申請表(附後)。
省有關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部委批准的重點項目不需報建,但要報市建築管理處備案。
第五條 市建築管理處對報建項目內容進行核實和分類匯總,並在建築市場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招標信息。
第六條 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經市建築管理處審批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招標投標以及施工承發包契約簽訂、審查等手續,由市建築管理處發給《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掛證施工。
第七條 按規定應報建而未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建築管理處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第三章 招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合肥市建築管理處審核批准後,進入建築市場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編制標底的能力;
(四)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託具備法人資格的工程諮詢公司、監理公司或同類專業的諮詢單位作為招標代理。
第九條 工程項目實行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報建;
(二)有批准的項目投資計畫(大中型項目可按批准的擴初設計概算),有資質單位提供的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三)工程建設資金、設備的來源已落實;
(四)規劃定點已經市規劃部門批准;
(五)建設用地的徵用、拆遷、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標申請已經市招標辦審核批准。
第十條 招標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或電視等途徑公開發表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具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或邀請函。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經合肥市建築管理處批准,可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含兩家)。
議標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招標單位對議標工程項目,明確中標原則和具體條件;
(二)投標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並報價;
(三)招標單位主持“議標”會,根據投標單位的企業信譽、技術素質、機械裝備、工期、報價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四)市招標辦參加“議標”會議,主要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五)發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可採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續標等方法。
第十二條 招標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報市招標辦審批。
(二)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檔案、標底和制定評標、定標辦法,並報市招標辦審批。
(三)建設單位發出招標廣告或招標邀請函。
(四)市招標辦會同建設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建設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投標單位傳送招標檔案、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六)建設單位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和進行招標檔案答疑。
(七)市招標辦會同建設單位等有關部門組織開標,審查、評議投標標書,確定中標單位。
(八)發中標通知書。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進行招標工作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招標檔案一經發出,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
(二)在投標截止日期前7~15天內組織答疑會。答疑會議紀要經市招標辦批准後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
(三)不得私自開拆標函,不得明招暗定。
第十四條 中標單位接到通知書後,應在30天內與招標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契約。任何一方在限期內藉故不簽訂工程承發包契約,責任方應按中標價1%賠償對方損失。
建設工程可由施工單位實行係數包乾,其係數視結構性質、工程工期長短而定,並在契約中明確。
第十五條 標底應按下列原則進行編制:
(一)標底按總造價或單項工程造價編制。
(二)標底應以施工圖紙為依據,根據省、市規定的預算定額編制。
(三)建設工程的材料價差由招標單位承擔,不計入標底。
(四)標底由市招標辦負責審定(招標單位在市建行開戶的由建行審查,在其它銀行開戶的,由市招標辦審查)。
第十六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有保密責任,不得泄密。
第四章 投標
第十七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及須經合肥市建築管理處註冊登記的外地施工企業,均可按資質等級及營業範圍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業績;
(三)施工裝備;
(四)管理水平及項目經理素質。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須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綜合說明、工程名稱、範圍、報價金額、工程質量標準和開竣工日期。
(二)工程施工的組織機構和主要人員配備。
(三)對招標檔案確認。
(四)大、中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其它項目的主要施工方案,保證質量與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總平面布置以及臨時設施安排。
第二十條 投標書提交招標單位後,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投標單位可以正式函件調整原標書中的相應部分,此類函件應以認可。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參加投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對招標檔案的內容有疑問或發現差錯的,應在投標截止之日前用書面形式提請招標單位解釋。
(二)對招標檔案中的一些內容無法接受的,須在投標檔案中聲明。
(三)投標書應於投標截止日期前送達招標單位,超過投標截止日期,招標單位不予受理。
(四)投標單位中標後,工程不得轉包,發現有轉包的,一律取消其中標資格。如需聯營的,必須經合肥市建築管理處批准,但中標單位應對中標工程的技術、質量、工期及契約的履行負全部責任。
(五)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檔案、設計圖紙、技術資料時,須交納一定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二條 由市招標辦會同招標、投標等單位,統一在建築市場進行開標。
開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單位宣讀評標、定標辦法和各投標書。
(二)由各部門代表檢查各企業投標書的有效性。
(三)對各投標單位的總報價及相關內容作出開標記錄。
(四)宣布標底。
第二十三條 標書屬下列之一的為廢標: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蓋單位或法人印章。
(三)投標書書寫潦草,字跡模糊不清或有修改而未加蓋印章。
(四)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
(五)在一個招標項目中,投標單位報一個以上標書或對一個標有兩個報價,又未表明其中哪個有效。
(六)逾期送達標書的。
(七)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四條 評標、定標工作由參加會議各部門的代表進行監督,招標單位負責作出評標定標記錄。
第二十五條 評標、定標工作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評標、定標應堅持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以定量考核為主,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實績、企業信譽等,採用“記分評標”辦法。
標函超過標底的+3%、-5%為廢標,若投標價都高於標底上限或低於標底下限時,可重新組織議標。
(二)中標通知書須經市招標辦簽證。對未中標企業,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檔案及圖紙資料,退回押金,並付給(因編制標書)一定的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 招標單位以中標總造價的1‰向市招標辦交納招標投標資料和服務費。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報建而隱瞞不服建設工程項目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利用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索賄、受賄、收受“回扣”,或者將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不符合施工資質等級的企業承建,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承接未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而無證施工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施工等處罰,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實行招標的工程,不準開工或令其停工,並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的1.5%罰款。
第三十一條 標底編制者或標底審查者泄露標底,對責任者處以4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表,或有隱瞞企業資質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其退出投標,並取消其半年以內參加本地區建設工程投標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 在投標過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工作秩序的,責令責任單位賠償招標單位的經濟損失,並取消其一年以內的投標資格。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將中標項目轉交其他企業施工,除按中標價的1%賠償中標單位損失費以外,並處以中標造價的5%至10%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招標投標的工作人員以及負責報建制度實施人員應廉潔奉公、秉公辦事,對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處罰由市建築管理處報市建委批准後實施。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的,由市建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由市建委組織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建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政辦[1988]64號《合肥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合肥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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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單位 │ │詳細地址 │
│ │ ├──────────────────┤
│ (蓋章) │ │聯繫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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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地點: │
│ │
│總投資 萬元,當年投資額 萬元 │
│ │
│資金來源: │
│ │
│項目規模(群體項目附明細表) │
│ │
│工程籌建情況:預計開、竣工日期 │
│ │
├─┬────────────────────────────────┤
│擬│施工圖預算招標 實物工程量招標 │
│招│ │
│標│部分單項工程招標 條件招標 │
│形│ │
│式│ 續 標 議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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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編標或自行編標 │ │
├────────────────┼─────────────────┤
│要求投標單位取費等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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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標 時 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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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審│ │
│ │ │
│建 批│ │
│ │ │
│管 意│ │
│ │ │
│處 見│ (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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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