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地區:合肥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工程建設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重點工程建設機構負責其承擔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道路保潔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橋樑、港口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改裝和通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儲煤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綠化、發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機構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七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八條 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檔案中,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列入技術標評標內容。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契約中應當包括招標檔案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建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應當督促施工、運輸等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在工程決算時由審計部門據實決算。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
(二)施工期間,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定密目式安全立網。
(三)施工工地內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加工場、材料堆場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防塵處理。
(四)氣象預報風力達到5級以上的天氣,不得進行土方挖填和轉運、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等作業。
(五)建築垃圾等無法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六)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有條件的,可以設定沖洗槽、排水溝、沉澱池等設施。
(七)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設定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廢漿應當密閉運輸。
(八)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並履行備案手續。
(九)閒置3個月以上的土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十)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築材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採取覆蓋等措施。
(十一)建(構)築物內施工材料及垃圾清運,應當採用?>容器或者管道運輸,禁止凌空拋撒。
第十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時,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三)、(四)、(五)、(十)項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對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採取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後的場地,超過3個月未進行開發或者利用的,應當種植植物或者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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