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浙江省溫州市
  • 實施時間:2012年1月1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施工、植物栽種和養護、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等施工作業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水泥、灰土、灰漿、灰膏、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及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範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但個人自住房屋拆建除外。
第四條 溫州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市容管理(城管與執法)、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環保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統。

第二章

防治揚塵污染
第六條 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作業、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措施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並在施工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防治揚塵污染責任。
第七條 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或者覆蓋,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工程項目完工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並清除積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使用機械開挖、拆除作業的,應當配備水噴淋等防塵設施;
(四)除需要開挖的區域外,施工工地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五)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溢;
(六)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需要現場攪拌的,應當依法報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第八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房屋建設施工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主幹道兩側、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邊界應當設定高度2.5米以上的圍擋,其餘區域設定1.8米以上圍擋;
(二)施工工地內應當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應當採用容器或者管道方式進行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閒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九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道路與管線施工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邊界應當設定高度1.5 米以上的封閉式或者半封閉式路欄;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四)閒置7日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道路和管線採取防塵措施。
第十條 房屋拆除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鬆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施工工地應當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一條 從事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台帳,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垃圾、糞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密閉或者全覆蓋方式運輸。不具備封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託符合封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運。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運輸工具密閉裝置的維護和保潔,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車輛輪胎不得帶泥行駛。
第十三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幹道每日至少沖洗1次,氣溫高於攝氏30度時,每日沖洗不少於2次;
(二)城市主幹道、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採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第十四條 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已開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噹噹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定不低於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五條 裸露泥地的綠化或者鋪裝按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主體:
(一)單位範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二)住宅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由水利、市容管理、園林部門負責管理的河道沿線、市政道路、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分別由水利、市容管理、園林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四)建成區內已收儲的尚未出讓的國有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五)其他裸露泥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現有裸露泥地的綠化或者鋪裝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新增裸露泥地的綠化或者鋪裝應當在形成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第十六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停車場、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採用混凝土圍牆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並及時清洗。
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規定完成改造。

第三章

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接受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名單。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對查證屬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因房屋建設、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作業造成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因物料運輸、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造成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由市容管理部門決定;因違反堆場防塵要求的行政處罰,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內的,由城管與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管理人員對應當予以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應當予以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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