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建國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建設、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園林綠化、交通、國土資源、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第六條 環保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一併審查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條 招標單位在對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項目進行招標時,應當要求投標單位提交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契約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和運輸物料、渣土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八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件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防治揚塵污染的方案。
第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揚塵污染執法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產生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並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觀道路、生活密集區以及機場、車站、廣場等區域的施工工地邊界應設定高度2.5米以上的圍擋,其他區域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
(二)施工期間,應當對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定密目防塵網(不低於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塵布;
(三)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應當採取硬化等降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採取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植被綠化等措施;
(四)開挖、運輸和填築土方等施工作業時,應當輔以灑水壓塵等措施;遇到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應當停止土方施工作業,並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五)施工過程中使用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應當採取密閉存儲、設定圍擋或堆砌圍牆、採用防塵布苫蓋或者其他防塵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有效防塵措施;
(七)施工期間,必須在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的出口內側設定洗車平台,確保車輛乾淨、整潔。工地出口處鋪裝道路上可見粘帶泥土不得超過10米,並應當及時清掃沖洗;
(八)進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採用密閉車斗。確無密閉車斗的,裝載高度最高點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40厘米,兩側邊緣應當低於槽幫上緣10厘米。車斗套用苫布覆蓋,苫布邊緣至少要遮住槽幫上沿以下15厘米;
(九)從建築上層清運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廢棄物的,應當採取密閉方式,不得凌空拋擲、揚撒。
第十二條 管線與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機械在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輔以灑水等降塵措施;
(三)對已回填後的溝槽,應當採取灑水、覆蓋等降塵措施。
第十三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時,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對拆除物採取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樹穴、綠化帶種植完成後,樹穴和綠化帶回填土應當低於邊沿10厘米以上,樹坑應當覆蓋卵石、擋板、草皮等;
(二)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竣工後,應當自竣工之日起5日內恢復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綠化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五條 堆場、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於粉煤灰、煤炭、建築材料、生產原料等物料,要利用倉庫、儲藏罐、封閉或半封閉堆場或苫布覆蓋等形式進行堆放,避免起塵和風蝕起塵;
(二)對臨時堆放的易產生揚塵的渣土堆、廢渣等廢棄物,要採用防塵網和防塵布覆蓋,必要時進行噴淋、固化處理,設定高於廢棄物堆的圍擋、防風網、擋風屏等,防止造成揚塵污染。對於長期堆放的廢棄物,要在廢棄物堆表面及四周種植植物,減少風蝕起塵;
(三)對物料堆或者廢棄物堆進行裝卸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或噴淋穩定劑等抑塵措施。
第十六條 道路保潔和養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實行濕式清掃,夜間使用高壓清洗車對道路進行全覆蓋式清洗沖刷;
(二)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三)清挖雨污井時,對挖出的污泥應當及時清運;
(四)破損路面應當及時採取防塵措施,並及時修復。
第十七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必須密封、覆蓋,不得超量裝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從事渣土和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準運手續,並按照公安、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准的線路、時間、裝卸地點運輸和傾倒。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綠化和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堆場、露天倉庫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和運輸車輛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8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