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ust pollution in Linfen City
  • 發布文號:臨政辦發〔2010〕29號
  • 發布時間:2010-05-31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地區:山西省臨汾市
  • 頒布單位:山西省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臨政辦發〔2010〕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直屬事業單位:
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實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加快創建省級環保模範城市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全面提升環境質量的決定》(臨政發〔2010〕12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道路積塵在風力、機動車輾壓、人群活動作用下被揚起以及城市房屋建設、拆遷、市政公路施工、道路清掃保潔、固體物料運輸、堆放等活動中產生的細小塵粒所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焦、沙石、水泥、土方、垃圾、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所有城鎮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條 環保部門依法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堯都區、臨汾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住建、公安、交通、公路、林業、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管理。
第五條 加強建築施工工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要強化建築施工項目施工期間的環保審批,項目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時,必須制定施工全過程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未經環保部門審批不得開工。建築施工單位必須於開工前15日內向轄區環保部門如實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等。要嚴格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環保部門依法徵收建築施工工地的排污費。對違反防治揚塵污染規定的單位,環保部門要進行處罰和曝光,並建立環境誠信制度和違規“黑色”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條 加強市區進出車輛管理。交通和公路路政、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對進入市區的農用車和大貨車的路查監督,並在進入市區的主要路口設立專門檢查崗位,安裝視頻攝像頭,實施現場監管。凡運輸各種易產生揚塵污染散狀物料的車輛必須加蓋篷布或廂式運輸,否則嚴禁入城;對超載、超限、車容不整、粘染污穢的車輛嚴禁入城;預拌砼罐車要車容乾淨、限速行駛;在進入市區的主要路口要適當建設車輛清洗點。嚴禁無尾氣排放合格標識的車輛進入市區。
第七條 市區所有裸露地面應全部綠化或硬化。
住建及公路部門對市區及城市周邊未鋪裝或破損道路應及時進行鋪裝硬化和修補,確保黃土不見天,道路不見坑,減輕因道路顛簸造成的物料拋灑和揚塵污染。
園林部門要實施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的草、灌木、喬木相結合的立體綠化;市區要拆牆透綠,見縫插綠,立體掛綠;待建跨年度空地,園林部門要責成業主單位實施綠化,實現城區內無裸露空地,非硬化、即綠化;要做到經常對行道樹、綠化帶進行噴水洗塵。
林業部門要組織堯都區、臨汾開發區對市區出入口範圍和環城路,實施道路兩旁環城林帶建設,形成抑制、吸附揚塵和降解污染的植被生態屏障,減少塵土遷移入城。
第八條 需要開挖道路施工的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報住建、環保部門審批,採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有效措施,分段封閉施工。
第九條 道路保潔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環衛部門對臨汾市區主幹道要全部實施高效清潔的機械化清掃;人工清掃和保潔要使用不揚灰塵且能掃淨積塵的棉紗笤帚;各單位、各街道社區要堅持開展經常性的環境衛生大掃除活動。
(二)市區東南西北和高速路五個主要出入口,城鄉結合部、環城路沿線,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保證道路兩側無暴露垃圾,徹底消滅垃圾圍城現象。
公路、交通運輸部門要協調和配合堯都區、臨汾開發區實施清潔通道工程,清理大運高速、霍侯一級路、大運二級路兩側200米範圍內的堆煤場、堆沙場、垃圾等,並對清理後的場地實施綠化。
堯都區、臨汾開發區要強化小街小巷硬化保潔和“城中村”、“城周村”的環境衛生管理,要按照城市化管理模式,落實專門清掃保潔隊伍。
(三)建設垃圾中轉站,實現垃圾不落地,定點堆存,定時清運,日產日清;嚴禁焚燒垃圾和樹葉。
(四)環衛部門要及時清理積土、灰塵,確保路面清潔。除雨雪天或道路結冰天氣外,環保部門對市區主幹道全天候噴霧降塵。
(五)環衛部門要嚴格按照“市容環境工作作業服務規範”,徹底解決“髒、亂、差”引發的揚塵污染問題。
(六)要及時更新完善環衛設施和清掃器具,垃圾清運要全封閉運輸。
第十條 從事房屋建設、拆遷、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礎設施施工的施工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必須向住建部門提供環評審批手續,否則住建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和《房屋拆遷許可證》。
建設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並在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是全面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責任方,同時依法繳納揚塵排污費。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工期,在風速達四級及以上的天氣情況下,應當停止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並採取相應的防塵措施。同時在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定有效抑塵的密目防塵網;拆遷工程在建築拆除期間,應在建築結構外側設定防塵布。
第十二條 施工區出入口、場內道路、加工區、材料堆放區應做地面硬化處理。
第十三條 施工建設應使用商品混凝土,並採取有效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 禁止在施工工地圍擋外堆放施工材料、建築垃圾和渣土。
施工現場堆放的土石方及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灰土、灰漿等物料應以不透水的隔塵布完全覆蓋或放置在頂部且四周均密封、遮蔽的設施內。土石方施工須濕法作業;現場使用微細粒度材料的應採取防塵措施。
第十五條 施工工地出入口處必須建設車輛出入口噴淋、沖洗設施,並設定統一格式的環境保護監督牌,標明揚塵防治措施、責任人及環保監督電話等。
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對車輪、車身、車槽幫、車底等部位做除泥除塵清理或清洗,嚴禁將泥土、灰塵帶出工地。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裸露地面應採取覆蓋或臨時綠化措施;施工場所要定期噴灑水,保持地面濕潤,不起塵;拆遷現場應當有專人負責保潔工作,定時灑水清掃。
第十七條 嚴禁拋灑建築垃圾,高空拋灑建築垃圾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環保部門要嚴處重罰;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運至住建部門指定場所,不能及時清運的要定點密閉堆存,並採取防塵措施。
第十八條 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及時平整修復施工場地,清除積土、堆場。業主單位應對裸露地面非硬化、即綠化。
第十九條 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圍應按有關標準設定圍擋,工地周圍應設定拆除警示標誌。拆除施工必須採取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拆除施工中土方作業、建築垃圾管理與運輸、工地保潔等採取與建築施工相同的防塵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後,短期內不能開工重建的工地應採取覆蓋、灑水、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煤炭、煤矸石、煤渣、焦渣、煤灰、礦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的堆放場地,必須設定防風抑塵圍擋(網)或採取綠網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採取噴灑水等抑塵措施。
第二十一條 住建、工商部門要取締無證無照的馬路加工、倉庫。嚴禁沿街門店經行銷售水泥、石膏粉等粉狀物料;取締進行鋁材、塑鋼門窗加工等產生揚塵污染的馬路加工廠;禁止沿街門店裝修時在人行道上切割石材、瓷磚、板材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內產生嚴重揚塵污染的企業要限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影響市區大氣環境質量的城鄉結合部環境敏感區域的環境管理。堯都區和臨汾開發區要加強對城周村的村容、村貌建設,以及建築施工、拆遷、修路和垃圾處置的防塵管理,防止“塵土進城”。
第二十四條 拒絕環保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保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依法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可依法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按環評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揚塵污染措施造成污染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建設,可依法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建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依法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風速達四級及以上天氣情況下仍進行易產生揚塵污染施工作業的;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定圍擋和防塵網(布)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區出入口、場內道路、加工區、材料堆放區沒有做硬化處理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人工攪拌施工工地,未採取防塵措施的;施工現場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未採取防塵措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拆除施工未按規定設定圍擋的;拆除施工未採取濕法作業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施工工地圍擋外圍堆放垃圾、渣土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對駛出工地車輛進行除泥除塵沖洗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隨意拋灑建築垃圾造成揚塵污染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物料堆放場地未採取防塵措施的,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依法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環保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沒有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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