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空氣品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設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規定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礦石、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中心城,即市區的八大片區,即格里坪片區、河門口片區、弄弄坪片區、攀密片區、陶家渡片區、渡仁片區、炳草崗片區、金江片區。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局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各類貨場、工業堆場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建築施工工地、房屋拆除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未辦施工許可證的儲備土地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住宅小區、人行道、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網建設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局負責公路建設、養護、路面污染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水利農機局負責江河沿岸、河灘、最高洪水位線以下施工堆放揚塵的監督管理。
市公安局配合相關部門對機動車載物行駛產生的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東區、西區、仁和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空氣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會同本市有關管理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
市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機、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計畫,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八條 城市建設工程、綠化建設、房屋拆除等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並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九條 在中心城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工程項目竣工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並清除積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來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五)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採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六)在中心城內,禁止露天攪拌。
第十條 在中心城範圍內的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定不低於2.5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閒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一條 在中心城範圍的公路、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路、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二條 在中心城範圍內的房屋拆除作業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鬆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築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台帳,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前3個工作日內報送施工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工程開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築工地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結束,公布期間應當保持公布內容的清晰完好。
第十五條 在中心城範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託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六條 在中心城範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站、貨場、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採用混凝土圍牆和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並及時清洗。
中心城範圍內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本規定實施後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在中心城範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噹噹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二)中心城內的裸露泥地,相關責任單位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職責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按照“誰污染、誰清除”原則,對造成的污染,責令污染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相關部門組織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污染者承擔。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攀枝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