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旨在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共二十六條,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攀枝花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堆放、散裝流體物料運輸、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產生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推進格線化監管機制,制定和組織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工業物料堆場、工業固廢堆場、礦產資源開採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發布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建(構)築物拆除施工、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綠化作業、城市道路保潔和養護、建築和生活垃圾處置、城市道路散裝(流體)物料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和港口碼頭建設施工、公路保潔和綠化作業、港口碼頭物料堆放、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內的建(構)築物拆除、公路散裝(流體)物料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施工、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構)築物拆除工程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土地儲備主管部門負責儲備土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散裝(流體)物料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沿途遺撒等違法行為。
第六條 鼓勵防治揚塵污染新技術的研發套用,推廣建設項目裝配化施工、信息化平台建設等新工藝、新技術。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因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舉報、投訴,依法處理。
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職責分別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對發現的本部門無權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實現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聯合執法機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施工揚塵對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根據工程總量等因素,確定並保障揚塵污染防治所需費用。
(三)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畫和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及具體措施。
(四)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周圍設定符合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連續硬質密閉圍擋、圍牆。
(二)對施工現場地面進行硬化。
(三)按規定設定泥漿池、泥漿溝、沉澱池,配備噴淋、沖洗等設施設備。
(四)禁止高空拋擲、揚撒建築垃圾。
(五)對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採取覆蓋措施。
(六)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閉存放或者覆蓋。
(七)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八)開展土石方、拆除等易產生揚塵污染作業時,採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措施。
(九)按規定沖洗地面和車輛。
(十)禁止在限制區域內的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築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向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納入日常監理工作,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對已回填的溝槽,進行覆蓋或者採取灑水等措施。
(三)在不影響施工質量的情況下,分段封閉施工,前一段施工結束後,方可進行下一段施工。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遇四級及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植樹樹穴應當及時栽植,在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採取覆蓋、灑水等措施。栽植後,及時清運余土及其他物料。
(三)樹池、花壇、綠化帶等覆土不得高於邊沿。及時清除高出的泥土。
第十六條 採礦企業在礦山開採活動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施分區作業,採用噴淋、噴灑抑塵劑等先進工藝,設定除塵設施等措施。
(二)對採礦場、砂石廠、尾礦庫、尾礦乾堆場、排土場的運輸道路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灑水。
(三)排岩應當優先採取外圍排岩、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採取濕法噴淋等措施。
(四)對停用的採礦、采砂、採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應當按照治理方案及時進行生態恢復。
第十七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燒結球團、礦粉、水泥、石灰、石粉、石膏、砂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倉庫)的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物料堆場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物料堆場實行密閉管理;不能密閉的,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連續硬質密閉圍擋,並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三)在密閉式堆場裝卸或者傳送物料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裝置、噴淋設備等設施;在非密閉式堆場裝卸或者傳送物料的,採取覆蓋或者設定自動噴淋系統等措施。
(四)場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保持道路整潔;保持其出入口通道的清潔。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砂場經營者應當符合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要求。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條 運輸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燒結球團、礦粉、水泥、石灰、石粉、石膏、砂土、垃圾、砂石、渣土、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
運輸前款所列散裝(流體)物料,不得遺撒。
第十九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乾燥季節增加建成區主要道路的灑水次數。
(二)建成區主要道路採用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實行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攪拌站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按照無粉塵污染、低噪音生產、廢棄物零排放的原則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區域、定崗位、定職責、定操作流程,落實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二)攪拌樓整體封閉,上料、配料、輸送廊道、攪拌等生產過程實行封閉運行,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維護保養。
(三)物料堆放場採取建設密閉或者半密閉罩棚、擋風牆等防塵措施,場外臨時堆存的砂、石使用防塵網(布)覆蓋。
(四)硬化出入口及場區地面,設定車輛沖洗設施,專人負責清掃灑水、保潔,保證車輛乾淨,不帶泥沙等粘結物。
(五)設定罐車專用清洗設施和砂石分離機,污水及泥漿通過沉澱池處理後重複使用。
(六)保持運輸車輛容貌整潔。預拌混凝土罐車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接料裝置,乾混砂漿運輸車和砂漿儲罐安裝除塵裝置。
第二十一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全部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成區內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採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閒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綜合執法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送有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五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追責:
(一)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部門處理的。
(二)包庇、縱容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
(三)其他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