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南京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3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有效控制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道路清掃保潔、固體物料運輸和堆放、採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中產生的空氣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空氣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畫;
(二)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開展;
(三)建立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綠化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建立對下級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市政設施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養道路施工和保潔、城市道路臨時挖掘占用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和管養道路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除、礦山開採和礦山環境治理項目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國有土地房屋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下放涉及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並依法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合理設定降塵監測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數據,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並加強對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巡視和監管。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
第十條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預警和應急管理制度。
各職能部門和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者應當根據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採取相應的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業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二)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概預算;
(三)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承發包契約時,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二)按照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開工前15日向施工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施工階段的揚塵排放情況和處理措施;
(四)保證揚塵污染控制設施正常使用,確需拆除、閒置揚塵污染控制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範設定硬質、密閉圍擋。
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觀道路,以及機場、碼頭、物流倉儲、車站廣場等設定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
在其他路段設定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於1.8米。圍擋應當設定不低於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內主要通道進行硬化處理。
對裸露的地面及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進行覆蓋;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沖洗設施,並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的清潔;
(四)建築垃圾應當在48小時內及時清運。
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實施覆蓋或者採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五)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積土、堆物,採取內部綠化、覆蓋等防塵措施;
(六)伴有泥漿的施工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
廢漿應當採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七)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八)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未採取防塵措施的,不得進行土方回填、轉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拆除時應當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池。
土方量在2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在工地出入口安裝自動洗輪裝置。
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不得高空拋擲、揚撒;
(四)閒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工程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好揚塵控制的相關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道路和地下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工程在開挖、洗刨、風鑽階段,應當採取濕法作業。
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壓塵;拆除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現場必須進行濕法作業,配備灑水車等相關防塵設備。
第十六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運輸車輛應當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渣土運輸車輛還應當持有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準運證;
(二)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出土現場和渣土堆場配備現場管理員,具體負責對運輸車輛的保潔、裝載卸載的驗收工作;
(三)運輸車輛應當密閉,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四)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不得超載,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單位,應當採取噴淋、遮擋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第十七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採用混凝土圍牆或者天棚儲庫,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及時清洗;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渣土處置場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場內道路應當結合場地規模進行地表標準硬化,並設定道路通行標誌;
(二)進出口設定清理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淨車出場。設定的沖洗台長不得少於8米,寬不得少於6米;
(三)做好場地降塵、抑塵等措施;
(四)配置相應的保潔人員,保證處置場地環境整潔;
(五)棄置飽和後,及時進行地表綠化、美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清掃前應當進行灑水、噴霧,每日不少於2次。雨天和氣溫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每日早晨8時前應當完成第一遍清掃;
(三)氣溫攝氏4度以上,連續5天晴天或者氣象預報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條件下,市區主要道路應當增加灑水、噴霧次數;
(四)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視窗地區應當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採取機械化清掃;
(五)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範。
停車場、車站、碼頭、港口等露天公共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部門發布霧霾天氣預警期間,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應當採取覆蓋、灑水等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噹噹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
(三)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定不低於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備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道路兩側綠地或綠島邊緣的種植土,應當低於圍擋邊石或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應當及時清除;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成區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範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權人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並及時實施圍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實行保證金制度。礦山開採應當做到邊開採、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
廢石、廢渣、泥土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並按規定進行圍擋,設定防塵網或防塵布等;施工便道應當進行硬化並做到無明顯積塵。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揚塵污染查處情況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社會人士為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員,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因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單位名單,並將行政處罰記入相關責任單位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對查證屬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裸露泥地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進行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礦山開採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渣土處置場和物料運輸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綠化和養護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三十三條 道路保潔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