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防治施工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有效保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的辦法。由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2年1月1日
  • 地區:蘇州市
  • 印發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通知,管理辦法,

政府通知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府規字〔2011〕13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管理辦法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防治施工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有效保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吳中區和相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政大修、養護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水利水務工程、交通工程等的揚塵污染防治分別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水利(水務)、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及其委託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單位按照承包範圍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
相關責任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管理工作,並在施工現場公示。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檔案技術標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該措施列入技術標評標評審內容。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契約應當包括招標檔案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專款專用。
第六條 建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報監製度。辦理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市政大修、養護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分別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對建設施工用地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圍擋,逐步淘汰磚砌圍擋。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術交底制度,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工人上崗前的教育內容,對所有進場人員進行環保教育,作業前對工人進行揚塵污染防治的技術交底。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腳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應當按照規定作硬化處理。
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應當設定車輛清洗設施或設備。洗車平台四周應當設定防溢座或廢水收集坑、沉澱池,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工地的排水系統,應當定時清理,做到排水暢通,杜絕隨意排放。
第十條 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件應當按平面布置圖分類、分規格存放。散體物料應當採取擋牆、覆蓋等措施。易產生粉塵的水泥等材料應當在庫房或密閉容器記憶體放。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應當設定密閉式垃圾站集中分類存放,及時清運。樓層內以及腳手架作業平台清理施工垃圾,應當使用密閉式串筒或者採用封閉容器清運,嚴禁高處隨意拋撒。
第十二條 裸置6個月以上的土方,應當採取臨時綠化措施。裸置6個月以下的土方,應當採取覆蓋、壓實、灑水等壓塵措施。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因項目規模、條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確需現場攪拌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相關部門備案,並在現場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十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時應當配備灑水車輛,合理分步實施,控制土方開挖和存留時間。灰土悶灰時應當集中堆放,採取灑水降塵,及時覆蓋。路基土方填築時,應當採用穩定土拌合機,不得使用無防塵遮罩的粉碎設備,並及時碾壓。
第十五條 運輸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體物料時,應當採用具有密閉車廂的運輸車輛。車輛駛離工地前,應當在洗車平台沖洗輪胎及車身,其表面不得附著污泥。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應當按照規定運輸至核准的儲運消納場所。
第十六條 房屋拆除工程應當設定封閉圍擋,採取噴淋壓塵措施或其它壓塵措施後方可施工。其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應在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後7日內清運完畢。
拆除工程完畢後15日內不能開工的建築用地,土地儲備管理機構、土地使用權所屬單位應當採取覆蓋、地面硬化、綠化等措施控制揚塵。
第十七條 風力在5級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根據實際對工地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房屋拆除工程等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應當停止。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施工現場發生揚塵污染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受處罰的工程項目不得評為文明工地。
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市環境保護、建設、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水利(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查處的揚塵污染工程項目的行政處罰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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