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石家莊市為了防治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石家莊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2010年9月27日發布的《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 外文名:無
  • 簡介: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
  • 目的:改善大氣環境
政府令,詳細條例,

政府令

第185號
《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辦法》已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市長 王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詳細條例

第一條 為防治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石家莊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區(含市內五區、礦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正定新區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各縣(市)、區)凡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施工及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物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運輸、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是指對已經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進行拆除的工程。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堅持屬地管理、科學規範、預防為主、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縣(市)、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督導和考核。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本轄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區建設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保、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建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統,保持信息互通,促進協調聯動。
第七條 涉及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應先行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城市管理部門方可發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八條 市區內建設工程施工作業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擔下列責任:
(一)應建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機構,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二)招標檔案中應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及其所占的評標分值,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應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三)編制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方案,並按方案實施;應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列入工程概算,並於工程開工前足額支付施工單位;
(四)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餘留土方和垃圾。
第十條 施工單位(含拆除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擔下列責任:
(一)投標檔案中應有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專項方案的內容包括:揚塵防治工作目標、各分項工程不同施工工藝專項揚塵防治技術措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
(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分別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防治負責;
(三)施工作業應符合技術操作規程,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各項技術措施;
(四)遇有四級以上大風天氣預報或市政府發布空氣品質預警時,不得進行土方及拆除作業。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在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結束,並保持公示內容的清晰完整;
(二)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劃分作業區、生活區、辦公區,分類堆放建築材料並設定標牌;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築材料存放在庫房內或者嚴密遮蓋;沙、石等散體材料須覆蓋;場內裝卸、搬倒物料應遮蓋、封閉或灑水,不得凌空拋擲、拋撒;
(四)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土方應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五)建築垃圾集中、分類堆放,嚴密遮蓋,及時清運;生活垃圾採用封閉式容器,日產日清;施工現場不得熔融瀝青、焚燒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質;
(六)垃圾清運應預先辦理相關手續或委託具有垃圾運輸資格的運輸單位進行,不得亂卸亂倒垃圾;
(七)應有保潔措施,保持場容場貌整潔,做到工完場清。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除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高度不低於2.5米的封閉圍擋,圍擋應堅固、穩定、整潔、美觀;
(二)建築工程主體外側使用符合規定的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密目式安全網應保持整齊、牢固、無破損,嚴禁從空中拋撒廢棄物;
(三)合理設定出入口,並採用混凝土硬化;設定自動化洗車設施,保持出場車輛清潔;
(四)施工現場的道路、作業場地採用混凝土硬化;
(五)合理設定排水系統和沉澱池,保持排水通暢,污水未經處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網。
第十三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除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用高度不低於1.8米的彩色鋼板圍擋;特殊情況不能圍擋的應當設立隔離欄;
(二)不能中斷交通的須設定便民通道,便民通道應整潔硬化;
(三)合理分段作業,定時灑水,出入口進行硬化處理,開挖的土方及時覆蓋;
(四)設定有效的洗車設施,泥漿和污水未經沉澱不得排入城市管網。
第十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現場除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五)、(六)、(七)項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用高度不低於1.8米的彩色鋼板圍擋,拆除現場應設定警示標誌;
(二)拆除作業採用高壓噴淋、灑水等方式降塵;
(三)不得拋擲、拋撒建築垃圾;
(四)拆除的建築垃圾應在拆除後3日內清運完畢。拆除完工後的待建場地應設定封閉圍擋,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空地進行覆蓋或綠化;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招標檔案中沒有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及其所占的評標分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招標檔案退回並要求補充。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區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迴避、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區建設管理部門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公眾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後應及時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對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管不力的單位,應提出整改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因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誠信檔案,並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兩次因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暫停其六個月投標資格。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區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任意一項規定的,由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區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任意一項規定的,由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區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造成揚塵污染,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區建設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工整頓,依法申請發證機關降低或者吊銷企業資質。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不及時清運建築、生活垃圾,經責令限期清運逾期仍未清運,造成揚塵污染的,可由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區建設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清運,清運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二)不得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三)不得濫施處罰;
(四)不得參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
(六)與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2010年9月27日發布的《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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