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2015〕141號
《淮南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15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
2015年10月16日
辦法
淮南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
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河道整治、建築物拆除、清掃保潔、混凝土砂漿攪拌、燃煤發電產生固體廢棄物、建築垃圾、散裝流體物料運輸和堆放、綠化栽植、礦產資源開採等活動,以及地表裸露產生粉塵等顆粒物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綜合治理工作,統籌協調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在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中,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對工業企業鍋爐、窯爐煤渣及原煤等物料生產、堆放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市政工程建設、園林綠化和養護工程施工、混凝土攪拌站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清掃保潔、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範圍內物料堆場、煤矸石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橋樑、港口工程施工、碼頭裝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工程施工、河道管理範圍內物料堆放、砂石開採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運輸物料和渣土等車輛的拋灑行為;
(七)其他有關部門在其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職責有交叉、不明晰或者沒有規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依法確定。
第六條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召集人,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問題,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採取除塵、抑塵等物理措施、生物措施和使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防治揚塵污染。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舉報。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公開受理方式。受理舉報後,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有建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內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開採煤炭、建設洗煤廠、堆放煤矸石及其他物料,燃煤發電排放粉煤灰,有關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除塵、抑塵措施,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保證防治污染的經費。
排放粉塵的工業企業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除塵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實施升級改造。
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煤炭進入市場。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已建成的煤礦所採煤炭屬於高灰分、高硫分的,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限期達標。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保障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
建設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應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並在開工前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台賬,落實保潔人員,定時清掃施工現場;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監督主管部門聯繫電話等信息,逐步實行視頻監控,並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三)施工工地四周設定硬質圍擋,主要路段不低於2.5米,一般路段不低於1.8米。場內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圍設定圍擋。堆放物高度高於圍擋的,採取有效覆蓋措施;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必須硬化並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對駛出施工現場的機動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出場;施工現場的道路、加工區,不得有積水、浮土、積土,裸露場地採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渣土的,採用密閉方式清運,嚴禁拋擲、揚撒;
(五)施工現場土方開挖後儘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的場地,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風速5級以上天氣,停止土方作業,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六)建築垃圾、土方、砂石、粉煤灰等材料分類堆放,嚴密覆蓋,需要運輸、處理的,按規定要求清運至指定的場所處理;
(七)施工現場不得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草、垃圾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採用密閉式外運;
(九)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採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方式作業,抑制揚塵污染,並及時組織運輸、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四條 市政道路、橋樑、水利、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堆土或者其他散裝材料超過48小時的,採取覆蓋等防治措施;
(二)施工運輸車輛、商品砼車輛、挖掘機械等駛出工地前進行泥土清除等防塵處理,不得將泥漿、塵土帶出工地。運輸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工程車輛,按規定統一篷布覆蓋,不得超量運輸,不得途中撒漏;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向地面灑水。不得使用鼓風式除塵器,推廣吸塵式除塵器或者吹吸一體式除塵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對生產商品混凝土的站點布局實行統一規劃。已建的商品混凝土企業及站點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逐步實行搬遷;違規設立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生產商品混凝土、砂漿的企業及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取密閉生產,設定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
(二)粉料倉上料口採用密閉性良好的接口裝置,定期對粉料倉收塵裝置進行維護保養;
(三)骨料堆場分類加裝控制揚塵的封閉式庫房,骨料堆置於庫房之中,進出料口設定噴淋降塵措施;
(四)站內生產區域設定排水溝及沉澱池系統,用於歸集、處理生產廢水和清洗車輛的廢水;
(五)出入口及場區地面進行硬化,未硬化的裸土空地設定綠化,並且有專人負責清掃灑水、保潔,確保不產生揚塵;出入口設定車輪沖洗設施,保證車輛出入不帶泥上路;門口設定視頻監控設施,並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六)運輸車輛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罐車筒體外觀、進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砼結塊和積垢,輪胎乾淨,無粘結物,罐車要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保持車體整潔,淨車上路;
(七)運輸車輛在運輸途中,攪拌筒轉速控制在2-6轉/分,在途經坡度較大或者不平整的路面時,謹慎駕駛,砼漿不得灑落路面;
(八)運輸車輛在工地卸料後,用鐵鍬等工具刮乾淨出料溜槽中殘餘的混凝土,並用水沖洗罐車出料溜槽、輪胎等部位,沖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工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儲煤場、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所、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粉性物料採取庫房式或者覆蓋、圍擋措施,堆放物高度高於圍擋的,採取有效覆蓋措施,場內配備噴淋等抑塵設施;
(二)在密閉條件下進行裝卸、攪拌、粉碎、篩分、物料輸送等作業活動。確需露天裝卸作業的,採取吸塵、噴淋、車輛清洗等防塵措施;
(三)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道路路面進行硬化處理;
(四)對堆場道路定期進行清掃和灑水,保持清潔,大型堆場配備機掃車及灑水車等設備,嚴格控制地面揚塵;
(五)運輸車輛採取密閉措施或者有效覆蓋,不得敞開運輸。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清洗專用場地和設施,出場前對車輪及車身進行清理,防止沿途拋灑;
(六)場區周圍進行綠化,有條件的密植高大樹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堆放和運輸建築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場地內堆放的採取有效覆蓋;
(二)按規定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履行工地門前及周邊道路保潔義務,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三)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採取密閉措施,裝載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載、帶泥行駛、拋撒泄漏、隨意傾倒;
(四)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清掃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掃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每日灑水、噴霧、降塵或者沖洗至少1次,雨雪天氣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氣溫攝氏4度以上,連續5天晴天或者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市區主要道路灑水、噴霧至少2次;
(三)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隧道等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採取機械化清掃,每日7時前完成第一遍清掃;
(四)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五)生活垃圾轉運實行密閉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地表裸露易產生揚塵的,應當採取下列防治污染措施:
(一)待開發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由城鄉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進行綠化或者鋪裝,並採取防塵措施。
第二十一條 露天開採、加工礦產資源的,應當採取噴淋、集中開採、道路硬化綠化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可以確定揚塵污染防治的重點,組織有關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擾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對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單位的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高灰分、高硫分煤炭的,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拆除作業施工單位未採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方式作業,抑制揚塵污染的,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未採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揚塵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露天開採、加工礦產資源,未採取噴淋、集中開採、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工整治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接到舉報後未及時查處的;
(六)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揚塵污染的;
(七)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