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現代人們越來越注重環保,對於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揚塵作為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越來越多的受到人們的關注。揚塵包括很多部分,如建築廢料、物料的運輸和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對此,徐州市出台了徐州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辦法,以此來改善揚塵污染,給市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 地區:徐州市
  • 通過時間:2013年4月23日
  • 發布時間:2013年4月25日
  • 類型:檔案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條

為了控制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物料的運輸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潔、養護綠化以及其他活動產生的大氣顆粒物。
前款所稱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空氣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科學發展綜合目標考核,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分工,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設、臨時挖掘占用、養護保潔、道路積塵,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公路港口工程、管養道路施工和碼頭物料裝卸堆放,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五)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儲備土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向大氣排放揚塵污染物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揚塵排污費,揚塵排污費專項用於污染防治工作。
揚塵排污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徵收。也可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或者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揚塵排污費的徵收。具體徵收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二)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概預算;
(三)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承發包契約時,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並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開工前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
(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閒置;確需拆除和閒置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定連續、密閉的硬質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並設定不低於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圍擋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施工工地路面應當實施硬化,出入口外側10米範圍內用混凝土、瀝青等硬化,出口處硬化路面不小於出口寬度;
(四)對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和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進行覆蓋;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安裝沖洗設施,並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道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的清潔;
(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後,應當及時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積土、堆物,採取綠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七)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採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八)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九)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不得進行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十條

房屋建設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三)施工工地內應當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池,土方量在2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在工地出入口安裝自動洗輪裝置,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在48小時內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實施覆蓋等防塵措施;
(五)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六)施工掃尾階段清掃出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裝袋扎口清運或者用密閉容器清運,外架拆除時應當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七)閒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一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工程在開挖、洗刨、風鑽階段應當採取濕法作業,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實施封閉施工,採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部分應當確保路面整潔。

第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實施;
(三)對被拆除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四)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拆除;
(五)建築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六)建築物、構築物被拆除後15日內未進行建設施工的,應當對工地內的裸露地面採取硬化、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三條

運輸、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持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準運證和通行證;
(二)裝卸時應當採取噴淋、遮擋等防塵措施;
(三)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
(四)採取密閉運輸方式,運輸途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四條

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進行硬化;
(二)採取密閉倉儲,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防塵措施;
(三)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四)出口處應當設定車輛清洗專用場地,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道路上散落的物料。

第十五條

道路保潔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清掃前,應當進行灑水,每日不少於2次,雨天及氣溫在攝氏0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每日早晨7時前應當完成第一遍清掃;
(三)連續3天晴天或者晴天時風力5級以上的,市區主要道路應當適當增加灑水次數;
(四)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架道路、隧道、繁華視窗地區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採取機械化清掃;
(五)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範。
停車場、車站、碼頭、港口等露天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整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和霾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後,應當及時清運余土以及其他物料,當日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樹穴48小時內不栽植的,應當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綠化作業,應當設定不低於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備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城市道路兩側和中間隔離帶綠地內的泥土,應當低於圍擋邊石或者道板3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要及時清除。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範。

第十七條

裸露泥地應當按照下列責任分工完成綠化或者鋪裝:
(一)廣場、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由廣場和公共綠地的管理部門負責;
(二)單位範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住宅小區的裸露泥地,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十八條

修繕、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防塵措施。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燃煤控制區禁止使用燃煤鍋爐,涉及重大民生的項目除外。

第二十條

經市政府批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特定時期、特定區域對產生揚塵污染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主體工程正式投入建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施工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有效防塵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燃煤控制區使用燃煤鍋爐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五)不正常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四)、(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規定處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縣(市)、銅山區、賈汪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1日頒布施行的《徐州市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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