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26 號
《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已由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23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6年9月23日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建(構)築物拆除、綠化施工和養護、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養護和保潔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明確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的目標和措施;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建立大氣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
(四)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公用設施、綠化工程施工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加強監測、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處置、道路和城市家具保潔、戶外廣告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和管養道路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內河碼頭物料裝卸、堆放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港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沿海港口碼頭物料裝卸、堆放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民防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室內裝修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老舊小區改造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設定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規劃、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物價、審計、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普及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引進新技術,使用新設備,推廣新工藝。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建設工程揚塵污染主體防治責任;
(二)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專款專用;
(四)工程建設單位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列入評審內容,並且在工程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十一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制定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採取有效防塵措施。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且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地面,應當組織實施綠化或者覆蓋。責任主體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用地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業主共同負責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四)其他裸露地面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 一般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密閉圍擋;
(二)施工現場的物料裝卸、堆放以及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覆蓋、密封、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施工工地內的主要道路、作業區、生活區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道路應當保持清潔,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因特殊情況需要現場攪拌的,應當經批准後採取符合規範的防塵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作業區、生活區、主幹道採取砼硬化,道路的強度、厚度、寬度應當滿足安全通行、衛生保潔的需要;
(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內側設定車輛沖洗池,配備高壓沖洗設備,有基坑開挖和土方外運的項目,應當設定洗輪機,沖洗池四周設定排水溝和兩級沉澱池;
(三)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
(四)對樓層、腳手架、高處平台等進行建築垃圾清理時,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第十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防塵;
(四)道路路面嚴重破損的,採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者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並且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第十七條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裝飾裝修材料應當採取覆蓋措施,粉末狀材料應當密封存放;
(二)機械剔鑿作業時應當採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高層或者多層建築清理裝飾裝修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四)居民區應當設定方便居民投放裝飾裝修垃圾的投放點;作業中產生的裝飾裝修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投放到指定地點,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採取有效防塵措施。
第十八條 拆除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建成區內的拆除工程,應當採取全封閉作業;
(二)準備足夠的水源和灑水設施,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拆除工程的建築垃圾應當集中堆放,採取覆蓋、密封、灑水等防塵措施,及時清運,不得在工地圍擋外堆放;
(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應當及時移交工程建設單位,不能在七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露地面採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九條 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覆蓋、灑水防塵;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於道牙三至五厘米;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氣溫高於零攝氏度的非雨雪天氣,城市主要道路適當增加灑水、噴淋次數;
(二)城市主幹道路、高架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清掃;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第二十一條 物料堆放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三)採用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防塵設備;
(四)生產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且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六)長期性的廢棄物堆,採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
(七)在出入口設定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二十二條 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手續;
(二)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在出土現場和渣土堆放場所配備現場管理設施和人員,負責運輸車輛的保潔、裝載卸載的驗收工作;
(三)運輸車輛應當密閉,不得超載,不得散落滴漏。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規範處置行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氣象部門發布五級以上大風天氣時,不得進行建(構)築物拆除、爆破作業。
第二十五條 霧霾等重度污染天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二十六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四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以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且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且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未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
(二)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採取地面硬化、覆蓋施工、灑水噴淋、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三)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取遮蓋、封閉、灑水等防塵措施的;
(四)拆除工程未採取全封閉施工,或者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堆放或者高空拋撒裝飾裝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拆除工程完畢後七日內不能開工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對裸露地面採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的,由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要求對物料堆放場所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未密閉運輸或者散落滴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五級以上大風天氣進行建(構)築物拆除、爆破作業的,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霧霾等重度污染天氣,未執行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的,由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鹽城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有關單位的意見,並與鹽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鹽城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11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事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是城鄉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鹽城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從揚塵污染的防治職責、防治措施、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9月23日由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根據會議安排,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揚塵污染防治事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是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立法,是鹽城市委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重點要求,是鹽城市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務。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大氣污染防治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中央和省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複製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5年2月1日通過的《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全省的大氣污染防治及揚塵污染防治進行了全面規範。江蘇省政府制定的《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全面推行“綠色施工”,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將中央和省的決策部署落實為具體的制度規範和措施要求,有利於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促進我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邁上新台階。
(二)制定《條例》,是從法律制度上強化揚塵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近年來,鹽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減排措施,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水平逐步提升,城鄉環境空氣品質常年全省第一、全國前列,“鹽城藍”、“鹽城好空氣”成為靚麗的城市名片。但是,隨著城市建設迅猛發展,高鐵、高速、高架、新水源地等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相繼實施並快速推進,建設施工、車輛運輸、物料堆存等帶來的揚塵污染日趨嚴重,成為影響我市環境空氣品質的重要因素。據市環保部門測算,我市揚塵污染約占大氣主要污染源的20%。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將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利於進一步明確職責義務,規範防治措施,強化責任追究,促進我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效。
(三)制定《條例》,是順應民意呼聲、維護民生幸福的必然要求。嚴峻的揚塵污染形勢,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人民民眾迫切期盼嚴控揚塵污染、守護藍天白雲。市人大常委會連續多年組織代表視察市區重點工程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情況,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市政協把控制工地揚塵、改善城市空氣品質作為主席會議重點督辦提案,組織委員開展民主監督活動。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多次提出加快揚塵污染防治立法的議案和提案。在編制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過程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積極建議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體現了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有利於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促進我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更廣泛的理解與支持。
二、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共六章四十一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防治職責,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保護環境和生態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職能之一。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條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條例》明確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並要求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建立大氣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查、考核(第五條)。為了強化揚塵污染的源頭治理,根據市情特點,規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明確規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研套用,做好預防工作(第七條、第八條)。此外,還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防治職責作了規定,明確了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監理單位的職責(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關於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突出針對性,細化不同污染源的相應防治措施。《條例》不僅規定綜合防治,更強調分別施策。針對各類揚塵污染源的特點,分別對工程施工及裝飾裝修施工(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拆除工程施工(第十八條)、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第十九條)、城市道路保潔作業(第二十條)以及物料堆放場所(第二十一條)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針對民眾反映強烈的“渣土車”問題,根據部門規章和省政府規章,對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單位和車輛的運輸資質設定了行政許可(第二十二條)。為了規範建築垃圾處置,減少二次揚塵,規定了“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規範處置行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第二十三條)。同時,對五級以上大風和霧霾等重度污染天氣的防治措施也進行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關於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實踐證明,公眾參與制度在環境保護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公眾廣泛參與環境保護工作,不僅有利於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還能夠推動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條例》專設一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公眾參與機制。一方面,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信息應當依法公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另一方面,在信息公開的前提下,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廣泛參與揚塵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條);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擴大揚塵污染防治的社會效果(第三十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破解環保執法面臨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突出問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在極端天氣進行作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為了確保《條例》的實施效果,根據住建部的規章,對民眾反映強烈、在一定程度普遍存在的“隨意堆放或者高空拋撒裝飾裝修垃圾”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第三十二條)。
《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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