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
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各方協同、社會參與,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五)辦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六)做好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各類學校應當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強青少年學生禮儀教育,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九條家庭應當傳承勤儉持家、尊老愛幼、和睦相處、鄰里互助等傳統美德,培育優良家教家訓家風。
第十條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報導先進典型,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堅持綠色生活,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減少使用塑膠袋和一次性餐具;
(三)優先乘用公共運輸工具;
(四)文明節儉辦理節慶、婚嫁事宜;
(五)綠色殯葬、文明祭掃。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環境,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
(二)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愛護公共廁所設施;
(三)不得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吸菸;
(四)不得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五)不得隨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隨意棄置動物屍體;
(六)不得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秸稈、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七)不得攀折花草樹木;
(八)不得破壞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不得獵捕、出售、購買、食用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文明用餐,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厲行節約,按需點餐,不鋪張浪費;
(二)愛惜糧食,提倡“光碟行動”;
(三)公共場所用餐時不喧譁吵鬧;
(四)不過分勸酒,不酗酒。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得占用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二)不得在公共區域私搭亂建、堆放雜物,不得圈占公共綠地,不得毀綠種菜;
(三)不得違反用電安全私拉亂接;
(四)住宅小區內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得妨礙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車庫出入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不得在室外懸掛、擺放有礙觀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向室外拋擲物品;
(七)在規定地點投放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八)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或者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文明飼養犬只等寵物,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飼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二)及時清理所攜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
(三)不得虐待、遺棄寵物;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由成年人採用牽引帶牽引等方式約束犬只,並主動避讓他人;
(五)不得攜帶除軍警犬、引導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和進入託兒所、幼稚園、學校以及醫院、商場、賓館、飯店、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健身步道、候車廳、候機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養犬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不得隨意變道、穿插、加塞,不得違規使用車燈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慢行,禮讓行人;遇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主動讓行;
(二)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和規定的停車泊位,並按路面指示方式停放車輛,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臨時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
(四)公車和計程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範服務,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上下客時有序停靠,不得拒載和欺客;
(五)駕駛非機動車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六)愛護公共腳踏車和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使用後應當按規定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七)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自覺遵守秩序,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在公共運輸工具內不得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不得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
(八)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通過行人過街設施或者快速通過人行橫道,不得亂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低頭使用通訊工具;不得在機動車道內攔車、停留、乞討或者從事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景物,不得損壞旅遊景區景點內的公共設施;
(三)不得從事有損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環境、氛圍的活動;
(四)不得違反規定攀爬、觸摸文物或者對文物進行拍照攝像;
(五)不得污損、破壞賓館酒店的物品、設施。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踐行下列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舉止文明,不說髒話;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用電梯時先出後進,行經樓梯或者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靠右側通過;
(三)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內保持安靜,文明使用通訊工具;
(四)文明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
(五)不得隨意張貼、噴塗廣告或者散發傳單;
(六)文明開展慶典、行銷、娛樂、健身等戶外活動,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不得違反規定從事無人機飛行活動;
(八)不得參與色情、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
(九)遇到突發事件時,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得圍觀聚集;
(十)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擾亂正常的診療秩序;
(十一)不得利用網路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暴力、淫穢信息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不得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第三章促進激勵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行業、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等道德先進人物推選活動,並給予道德先進人物表揚獎勵。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道德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幫扶制度。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錄用道德先進人物。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制定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和行業文明行為標準,並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其工作人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揚獎勵。
第二十三條鼓勵、倡導見義勇為,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確認和褒獎,並根據需要給予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二十四條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骨髓、器官、遺體。
獻血者、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幹細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等方面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對表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和環保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支持和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拓寬志願服務領域。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給予優待和表揚獎勵。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和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為殘疾人、老年人等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碼頭、醫院、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母嬰室、第三衛生間,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設備和藥品。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公益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快遞從業人員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公益廣告專用設施,建立好人館、榮譽牆等道德宣傳教育場所。
鼓勵和支持旅遊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開展文明行為和道德先進人物宣傳。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設施、設備、媒介資源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站台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應當刊播、展示公益廣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和標準,積極培育和打造地方特色文明品牌。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三條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路信息管理和監督機制,引導文明上網,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網路傳播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教育範圍;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教育、引導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職業行為準則。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完善道路監控系統,保持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合理劃定公共停車泊位;加強公共安全文明宣傳,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支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中的不文明行為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處置設施以及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
第三十七條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建設,推進醫療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營造良好醫療環境。
第三十八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倡導文明旅遊。
旅行社、導遊和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九條商務、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餐飲行業協會和餐飲服務單位通過推行用餐禮儀、鼓勵按需點餐、提供“打包”服務等方式,引導合理消費、文明用餐。
第四十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引導市場主體文明誠信經營,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協調查處、聯合執法。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錄入公民因文明行為受到表揚獎勵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並對嚴重失信的不文明行為人依法實施懲戒。
第四十三條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行業協會章程,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對相關文明行為予以具體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反管理規約的不文明行為,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對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取證。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投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統一受理機制,及時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投訴人適當獎勵。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六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依法公開情節嚴重的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張貼、噴塗廣告或者散發傳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並按要求完成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且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其所在單位。
第五十一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作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鹽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6月18日,記者採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對《條例》的結構和立法思路,以及相關內容進行解讀。
《條例》分為6章共52條內容,施行後對我市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助推鹽城高質量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具有重要作用。
“《條例》在立法思路上,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重要論述,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涵外化為法律規範的具體要求,堅持道德引領、實事求是、依法立法,從問題著手,從長效發力,針對精神文明建設和創文工作的實際需要,查漏補缺,有的放矢,總結提煉我市在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方法載體等方面的成功經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常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說。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是全市上下的共同目標追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與。據介紹,《條例》明確了黨委領導、政府實施、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明確了市、縣兩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明確了鎮、村兩級職責;要求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強調了學校、家庭的教育引導功能;強調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功能。
《條例》從綠色生活、愛護環境、文明用餐、社區文明、文明飼養寵物、文明出行、文明旅遊、維護公共秩序等八個方面,對當前比較突出、社會普遍關注的不文明行為分別做出規範。
據了解,《條例》對規範的具體內容,注重落細落小,從公民的衣食住行等小事,引導養成良好文明習慣。注重回應社會關切,對於城市化、信息化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近期引發輿論關注的典型問題作出相應規定,如住宅小區管理、文明安全乘用公共運輸工具、燃放孔明燈、無人機“黑飛”以及醫患關係、文明上網等。注重立法銜接,對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條例、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保護條例、旅遊業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禁止的不文明行為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同時,對已列入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及市政府立法計畫的事項,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文明養犬等作出原則性規定,為下一步立法留下空間。
《條例》明確了文明建設的相關促進鼓勵措施,要求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行業、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活動,以及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等道德先進人物評選;鼓勵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活動;推動文明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便利服務、文明宣傳陣地建設等。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為了協調推進各方參與,提高監督管理實效,《條例》對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以及網信、教育、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旅遊、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職責予以明確,要求政府建立綜合整治工作機制、文明行為記錄檔案、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統一受理機制以及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形成完整的文明行為促進監督管理體系。同時,明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管理權責,吸收社會力量參與文明管理。
“《條例》設定了轉致規定,對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不再重複規定法律責任。”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對上位法沒有明確法律責任,但社會反映強烈的隨意張貼、噴塗廣告、散發傳單的行為,參照上位法相關規定和其他城市地方性法規,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設定了參加社會服務折抵罰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告知單位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