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淮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6年12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與引導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本市構建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分工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條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召集和具體承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
(三)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四)督促、檢查和考核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五)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第六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及其他有關行為規範,尊重公序良俗,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第八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食物殘渣、塑膠袋等廢棄物,不亂倒污水;
(三)城區限制飼養寵物。飼養寵物不影響公共環境衛生,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文明、安全祭祀,不噪聲擾民,不在城區道路焚燒冥紙、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樓道、建(構)築物外牆和樹木、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張貼、塗寫、刻畫;
(六)不在禁放區域、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七)保護生態環境,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
(八)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中明確的其他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場館內大聲喧譁,接打電話應當輕聲;
(二)語言文明,不爭吵謾罵,不說髒話粗話;
(三)舉止文明,衣著得體,不故意袒露身體;
(四)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搭乘電梯時先出後進,使用樓梯時靠右上下;
(五)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娛樂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攀折花木,不損毀綠地;
(七)文明上網,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傳播低級媚俗信息;
(八)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中明確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不亂鳴喇叭、不亂停車、不亂用遠光燈;行經人行橫道時,禮讓行人;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乘客讓座;
(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並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避讓行人,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並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六)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中明確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亂搭、亂建,不毀綠種菜;
(二)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區等禁養區飼養家禽家畜;
(三)不在樓道、房前屋後堆放雜物,不從建築物向外拋灑物品;
(四)不亂停、亂放車輛;
(五)不亂丟、亂放垃圾;
(六)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中明確的其他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文明行為鼓勵與促進
第十二條鼓勵見義勇為,依法表彰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其合法權益。因見義勇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及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或者遺體器官,對捐獻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造血幹細胞移植等方面,依法給予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有關單位應當為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
志願者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有困難時可以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十六條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刊播公益廣告,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十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積極參加或者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文明行為評選、表彰活動。
第十八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四章 職責與實施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並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或者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二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學生德育系列教育,培養文明習慣。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鼓勵和激勵校園文明行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出行文明行為宣傳,建設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常態化,及時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中帶有普遍性、經常性的不文明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損壞公共設施、損毀綠地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分工,宣傳、倡導文明行為規範,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文明創建工作,推進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居民(村民)文明公約,倡導鄰里和睦、家庭成員互敬互愛,勸阻和制止不文明行為,營造平安、和諧的生活氛圍。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從事物業服務、保全服務的企業應當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二十六條 公民有權勸阻不文明行為,舉報違法行為。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和受理工作機制,依法及時處理不文明違法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為舉報人保密。逐步建立統一的舉報受理平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正常開展。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不文明行為時,有權依法要求違法行為人出示有關身份證明檔案證實其身份。
違法行為人拒不出示身份證明檔案證實其身份的,現場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筆錄等方式現場記錄違法的不文明行為,並作為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三十條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按照自願原則,對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公民文明行為予以記錄。
市和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不文明行為記錄平台,對嚴重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文明建設,發揮社會公益、慈善組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作用。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改善社區環境、發展社區服務、維護社區秩序,培育積極向上的社區文化。
支持單位和公民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活動。鼓勵宣傳道德模範、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事跡和文明單位經驗。
第三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公民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投訴;意見或者建議被採納的,可以給予表揚、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公安、環境保護和衛生計生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食物殘渣、塑膠袋等廢棄物或者亂倒污水的;
(三)辦理喪事時噪聲擾民或者在城區道路焚燒冥紙、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的;
(四)在樓道、建(構)築物外牆和樹木、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張貼、塗寫、刻畫的;
(五)攀折花木,損毀公共綠地的;
(六)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的;
(七)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八)駕駛非機動車不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或者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亂搭、亂建的;
(十)在城市居民住宅區等禁養區飼養家禽家畜的;
(十一)亂丟、亂放垃圾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辱罵、威脅、侮辱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文明行為促進規定,情節嚴重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範而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或者自願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12月16日經淮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受淮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淮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市民文明素質是一個城市文明形象的綜合反映。去年,習近平總書記對“精準立法促進社會文明”的建議作出重要批示,強調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通過法律的強制力推動全社會道德素質提升。近年來,我市相繼出台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城市管理等規範社會文明行為的地方性法規,湧現出張寶、李元芳等先進模範人物。但是仍然存在車窗拋物、亂貼亂寫、亂穿馬路等不文明行為。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件文明行為促進方面的綜合性法規,進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考慮到《條例》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採取法工委牽頭組織起草、法制委員會提出議案的模式。起草過程中,法工委和市文明辦在全市範圍開展“淮南突出不文明行為大調查”活動,增強了法規的針對性。《條例》草案形成後,通過網站、基層人大和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並委託淮南師範學院法學院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方評估。《條例》草案一審後,法工委在合肥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11月25日,淮南市委聽取了《條例》草案修改稿有關情況的報告。12月1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對其進一步修改完善後表決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的主要內容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是公民需要做到的基本文明行為,也是《條例》的中心。根據“淮南突出不文明行為大調查”的結果,《條例》重點對市民反映比較集中且比較突出的公共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和社區等四個方面的文明行為作了規範。
(二)關於文明行為鼓勵與促進
為弘揚社會正氣,有力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條例》對應當著力倡導和鼓勵的見義勇為、慈善公益、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是建立和完善表彰獎勵制度、困難幫扶制度,給予文明行為模範人員優先、優惠待遇等。
(三)關於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保障
《條例》從三個方面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保障作了規定:一是加強經費保障,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二是強化執法保障,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三是創設了不文明行為曝光制度,對嚴重的不文明行為通過記錄平台予以曝光。
(四)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一是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應當依法處罰的十一種嚴重不文明行為作了列舉,以增強警示作用和加強懲戒;二是對辱罵、威脅、侮辱勸阻人、舉報人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三是規定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後果或者自願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以體現“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原則。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淮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12月16日經淮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批准工作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認真的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研究後提出二十三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本被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將《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3月21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查批准。
審查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29日下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淮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淮南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規範與引導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30日晚上,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情況的說明,並於31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