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41號
關於批准《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通知
連雲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7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7日
條例全文
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8年6月29日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鼓勵與促進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倡導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
第四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建議、投訴;
(五)指導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工作;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工作計畫。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行業規範以及其他有關文明行為規範,尊重公序良俗。
第八條 在全社會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利益與榮譽;
(二)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自覺抵制邪教;
(三)積極參與全民閱讀,培養良好的閱讀習慣;
(四)養成低碳、綠色生活方式,節約資源,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
(五)文明用餐,珍惜糧食,適量點餐,合理消費;
(六)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管理制度,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七)文明旅遊,自覺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民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
(八)熱情好客,禮貌待人,主動為外地客人提供幫助;
(九)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十)尊老愛幼,主動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
(十一)夫妻和睦,相親相愛,向上向善,形成良好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商場、酒店、機場等公共場所保持衣著整潔,禮貌用語,輕聲接打電話,不大聲喧譁;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不在公共場所亂扔菸蒂、紙屑、包裝袋等雜物,不從建築物、車輛內向外拋擲廢棄物,不損壞公共設施;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和區域內吸菸。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
(二)進行行銷宣傳、裝修作業、婚喪祝壽、廣場舞、健身操、露天表演等活動時產生的噪音不得影響他人的生活、學習和工作;
(三)文明上網,不編造、發布、轉發含有虛假、低級媚俗內容的信息;
(四)文明祭掃,綠色殯葬,不在城市建成區、林區、景區焚燒或者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運輸和文明駕駛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二)駕駛機動車應當按照道路通行規定使用燈光、喇叭,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不強行變道加塞;
(三)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禮讓行人,行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通過;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占用機動車道,不逆向行駛,不超速行駛;
(五)行人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翻越護欄;
(六)成年人陪同未成年人出行時,應當主動遵守交通規則,發揮示範、引導作用。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遵守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一)自覺保護海洋、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和山海相擁的獨特自然風貌;
(二)自覺保護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不食用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三)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四)不向海洋、湖泊、河流、庫塘等水體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不圈占公共綠地,不毀綠種菜,不損壞花草樹木,不在城市綠地、森林、景區等區域採摘花果;
(六)不在露天焚燒秸稈、瀝青、橡膠、塑膠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自覺保護古村落、古民居和鄉村自然風貌,不破壞鄉村道路和河網水系;
(二)自覺保持湖泊、水庫、河道、澗溝等水體乾淨整潔,不違規洗滌、游泳、養殖和捕撈,不違規占用海堤、河岸、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空間種植養殖、打穀曬糧、儲存貨物、堆放雜物、亂搭亂建;
(三)自覺參加鄉村環境整治義務勞動,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及時清理畜禽糞便,在規定地點投放垃圾;
(四)倡導文明鄉風,不參加非法宗教和賭博活動,舉辦婚禮、生日宴會和建造房屋等不盲目攀比、大操大辦;
(五)文明節儉舉辦葬禮,不違反規定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墳墓。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養區內飼養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軍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攜犬出戶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長度不超過2米的束犬鏈(繩),為允許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及時清理犬類糞便。
大型犬、烈性犬的體型和種類認定標準以及禁養區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燃氣、通信、銀行、保險、政務等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風建設,提高服務效率,保證服務質量。
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站、公共運輸運營企業應當完善服務設施,方便乘客出行。公車、計程車駕駛人員應當關心乘客,規範服務,不得拒載。
第十六條執法機關應當規範執法行為,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執法人員應當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正、平等對待當事人。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文明建設,加強規劃建設管理,保護本地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創造美麗的生活環境,建立規範的社會秩序,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務,促進城鄉和諧宜居。
第十八條 鼓勵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行業、文明服務品牌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在創建活動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條 鼓勵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鼓勵無償獻血。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親屬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在本市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在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時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扶貧、助殘、救孤、濟困、賑災捐贈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勸阻時應當注意舉止文明。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第二十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各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文明行為禮儀、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六條鼓勵建立文明督導員制度。有關單位可以組織文明督導員在車站、碼頭、機場、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文明行為監督、引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教育範圍;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第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推進醫療行業文明建設,最佳化服務流程,加強醫患溝通,維護良好就醫環境。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損壞公共設施、毀損綠地、污染水體空氣以及破壞海洋、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旅遊、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社會治安、交通出行、飼養犬只等領域的不文明行為,支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不文明行為懲戒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據本條例作出的處罰決定納入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社會信用記錄,對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不文明行為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誠信經營、守法經營規定,嚴重影響本市沿海開放城市、優秀旅遊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罰,並予以曝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和區域內吸菸的,由有關部門、機構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在城市綠地、森林、景區等區域採摘花果的,由城市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花草樹木嚴重損害或者死亡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有關部門處以損失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禁養區內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攜犬出戶不按規定使用束犬鏈(繩)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連雲港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書面徵求了省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與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當面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助推文明城市創建,提高市民文明素養,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城市治理現代化,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對文明行為基本規範、文明行為的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等作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新聞發布會
在《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這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即將實施之際,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條例》的內容和有關情況進行宣傳、解讀,能夠幫助廣大市民全面深入地了解這部法規,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法規的有效實施。因為它與我們每一位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下面,我就對《條例》的立法背景、制定過程以及主要內容作一個簡要的介紹。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自主起草的第一部實體性法規,也是全省範圍內在文明行為促進方面率先出台的第一批法規,可以說,我們連雲港市在這個領域的立法工作是走在全省前列的,受到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文明辦領導的充分肯定。
從立法背景來看,《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能夠順利通過立項階段的論證和評估,經市委批准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的五年立法規劃和今年的年度立法計畫,在立法決策過程中,主要考慮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首先,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對於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和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域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和關於精神文明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論述中,強調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強化道德作用、確保道德底線,推動全社會道德素質提升。今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規劃明確提出,爭取經過5到10年的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制定《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就是將市民文明道德規範融入地方性法規體系、推動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具體立法實踐。
其次,加強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落實市委決策部署、助推文明城市創建的有力舉措。近年來,市委高度重視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今年4月19日,市委專門召開全市深化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推進會,出台《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三年行動計畫》,對新一輪創建工作進行動員部署,號召全市上下集中力量,奮力攻堅,確保實現2020年創成全國文明城市的目標。加強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工作,可以及時貫徹落實市委這一決策部署,更加充分地發揮法治的引領與推動作用,推動文明城市創建和精神文明建設朝著法治化的方向邁進。
第三,加強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提高市民文明素養、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徑。近年來,我市通過持續推進公民道德建設,成功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市民文化素質與道德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在交通秩序、環境衛生等領域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現象,廣大市民對行人亂穿馬路、電動車逆向行駛、機動車不禮讓行人以及車窗拋物、犬類擾民、毀綠種菜等不文明現象反映強烈,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為持續提升城鄉文明水平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市委高度重視文明城市創建和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工作。2017年12月6日,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編制的《2018年立法計畫》,同意將《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作為正式立法項目列入計畫。根據今年的立法計畫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文明辦從 1月份開始著手啟動《條例》的立法調研和草案起草工作,系統研究我市文明促進立法的基本原則、框架結構以及主要行為規範。3月上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文明辦還聯合組織了我市歷史上第一次立法問卷調查,全市共有24800多位市民通過手機參與了調查活動,其中有2000多位市民提出了比較具體的立法建議。
4月26日至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委員們提出了許多有針對性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文明辦組織召開了一系列徵求意見座談會,並通過報紙將《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6月26日至2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6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投票表決通過了《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7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了本《條例》。目前,《條例》的正式文本已經通過《連雲港日報》和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對外公布。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採用章節相結合的體例,共六章四十一條,為市民的日常行為確立了一系列文明規範。
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例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定義、工作機制、職責分工等內容。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一項涉及面非常廣的系統工程,必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市各方面力量作出堅持不懈的努力,才能真正取得明顯的成效。
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主要從倡導和禁止兩個方面對文明行為作出了規定。在有關法律條文中,對文明出行、文明上網、文明就醫、文明旅遊、誠信經營、家庭和睦等方面的文明行為規範作出了規定,維護文明行為規範體系的完整性和各種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性。
第三章鼓勵與促進,主要對國家鼓勵、社會認可的文明行為作出明確倡導,從制度上明確應當對我市在創建文明城市和推進公民道德建設過程中湧現出來的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活動、志願者服務等道德模範、先進典型給予表彰獎勵,進一步發揮先進典型的導向作用,為城市生活樹立新的文明標尺,彰顯港城的道德高度。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集中規定了勸阻不文明行為、文明宣傳、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具體職責以及投訴舉報和信用懲戒等內容。為了對公共文明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督,第二十六條從我市實際出發,規定“鼓勵建立文明督導員制度,有關單位可以組織文明督導員在車站、碼頭、機場、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文明行為監督、引導工作”,為文明督導員參與相關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對違法吸菸、違法養犬、破壞生態環境等不文明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
第六章附則,規定條例的施行日期為2018年10月1日。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希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切實提高對《條例》重要性的認識,在市文明辦的指導下,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條例》的宣傳普及,嚴格規範執法,確保《條例》得到正確有效的實施。同時,我們也希望廣大市民主動學習了解《條例》的具體內容,自覺遵守各項文明規範,共同為美麗港城的文明進步書寫新的篇章。
解讀
10月1日起,我市將正式施行《連雲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是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自主起草的第一部實體性法規,也是全省範圍內在文明行為促進方面率先出台的第一批法規。《條例》的施行,標誌著我市文明行為管理工作已經進入常態化、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對提升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助推文明城市創建、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對文明出行、文明上網、文明就醫、文明旅遊、誠信經營、家庭和睦等方面的文明行為規範作出了規定;對國家鼓勵、社會認可的文明行為作出明確倡導,從制度上明確應當對我市在創建文明城市和推進公民道德建設過程中湧現出來的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活動、志願者服務等道德模範、先進典型給予表彰獎勵,進一步發揮先進典型的導向作用,為城市生活樹立新的文明標尺,彰顯港城的道德高度。
《條例》還集中規定了勸阻不文明行為、文明宣傳、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具體職責以及投訴舉報和信用懲戒等內容。為了對公共文明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督,《條例》從我市實際出發,規定“鼓勵建立文明督導員制度,有關單位可以組織文明督導員在車站、碼頭、機場、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文明行為監督、引導工作”,為文明督導員參與相關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對違法吸菸、違法養犬、破壞生態環境等不文明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
《條例》對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文明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執法機關應規範執法行為,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執法人員應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正、平等對待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