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6年11月2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推動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給予公共財政保障。
市、區(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與倡導
第六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及其他有關行為規範,尊重公序良俗。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組織制定市民文明公約時,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七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衣著整潔,使用禮貌用語,不大聲喧譁,不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乘坐自動扶梯時靠右側站立,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
(三)進行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不影響他人的生活、學習和工作;
(四)減少吸菸行為,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五)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扔雜物,不隨意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不亂塗亂畫亂貼,不損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
(六)攜犬出戶採取必要的安全和衛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
(七)不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露天燒烤;
(八)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確定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乘坐規則,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自覺維護乘坐秩序。
駕駛車輛應當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按照道路通行規定使用燈光、喇叭;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第九條 節約水、電、燃油、燃氣等資源。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棄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合理消費,倡導文明用餐、適量點餐。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提示。
第十條 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主動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 文明上網,不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不利用網路發布、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和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的信息,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第十二條 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方式和程式處理醫療糾紛。
第十三條 旅遊觀光時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旅行社、導遊、領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第十四條 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
支持和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銀行、郵政、通信、醫院、公共運輸等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
第十五條 關懷、尊重軍人及其家屬,自覺遵守、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增強國防意識,保護軍事設施。
第十六條 鄰里之間團結互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設施設備,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活動。
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持,敬老愛幼。父母或者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
第十七條 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當他人出現傷病或者處於其他生命健康危險時,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救助。
鼓勵見義勇為。對見義勇為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十八條 鼓勵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鼓勵無償獻血。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親屬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扶貧、助殘、救孤、濟困、賑災捐贈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績突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並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獲得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榮譽稱號,或者文明行為按照規定受到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員自願放棄的除外。
鼓勵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單位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行業、文明服務品牌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勸阻其工作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工作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公民有權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被勸阻人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從事物業服務、保全服務的企業應當勸阻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
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文明引導活動,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總體布局。
市、區(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工作落實情況督查、考核,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情況社會調查。
第二十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各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倡導文明行為規範、文明行為禮儀、文明行為事例。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學生法制和德育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損壞公共設施、毀損綠地、污染水體空氣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及時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為,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衛生計生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最佳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就醫環境。
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監督、物價、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和網路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制止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重點監管,加大宣傳曝光力度。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等可以發表聲明予以譴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四條 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
行政機關和相關單位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公民、組織依法採取優先辦理、簡化程式、重點扶持等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實施約束懲戒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除依法實施強制執行外,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應當將處罰決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通行或者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停車的;
(二)行經人行橫道不按照規定減速或者停車讓行的;
(三)行人不聽從交警、輔警及公共文明引導員的勸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
(四)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亂貼亂塗小廣告,嚴重影響市容環境和居民生活環境的;
(六)損毀公共綠地,或者占用公共綠地耕種、停車等的;
(七)車輛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
(八)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利信息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九)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投訴人、檢舉控告人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文明行為規範,造成不良後果以及惡劣社會影響,依法應當處罰的。
第三十六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青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精神文明建設重要論述中,強調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使法律規範更多體現道德理念和人文關懷,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強化道德作用、確保道德底線,推動全社會道德素質提升。中央文明委、中央文明辦也就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工作,提高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水平提出明確要求。城市精神文明建設除了思想教育、宣傳引導外,也應當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來同步進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落實市委決策部署的需要。今年2月,省委常委、市委書記李群同志做出批示,要求對標先進城市通過地方立法促進文明行為的做法,加快推進我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立法工作,將法治與德治結合併用,在法治引領方面持續用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納入法治軌道。之後,市委辦公廳也就“關於建議我市文明促進工作立法”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致函。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工作,一方面是對我市創建文明城市經驗的總結和提升,另一方面也順應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客觀要求,是創新社會管理、建設和諧社會和法治城市的重要內容。
(三)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常態化的需要。近年來,我市精神文明建設長足發展,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斷提升。2015年,我市蟬聯全國和省級文明城市榮譽稱號;在第四輪省級文明縣(市、區)評選中,我市10個區市實現“滿堂紅”,全部進入省級文明縣(市、區)行列。我市相繼出台了若干有關文明行為規範的地方性法規,如《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青島市控制吸菸條例》等。這些法規的實施,對文明城市創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文明城市創建的深化和升級,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綜合性、系統化、內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規,對禁止的不文明行為和倡導的文明行為進行概括和列舉,並作出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實施規定。因此,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和調研論證過程
今年3月份,市文明委召開全委會議,就《青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工作、立法方案進行專題研究。隨後,市人大常委會鄒川寧副主任帶領教科文衛工作室、法制工作室、市文明辦、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專題調研,分別赴杭州、武漢等城市學習考察精神文明建設立法工作。
在法規起草過程中,堅持問計於民、群策群力,採取線上線下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民眾討論、聽取市民意見。3月29日,全市開展“文明金點子”討論徵集活動,運用報紙、電台、電視台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台,讓市民提出最不受歡迎、最應該管理約束的“不文明行為”,並針對這些行為出主意、提建議。組織召開了多次專家論證會,邀請法學、社會學等領域專家座談,並分別向各區市文明辦和政府部門書面徵求意見。6月27日,通過青島政務網等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努力使法規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智,使各項規定更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8月1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市文明辦關於追加《青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為2016年立法計畫完成項目的說明。按照主任會議的安排,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將《青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各區市人大、相關部門和部分人大代表廣泛徵求意見,召開了代表座談會,認真吸收反饋的意見和建議。8月17日,市十五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及說明進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分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鼓勵與支持、職責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五條。法律條文中,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領導機構、牽頭單位、執法部門以及職責分工作出界定,明確提出十一條公共場所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和八條依法依規從重處罰的不文明行為,對文明出行、勤儉節約、文明上網、文明就醫、文明旅遊、勤勉敬業、誠實守信、鄰里團結、家庭和睦、軍(警)民共建等方面的文明行為規範作出規定,明確對不文明行為的法律責任、處罰方式。《條例(草案)》所規定的文明行為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範約束的領域,《條例(草案)》予以重申強調。《條例(草案)》所列舉的不文明行為當中,雖然有的行為已納入相關法律法規的管理約束範圍,比如亂扔垃圾、破壞環境、不文明養犬、露天燒烤、毀壞綠地、違章停車、家庭暴力、醫鬧滋事、欺詐經營等問題,但在前期徵求意見過程中,市民反映集中、社會關注度高,儘管與有的法律法規相重疊,《條例(草案)》仍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條文當中予以重申和強調。
二是市民具有的良好習慣和優良傳統,《條例(草案)》加以固化傳承。青島具有特定的文化沉澱和人文標識,一直以來都有著熱心助人的優良傳統,“微塵”“紅飄帶”等公益品牌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笑姐愛心助殘團隊、藍天救援隊以及“愛心驛站”“支教島”“幫到家”等志願服務組織具有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傳遞鄰里守望的“鄰居節”成為廣大市民的節日。《條例(草案)》將這些方面貫穿融入到條文當中,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化傳承、體現對文明成果的鞏固和倡導。
三是國家鼓勵、社會認可的文明行為,《條例(草案)》作出明確倡導。近年來,中央、省文明委大力開展文明城市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文明旅遊,推進誠信建設等,受到廣大民眾普遍歡迎和全社會高度認可。如,國家鼓勵使用國語,我市也正在積極推進實施國際城市戰略,國語是溝通交流的橋樑紐帶。《條例(草案)》也對這些方面加以倡導,將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點工作,以及我市創建文明城市等方面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轉化成法律條文,進一步明確良好導向,樹立文明標尺。
對《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內容解讀
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青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2017年1月1號起實施,這是青島首度為“文明”立法,同時這也是山東第一個“文明條例”。
《條例》涵蓋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旅遊觀光、休閒娛樂、環境保護、網路文明、家庭文明等多個方面,明確了市民基本文明行為規範及促進與保障措施。鼓勵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楷模、文明市民等先進人物,並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對於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此外,《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有權對相關部門不履職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訴。
《條例》涵蓋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旅遊觀光、休閒娛樂、環境保護、網路文明、家庭文明等多個方面,明確了市民基本文明行為規範及促進與保障措施。鼓勵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楷模、文明市民等先進人物,並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對於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此外,《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有權對相關部門不履職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