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8月31日紹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六條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紀守法、明禮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守則等文明行為基本規範,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大聲喧譁,不隨地吐痰;
(二)不得隨地便溺,不違反規定傾倒、丟棄垃圾;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出後進,使用樓梯靠右上下;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攜帶和食用散發異味的食物;
(五)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戶外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不得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六)倡導不吸菸,不得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有禁菸標識的公共場所吸菸;
(七)文明上網,不在網際網路上編造或者傳播暴力、淫穢、虛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信息和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八條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服從交通警察指揮,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不亂停亂放,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
(二)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和超車,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緩行,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
(三)公車輛和計程車上下客應當規範有序停靠,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四)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
(五)駕駛非機動車不逆向行駛和超速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六)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走,及時安全通過人行橫道,不隨意橫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鼓勵公民幫助有需要的人及時安全通過人行橫道。
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二)自覺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亂放雜物,不高空拋物,不亂搭亂建,不私接管線,不亂停車輛,不侵占公用空間,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占用消防登高場地,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枝,不在公共綠地種植蔬菜;
(三)進行房屋裝修,應當控制噪聲、粉塵以及施工時間,按照規定堆放裝修垃圾,不妨礙社區環境和他人生活。
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遵守飼養寵物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物,對他人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出戶遛犬時,應當對犬只束犬鏈(繩),由成年人牽領並注意避讓他人,不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風景區、商場、餐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不得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在限養區外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應當圈(拴)養,不得出戶遛犬;確因免疫、診療等需要出戶的,應當採取裝入犬籠或者戴嘴套、束犬鏈等措施,並由成年人牽領。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限養區,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體型標準及種類,由區、縣(市)公安機關確定並公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護紹興古城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二)尊重歷史,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不侮辱、詆毀歷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愛護景區環境和設施,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和其它旅遊景區亂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設施上刻畫、塗污。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商業文明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不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者消費,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實行齊門經營,不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場地,保持門前整潔衛生;
(三)不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鄉風文明行為規範:
(一)移風易俗,摒棄陋習,抵制低俗,文明過節,安全祭掃,不搞封建迷信活動,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二)婚喪嫁娶不噪聲擾民,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三)綠色消費,節約使用資源,不鋪張浪費;
(四)保護紹興水鄉風貌,保持河道、湖泊等水體乾淨整潔,不違反規定洗滌、游泳、養殖和捕撈,不在河岸堆放雜物、亂搭亂建。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並給予相關保障待遇。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和紅十字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和紅十字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鼓勵無償獻血及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的行為。
無償獻血的個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和保護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紅十字會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社會化救護培訓,提升公民救護能力。
對緊急現場救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工作,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組織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制度。
第二十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立避暑點、母嬰室等愛心服務區,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停車場、運動場所和內部廁所。
第二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模範人員和事跡實行榮譽發布,對需要幫助的文明行為實施者及時提供幫助。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本轄區內公民文明行為數據的歸集整合制度,相關數據作為實施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教育、公安、民政、環保、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旅遊、市場監管和綜合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社區公約、村規民約、業主規約、行業協會章程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組織學校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培養學生文明習慣,將文明行為素養納入學生髮展評價體系。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視窗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對於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及時通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依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活動。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條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批評、譴責和曝光不文明行為。
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和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予以投訴、舉報。負責處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答覆,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二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違法行為人妨礙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建立文明程度指數測評制度,定期開展測評,公布測評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隨地便溺的,可以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戶外活動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的,由公安機關對組織者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有禁菸標識的公共場所吸菸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在行駛的車輛內向外拋擲物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處沒收犬只。在限養區外違反規定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戶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和其它旅遊景區亂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設施上刻畫、塗污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刻畫、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辱罵、威脅、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自願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 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記者11月8日從紹興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紹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紹興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在9月30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審議批准後,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以後,亂晾曬、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和隨地便溺、廣場舞等戶外活動噪聲擾民、公共場所吸菸等不文明行為的管理和處罰都將有法可依。
《紹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6章43條,針對紹興地域特色和公民文明程度現狀,結合法治、德治和自治有機統一的要求,設立公共環境文明、交通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飼養寵物文明、旅遊文明、商業文明、鄉風文明等8個方面32項具體行為規範。
《條例》的條文內容涉及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針對一些遊客在景區景物上塗畫“到此一游”等不文明現象,《條例》有明文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和其它旅遊景區亂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設施上刻畫、塗污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罰款;刻畫、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公民隨地便溺,可以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50元罰款。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戶外活動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的,由公安機關對組織者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有禁菸標識的公共場所吸菸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