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濱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1月1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
(2019年11月1日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企業生產、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存、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等活動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主體自律、公眾監督、污染追責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揚塵污染、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有權對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制定總體工作方案,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組織實施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落實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職責;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社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勸阻並報告區域內的揚塵污染行為。
第六條生態環境部門是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協調和督促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負責企業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管;負責監測揚塵污染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並定期發布監測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區道路、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消納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內的散裝渣土、垃圾、煤炭、砂石等易產生遺灑、飄散貨物運輸車輛的防塵措施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內的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物料貯存場所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渣土、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和限行區域、時間;負責城區外的易產生遺灑、飄散貨物運輸車輛的防塵措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橋樑施工和配套工程建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車站和碼頭物流園區、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國道、省道、縣鄉道和村道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露天礦開採區域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對揚塵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第八條對揚塵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或者接到舉報不按照規定查處的;
(二)未按照規定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的;
(三)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巡查制度進行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條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的應急預案和應急回響級別,採取相應防塵措施。
違反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和施工現場,應當在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視頻監控和揚塵線上監測系統,並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十一條石材、木料加工等易產生揚塵的企業,生產加工區域應當建設封閉或者半封閉罩棚,配備防塵、除塵設備,防治揚塵污染。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防治揚塵施工責任制度,在工程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應急預案,落實防治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範圍,監督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施工區域應當落實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
(二)出入口設定沖洗設施,施工或者運輸車輛在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三)出入口、施工道路、加工區及設備堆放場地等採取硬化處理;
(四)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件、料具應當按照總平面布局進行碼放,採用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場所應當採取封閉、降塵、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築材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採取覆蓋等措施;
(五)建築垃圾和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不得凌空拋灑拋擲,分類收集後採取密閉運輸;
(六)基坑護坡等噴射混凝土作業採用潮噴或者水泥裹砂噴射工藝等措施;
(七)暫停施工的現場採取灑水、覆蓋、鋪裝、綠化等防塵措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並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暫時不能開工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應當進行臨時綠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要求確定: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企業負責;沒有物業企業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廣場、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空閒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使用權人無法確定的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
(五)儲備土地及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裸露地塊的具體情況,確定綠化建設標準,可以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裸露地防塵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市政公用設施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符合下列防塵除塵要求:
(一)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採取覆蓋、灑水等措施;
(二)路面挖掘、路面切割、路面銑刨、石材切割等作業,採取噴淋、灑水、除塵等措施;
(三)路面基層清掃應當採用人工灑水清掃、高壓清洗車沖刷等方式,施工吹灰不得採用鼓風機吹掃,養護期間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四)道路或者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後,7日內恢復路面或者景觀。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並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十八條拆除建(構)築物施工時,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單位拆除作業實行持續加壓灑水、噴淋或者噴霧方式作業;
(二)施工單位不得大面積推倒拆除物,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應當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密目網;
(三)建築物拆除後,用地單位應當對場地採取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場地閒置三個月以上的,用地單位應當對拆除後的裸露地面採取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等防塵措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並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十九條城市街道兩側的臨街建(構)築物裝修,不得占用道路攪拌砂漿、加工建材或者堆放垃圾;牆體拆改、開槽切割、噴塗塗料等應當採取遮擋等措施;高空作業應當設定防塵網,裝修垃圾不得凌空拋擲或者拋灑。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治;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
違反本條規定的,城區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城區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區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停車場採用高大喬木、綠植作為隔離,或者設定硬質密閉圍擋;
(二)停車地面採取硬化處理,場內裸露地面採取綠化、硬化、鋪裝等措施;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城區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城區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流園區、物料堆場、商混拌合站等生產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採取硬化處理;
(二)圍擋或者天棚儲庫,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出入口設定沖洗設施,運輸車輛在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四)裝料、卸料處採取吸塵、噴霧、灑水等措施。
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有效防塵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地和城市道路範圍內堆放物料。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清運或者處理;逾期未清運或者未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清運或者處理,所需費用由物料所有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應當採取除塵抑塵措施,防止二次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養護綠化工程土地平整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建植。未及時建植的,應當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治;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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