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防治職責,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滁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決議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滁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26日滁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河道整治、綠化施工、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物料堆放運輸和加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中以及因城鎮規劃區內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監管、單位施治、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污染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揚塵污染防治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管理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揚塵污染監測,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裝修等工程施工活動,以及混凝土(瀝青)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拌和站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工程渣土處置、違法建(構)築物拆除、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和綠化養護、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規劃區內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場、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徵收(遷)房屋拆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及其附屬攪拌站、道路管養施工、公路保潔和綠化作業、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以及物料裝卸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劃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貨運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相關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非煤礦山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國土、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足額撥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
第十條從事房屋建築、建(構)築物拆除、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河道整治、公路建設等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工程施工期間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定、落實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標準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施工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密閉圍擋;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場地進行硬化處理;
(三)施工工地採取灑水、噴淋、覆蓋、鋪裝、綠化等防塵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道路應當保持清潔,安裝車輛沖洗設施,保持出場車輛乾淨;
(五)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築材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採取覆蓋、灑水、倉儲等防塵措施,集中、分類堆放,並封閉運輸;
(六)建築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高處拋撒,應當及時封閉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七)外腳手架設定懸掛清潔、無破損的密閉式防塵網封閉,拆除時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八)啟動Ⅲ級(黃色)預警或者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土方挖填、轉運和拆除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
第十三條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施路面挖掘、切割、銑刨等作業時,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施工現場採用人工灑水清掃或者使用車輛灑水沖洗,施工吹灰不得採用鼓風機吹掃;
(四)路面基層養護期間採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
(五)道路或者綠地內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後,一周內恢復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六)城市主要道路、橋樑等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對同步通行機動車輛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
第十四條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採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等防塵措施;
(二)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密閉式防塵網。
第十五條城市建築物裝飾裝修工程,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採取覆蓋措施;
(二)牆體拆改、開槽切割等採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及時封閉清運裝飾裝修垃圾,不得高處拋撒。
第十六條園林綠化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傾倒路面,種植土、棄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等,沒有採取綠化覆蓋的,回填土邊緣應當低於道牙;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清掃及綠化保潔應當符合本地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區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並及時清理道路兩側的泥土、泥漿及垃圾;
(二)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沖洗綠化帶、行道樹以及其他植物上附著的積塵,並實行錯時作業;
(四)在高溫、乾燥、靜穩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氣象條件下,應當加大道路保潔力度,增加灑水及沖洗頻次。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鄉鎮、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清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混凝土(瀝青)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拌和站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場坪、路面進行硬化處理,配備車輛沖冼設施,保持出場車輛乾淨;
(三)採用密閉倉儲設備或者設定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配備噴淋或者其他防塵設備;
(四)裝卸物料採取密閉、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採取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備,並保持防塵設備的正常使用;
(六)對長期性的廢棄物料堆放場所採取覆蓋、鋪裝等防塵措施。
第十九條非煤礦山企業對產生揚塵的作業場所,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爆破穿孔作業應當採用帶有收塵淨化裝置的鑿岩設備,或者濕式作業;
(二)礦石破碎加工、儲存應當採用全封閉作業設施,配備收塵裝置或者符合粉塵防治技術標準的其他降塵抑塵裝置;
(三)礦石加工區實行圍擋封閉,圍擋高度不低於一點八米。圍擋底邊應當封閉並設定防溢沉澱井,不得有泥砂外漏;
(四)礦山主要運輸道路和礦石加工區道路應當實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場地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五)礦區、礦石加工區出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駛出的機動車輛應當沖洗乾淨,運出的礦石、固體廢棄物等應當封閉運輸。
非煤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專用道路應當避開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
第二十條在城鎮規劃區內從事石材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建材加工活動,應當設定封閉車間或者半封閉罩棚,並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一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保持車輛乾淨,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成區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停車場周圍採用高大喬木、綠植作為隔離,或者設定硬質密閉圍擋;
(二)停車地面採取硬化處理,場內裸露地面採取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等措施;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保持出場車輛乾淨。
第二十三條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臨時綠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其他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進行硬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用地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管理範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的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閒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規範處置行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出現霧霾等重度污染天氣時,揚塵污染防治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揚塵污染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信息,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路和數位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科學設定監測點,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向社會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二十七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本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對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
重點揚塵污染源確定的標準和程式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與主管部門聯網。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監測、監控設備以及篡改或者人為操縱、影響監測數據。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信箱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名單,錄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等防塵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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