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9月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通知,內容,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石政辦發〔2015〕39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
治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9月6日

內容

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依據《石家莊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辦法》(政府令2013第185號)、《河北省建築施工揚塵治理15條措施》、《石家莊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管理標準(試行)》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縣(市)、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考核工作。重點對石家莊市新華區、橋西區、裕華區、長安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藁城區、欒城區、鹿泉區、正定縣、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考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石家莊市住建局負責對各縣(市)、區政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對本轄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考核採取職責履行考核和施工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百分制,兩表分值比重分別為40%和60%。市住建局代表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治理工作實施考核。各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的督導、檢查、考核、評比。
第七條 各縣(市)、區應不斷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確保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態化。
(一)例會制度。成立由主要領導掛帥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轄區揚塵治理工作實際特點,定期召開調度會,通報施工揚塵治理工作中存在問題,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和建議。
(二)施工揚塵治理檢查制度。採取格線化管理、24小時值班、與建設和施工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一對一監管、落實揚塵經費列支清單等辦法,加強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的檢查督導。在做好日常檢查工作的基礎上,應重點對拆除、土方開挖、外網施工、裝修等施工環節進行專項檢查。
(三)培訓制度。應定期開展涉及施工揚塵治理內容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隊伍綜合素質。
(四)重污染天氣預警回響制度。市政府發布空氣品質預警時,及時將預警信息傳達到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轄區所有在建工程,有針對性的提出應對重度污染天氣的工作要求,並對在建工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市政府每年對揚塵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各縣(市)、區每年應列支不低於200萬元的專項經費,用於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治理工作。
第九條 嚴格落實揚塵治理獎懲制度。
(一)對揚塵治理考核排名末位的縣(市)、區政府處罰款50萬元,用於獎勵排位第一名的縣(市)、區。
(二)對考核排名末位的縣(市)、區,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對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進行約談;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對縣(市)、區委或政府主要領導約談。
(三)對考核中存在較大問題的在建工程,除依法處罰外,由市住建局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在建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計入誠信檔案,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兩次因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暫停施工單位6個月投標資格。拒不整改的,屬本地企業的依法申請發證機關降低或吊銷企業資質;屬外地企業的清出石家莊建築市場。
(四)對各縣(市)、區考核結果全市通報,並在新聞媒體公布;對各縣(市)、區考核中存在問題的建設工程項目及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公開曝光。
第十條 各縣(市)、區要積極配合考核工作,及時提供真實資料,嚴禁弄虛作假,確保考核結果公平、公正;嚴禁突擊整改應付考核。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考核人員應當堅持原則,認真負責,遵守下列規定:
(一)認真履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考核職責;
(二)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考核標準;
(三)不得違反原則擅自泄露有關數據和信息;
(四)不得收受被考核單位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不得參與被考核單位安排的有礙公正考核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前實行月考核,2016年1月1日起實行季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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