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合肥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目的是為加強服務業的環境管理,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地點:合肥市
  • 類別:地方法規
  • 目的:為加強服務業的環境管理
合肥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服務業的環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服務業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業經營者),均需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業:
(一)賓館、旅館服務業;
(二)餐飲服務業;

(三)娛樂服務業;
(四)沐浴服務業;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服務業;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
以上服務行業的具體經營項目(以下簡稱服務業經營項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工商、規劃、文化、房產、市容、公安、商務、交通、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規劃、建設、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應當依據專項規劃的內容和規模規劃建設服務業網點。
設立餐飲業的建築物在設計時應當設計餐飲業專用煙道,安排廢氣、污水、噪聲等污染物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五條 下列區域禁止設立服務業經營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商住綜合樓中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
除前款規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綜合樓內設立餐飲業經營項目;禁止在商住綜合樓內設立娛樂業經營項目。
第六條 嚴格控制在距離居民住宅樓、醫院、學校、療養院、黨政機關15米範圍內設立產生煙塵、油煙、廢水、惡臭、噪聲等污染的服務業經營項目。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確需設立產生煙塵、油煙、廢水、惡臭、噪聲等污染的服務業經營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手續時,應當同時附上對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
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服務業經營項目,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之前,認為需要徵求項目所在地利害關係人意見的,可以通過公告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徵求經營者和項目所在地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七條 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違反第五條的規定將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興辦服務業經營項目。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服務業經營項目,其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手續。
服務業經營項目投入經營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或者使用。
服務業經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服務業經營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現有服務業經營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第十條 產生油煙污染的服務業經營項目,其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套設定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淨化裝置,油煙經處理後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油煙應當經專用煙道排放,管道高度應當高於其建築物頂層,且排放口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築物。
禁止油煙無組織排放或者經城市排水管網排放。
第十一條 未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服務業經營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污染物防治設施。
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油煙淨化裝置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油煙淨化裝置正常發揮功效。
第十二條 服務業經營項目產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網的,應當設定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公共排水管網排放標準。
在無公共排水管網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污水的服務業經營項目的,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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