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河北省水利廳、省政務服務辦公室聯合修訂印發《河北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17日
2021年12月17日,河北省水利廳、省政務服務辦公室聯合修訂印發《河北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監督,發現未按照有關規定施工的,應當予以制止,施工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對水利...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發生較大變動時,以及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重新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第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建築物和設施負有監督管理責任,有關...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頒布於1992年4月3日的規章。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是指為了發揮河道的正常功能,確保江河防洪安全,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進行...
第十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及活動,應按河道管理許可權,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核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一)跨河、穿河、穿堤、臨河、沿河的橋樑、橋涵、公路、管道、纜線等工程設施;(二)...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加強河道和水庫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嚴格執行空間、總量、項目環境準入制度,依法查處並清理河道和水庫管理範圍內的違法建設項目。城鄉建設和發展不得擅自占用河道灘地。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嚴格審批涉及河湖的規劃、土地、項目,依法查處並清理河湖管理範圍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城鄉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鄉規劃的臨河界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一)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以及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二)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環境影響評價;(三)確定重要的取水和排水的水量、水質,或者向水域設定...
(一)河道采砂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的複印件;(三)河道采砂設備和相應技術人員的有關證明檔案;(四)河道采砂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五)與有利害關係的第三者達成的協定。申請人提交上述資料時...
1.1 依據國家計委、水利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對於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下簡稱建設項目),應進行防洪評價,編制防洪評價報告。為適應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工作的需要,規範編制方法,保證編制質量...
(四)負責建設紅線範圍內經營項目的管理;(五)負責民心河的引水、補水和排水;(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七)其他應由民心河管理機構管理的事項。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按各自職責,協助民心河管理機構做好...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方案告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並與河道管理單位簽訂相關的安全責任協定。跨汛工程應當同時報送度汛方案,服從防汛的需要。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被...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配套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建設橋樑、公路、鐵路、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未採取有效措施,危害配套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單位責令採取補救措施;在補救措施落實前,暫停工程...
對於資金籌集和污水處理費仍不足以支撐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地方財政應該加大投入力度,確保設施發揮效益。針對城市內澇災害問題,辦法要求縣級及以上城市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依據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畫。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有關...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區域地下水評價,根據地下水...
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鄉建設發展規劃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編制河道治理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洪澇規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關係以及國民經濟對防洪的要求,並...
第十一條 在防洪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程設施。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占用規劃保留區內的土地,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河流的,必須先徵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屬本辦法第八條第...
確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水利部、國家計委關於頒發〈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水政[1992]7號)和《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重慶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1月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2月29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以...
第五條未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由市或區(縣)水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矛以處罰。《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申請表》、《河道管理範圍...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建設項目審批,確保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
《涼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1月6日州人民政府八屆第10次常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為強化河道管理,杜絕違法建築擠占河道,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為加強對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部、國家計委《關於的通知》(水政[1992]7號),經研究,決定對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可能損壞水利工程、設定或者留置阻水障礙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相關的責任協定。 十三、原第十條作為第十二條,將“或”修改為“或者”,“應”修改為“應當”,“影...
安全保護範圍內不得興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從事其他建設活動的,實施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在城市水系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要符合城市水系規劃。第十五條水網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可能損壞...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臨時建設項目,以及人工水道、湖泊(含人工湖)、防洪防潮海堤和水庫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可參照該標準執行。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2017年2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市《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SZDB/Z 215-2016)...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嚴格審批涉及河湖的規劃、土地、項目,依法查處並清理河湖管理範圍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任何開發利用流域資源的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灤河潮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