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

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

《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DB4403/T 118-2020)是2020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地方標準,歸口於深圳市水務局。

地方標準《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DB4403/T 118-2020)規定了涉河建設項目(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跨河跨堤、穿河穿堤、臨河臨堤以及其他建設項目等)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和管理技術的要求。河道管理範圍內的臨時建設項目,以及人工水道、湖泊(含人工湖)、防洪防潮海堤和水庫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可參照該標準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
  • 外文名:Technical code for flood control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regardingriv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 標準號:DB4403/T 118-2020
  • 發布日期:2020-11-11
  • 實施日期:2020-12-01
  • 代替標準:SZDB/Z 215-2016
  • 中國標準分類號:C51
  • 國際標準分類號:13.060.20
  • 技術歸口:深圳市水務局
  • 批准發布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提出部門:深圳市水務局
  • 行業分類: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標準類別:管理標準
  • 性質:推薦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修訂依據,修訂情況,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2017年2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市《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SZDB/Z 215-2016)對規範和加強深圳市涉河建設項目的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增強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引擎功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一流營商環境系列工作的開展,為服務城市高質量發展,踐行城市標準化戰略,落實水利發展新理念,健全河湖管理標準體系,實現行政審批和監管高效化、便民化、規範化、標準化,對《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SZDB/Z 215-2016)進行修訂是必要的。

編制進程

地方標準《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DB4403/T 118-2020)由深圳市水務局提出並歸口。
深圳市水務局於2019年啟動《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修編計畫,並於6月25日提交了《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修訂(徵求意見稿)。
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水務局就《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修訂(徵求意見稿)徵求各區(新區)水務局、局機關處室、局屬有關單位等20個單位意見,並同步邀請珠江委、省廳、深圳市4位專家進行函審。2019年7月17日,經修改完善後的成果送市規自局、交通運輸局、捷運集團、燃氣集團、深圳供電局等10多家相關單位徵求意見。2019年8月14~29日期間,修訂成果通過深圳市水務局官網向社會各界人士徵求意見。
2020年11月11日,地方標準《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DB4403/T 118-202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0年12月1日,地方標準《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DB4403/T 118-2020)實施。

修訂依據

地方標準《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DB4403/T 118-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規則起草。

修訂情況

地方標準《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DB4403/T 118-2020)代替了《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SZDB/Z 215-2016)。修訂後的《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共分為11章和附錄,與原檔案相比,該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 修改了“河道”、“河道管理範圍”的定義;
  2. 增加了“臨時建設項目”、“堤岸結構斷面”、“攔河建設項目”、“河道改道項目”等的定義;
  3. 增加了“總則”相關內容;
  4. 調整了“一般規定”的管理技術要求,增加了“設計”、“施工”、“防治與補救措施”、“運行管理”相關內容;
  5. 調整了橋樑橋跨的要求;
  6. 修改了橋墩軸線與水流方向的要求;
  7. 修改了跨河建設項目淨空高度的要求;
  8. 調整了橋墩等建(構)築物與水工程設施的水平淨距要求;
  9. 增加了橋樑擴建工程的要求;
  10. 增加了隧道、頂管豎井等的布置要求;
  11. 調整了管線、隧道工程與規劃河床等的垂直淨距要求;
  12. 刪除了臨河建設項目在災害性天氣下的管理要求;
  13. 調整了電力電纜的布置要求;
  14. 調整了污水或混流管涵的布置要求;
  15. 調整了“景觀工程”的具體要求;
  16. 調整了“碼頭工程”的具體要求;
  17. 增加了“河道改道項目”、“攔河建設項目”、“蓄滯洪區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技術要求;
  18. 增加了防洪評價報告結論與建議的要求;
  19. 增加了“批後監管”的要求;
  20. 增加了施工組織方案編制、施工管理協定書編制、度汛方案編制、防治與補救措施方案編制、涉河建設項目第三方技術審查的具體要求;
  21. 對其他具體條款進行了分類梳理,方便查閱。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劉培、黃偉傑、吳輝明、劉紅岩、郭珊、何用、王華、楊芳、黃春華、石贇贇、李慧婧、張鵬、彭瑜、張大偉、陳豪、姜宇、張亮亮、劉悅軒、許偉、黃鵬飛。

標準目次

前言
引言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總則
3
5 一般規定
3
6 跨河跨堤建設項目
4
7 穿河穿堤建設項目
5
8 臨河臨堤建設項目
6
9 其他建設項目
7
10 防洪評價
8
11 批後監管
9
附錄A(資料性)施工組織方案編制要求
11
附錄B(資料性)施工管理協定書編制要求及樣本
12
附錄C(資料性)度汛方案編制要求
14
附錄D(資料性)防治與補救措施方案編制要求
15
附錄E(資料性)涉河建設項目第三方技術審查要求
16
參考文獻
16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DB4403/T 118-2020)規定了涉河建設項目(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跨河跨堤、穿河穿堤、臨河臨堤以及其他建設項目等)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和管理技術的要求。河道管理範圍內的臨時建設項目,以及人工水道、湖泊(含人工湖)、防洪防潮海堤和水庫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可參照該標準執行。

引用檔案

GB 50286 堤防工程設計規範
SL 520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導則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該標準發布後,建議深圳市水務局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具體工作需要,在深圳市貫徹和推廣該標準,具體考慮採取以下措施:
  1. 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文。在深圳市範圍內發布修訂的該標準,通過行政手段貫徹落實該標準;
  2. 組織該標準的宣貫學習。主要對象是深圳市涉水的行政主管部門(如軌道交通、燃氣、捷運、供電等),深圳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科研、設計、諮詢單位;通過學習進一步宣傳該標準實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加深對該標準的了解和認識,並對貫徹實施該標準提出具體要求;
  3. 將該標準的實施情況納入市水務局對行政許可、河道管理、工程管養維護等工作的年度考核內容,督促各相關單位貫徹該標準。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涉河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和管理技術規範》(DB4403/T 118-2020)的修訂,對進一步規範深圳市涉河建設項目的建設,提高行政許可的科學性和審批效率,確保行政許可的公平、公開、公正,增強科學管理水平和確保河道及水工程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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