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

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

《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GB/T 38549-2020)是2020年3月6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GB/T 38549-2020)規定了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以下簡稱“管護”)的總則,以及管護範圍、管護人員、管護內容及要求、評價與改進。該標準適用於農村(村莊)河道以及相關設施的管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village) rivers
  • 標準號:GB/T 38549-2020
  • 發布日期:2020-03-06
  • 實施日期:2020-03-06
  • 標準類別:環保
  • 中國標準分類號:A20
  • 國際標準分類號:03.080.99
  • 歸口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 執行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性質:推薦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修訂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重要任務。2014年,中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5號),提出要大力開展村莊環境整治,整鄉整村推進農村河道綜合治理。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中央一號檔案《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將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和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提到了國家戰略高度,並明確要加強農村水環境治理。
農村河道作為農村地區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載體,承擔著農業灌溉排澇、調蓄分洪、生態涵養等重要功能,但由於長期以來,中國對農村河道管護的盲區較多,成效不明顯,導致河道環境髒亂差、水質惡化、功能退化等現象普遍存在。為此,亟需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技術標準,以引導農村河道規範化管理。標準的制定不僅適應了農村綜合改革的需要,同時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落實“河長制”的具體舉措。

編制進程

  • 前期預研
2014年國家標準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下達農村綜合改革標準化試點項目的通知》,正式批准我省揚中市、靖江市、東海縣承擔江蘇省國家農村綜合改革(村級公共服務運行維護)標準化試點工作。按照國家標準委、財政部的總體部署,我省圍繞農村基礎設施、村容村貌、環境衛生、河道管護、小型水利設施、綠化等村級公共服務運行維護標準化工作開展先行先試。其中,在農村河道管理與維護方面,通過摸索研究,制定了規範,強化了管理,實現了試點市縣河面清潔、河坡整潔、河道通暢的管護目標。試點項目完成後,我省對農村河道標準化管理與維護成果進行逐步複製推廣,並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管護制度。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地方標準《農村(村莊)河道(塘)管理與維護規範》。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對改善江蘇省農村河道環境,建設美麗鄉村,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江蘇省地方標準《農村(村莊)河道(塘)管理與維護規範》發布實施後,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對標準的內容及其實施效果作了深入分析,包括開展相關的文獻調研,召開標準研討會,研究在全國範圍內運用標準化手段加強農村河道的管理與維護,以改變中國農村河道髒亂差及功能退化等問題,提出了申報國家標準《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的構想及項目提案。
  • 標準計畫
2015年12月22日,國家標準計畫《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20154157-T-424)下達,項目周期12個月,由424-cnis(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顯示,該計畫已完成網上公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工作。
  • 成立起草小組、確定工作計畫及標準框架
該標準項目任務下達後,江蘇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聯合南京水科院及揚中市河道管理所成立了標準起草組,制定了工作進度計畫,並開展起草標準的前期準備工作。
  • 文獻調研
2015年11月- 2016年2月,起草組根據之前對國家及各省市發布實施的河道管理條例、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檔案的研究和對比分析結果,重點考慮從河道監督管理、河道整治與建設、河道清障、采砂管理、河道利用、河道保護等方面提煉全國河道管理與維護的共性問題,確定標準要素。同時參考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形成了國家標準《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工作組討論稿第1稿(標準基本框架),內容主要包括術語和定義、管理要求、維護要求和考核等章節。其中,管理要求一章包含水源管理、岸線管理、防洪排澇管理、灌溉管理、采砂管理、河閘管理、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資金管理、宣傳管理、檔案管理;維護要求一章包含護岸、清淤清障、垃圾處理、河閘。
  • 東部及中部地區實地調研
2016年7月至12月,起草組選擇較有典型意義的中國東部蘇浙皖地區以及中部湖北省開展實地調研,先後走訪了江蘇省揚中市油坊鎮同德村及東台市五烈鎮甘港村、浙江省安吉縣報福鎮深溪塢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榴園村、湖北省宜城市水務局五個鄉村和相關部門。目的是了解平原河網地區、丘陵山區以及濕潤半濕潤地區的農村河道管護情況。
調研過程中,起草組走訪了農村河道管理現場,並召開了由市縣、鄉鎮和行政村河道管護人員廣泛參與的座談會,詳細了解了農村河道管護的範圍界限、管護工作現狀、管理方法、當地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等,並就農村河道定義、管理範圍、界限、管理內容進行了討論,聽取當地意見。
基於東部及中部實地調研情況,起草組對標準的框架內容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一是將該標準的適用範圍限定在行政村(社區)管轄的河道(包括池塘);二是增加了“總體要求”一章;三是刪除了“維護要求”一章中的“垃圾處理”和“河閘”等有關內容。經過多次內部討論,反覆修改,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第2稿。
  • 專家諮詢及研討
2016年10月21日,作為標準起草牽頭單位,江蘇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組織召開了國家標準《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工作組討論稿)研討會。會議邀請了江蘇省水利廳、中科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等單位的專家。會上,專家們就農村河道管護的現狀與任務,以及標準討論稿的結構和內容等開展了認真研究討論,並建議進一步研究標準涉及的對象及範圍、釐清農村河道定義和分級分類、明確責任主體,重點從河道的功能及開發利用方面強化管理和維護。會後,起草組根據專家意見對標準討論稿作了調整,一是增加了“管護職責”一章,內容包括機構職責和人員職責;二是將“管理要求”和“維護要求”兩章合併為“管護要求”,內容包括:水源管護、河道防洪排澇及灌溉管護、河道環境管護、河道開發利用。在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第3稿。
2017年3月3日,標準起草組就國家標準《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工作組討論稿第3稿)組織召開了第二次專家研討會,邀請了中科院南京地理湖泊所、河海大學、江蘇省水利廳、江蘇省環科院等單位的專家參加了討論。專家們對標準討論稿的結構和內容等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主要包括:①標準的內容應兼顧全國各區域農村河道的特點,體現地域特徵;②在“農村(村莊)河道”的定義中不要涉及河道的功能;③“總體要求”一章應著重從管護主體、管護內容、管護機制等方面提出相應的要求;④“管護要求”一章建議從衛生保潔、涉河設施、河岸綠化等方面提出相應的要求。會後,起草組要根據專家意見,對標準討論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第4稿。
  • 西南、西北及東北地區實地調研
2017年5月,起草組選擇中國西南、西北及東北地區開展進一步實地調研,先後走訪了四川新津、陝西榆林和吉林臨江等地,了解中國西南濕潤地區、西北高原乾旱地區和東北寒冷地區農村河道管護的實際情況及標準化需求。新津縣水務局在農村河道管護方面的工作主要是巡查,發現問題後交屬地鄉鎮處理,鄉鎮負責農村河道的日常保潔任務;榆林市由於農村地廣人稀,水資源匱乏,且河道季節性明顯,因而在農村河道管護方面難度較大;臨江市重點解決的是農村河道亂挖亂采及清淤清障問題。
起草組根據調研過程中所了解的情況對標準討論稿的內容作了進一步修改補充,特別是對河道檢查的內容和要求作較大的調整,同時對標準的結構也作了進一步最佳化,刪除了第5章“管護職責”中有關“機構職責”的內容,並將章標題“管護職責”修改為“管護人員”,即只對河道管護人員明確職責,並提出相應的要求,不對管護機構提出職責要求(理由見“四、主要技術內容及確定依據”)。另外,將第6章的標題“管護要求”調整為“管護內容、範圍及要求”。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第5稿。
2017年11月17日,標準起草組邀請北京、江蘇、浙江、河南、陝西、雲南等水利及標準化方面的專家,對國家標準《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工作組討論稿第5稿)進行了第三次專家研討。專家們對標準的適用範圍、河道管護的責任主體、某些技術內容等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主要包括:①標準的適用範圍不宜涉及水面、岸坡、堤防等局域性措辭,由於無法窮舉,所以越具體越無法全面涵蓋;②對“農村(村莊)河道(塘)”的定義,有專家建議採用“內涵+外延”的方式表述,將其修改為“流經或分布在廣大農村地區,直接為農村生產、生活、生態服務的河流、小型湖泊和溝塘。”但也有專家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應該明確在該標準中“農村(村莊)河道(塘)”的概念是指村莊周邊的影響村民生產、生活的河塘。因此,建議將其定義為“鄉鎮及以下的,臨村、繞村和穿村的為農村生產、生活、生態服務的河道、池塘、塘壩、溝渠。”③補充了術語和定義“附屬設施”。④“總體要求”一章的起點應稍高一些,建議補充:“應保障水安全、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產、營造水景觀、彰顯水文化”。也有專家提出,要明確做到“河面清潔、河坡整潔、河道暢通”。會後,起草組要根據專家意見,再一次對標準討論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該標準的第6稿(徵求意見稿)。
第6稿的標準結構為:第1章 範圍;第2章 規範性引用檔案;第3章 術語和定義;第4章 總體要求;第5章 管護人員;第6章 管護內容、範圍及要求;第7章 檔案管理;第8章 評價與改進。
  • 發布實施
2020年3月6日,國家標準《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GB/T 38549-202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20年3月6日,國家標準《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GB/T 38549-2020)實施。

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GB/T 38549-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該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2016年7月2日修正),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2010年中央一號檔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2016年10月11日)、水利部《關於加強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14年3月21日)等檔案精神及實地調研情況。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揚中市河道管理所、水利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浙江省農村水利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靖江市農業農村局、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錢榮富、侯月麗、高正法、王加倩、孔肖菡、韓玉玲、雲振宇、洪大林、李天淳、周廣軍、顧長青、丁亞、黃蓉、張燕琴、馬曉蕾、黃裕文、陳卉、江南平、段敏。

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總則
1
4管護範圍
1
5管護人員
1
6管護內容及要求
1
7評價與改進
2
參考文獻
4

5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GB/T 38549-2020)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管護範圍、管護人員、管護內容及要求和評價與改進。其中,管護內容及要求部分從生態環境維護、河道保潔、清淤清障、河道設施維護、河道檢查、宣傳教育、檔案管理等方面規定了管護的內容和要求,這是農村(村莊)河道管護工作中迫切需要明確和規範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該標準適用於農村(村莊)河道以及相關設施的管護。

引用檔案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37066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導則
GB 50445-2008 村莊整治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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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農村綜改辦協調組織標準的宣貫,由江蘇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和相關單位提供技術支持。

意義價值

《農村(村莊)河道管理與維護規範》(GB/T 38549-2020)可為各地農村河道管護工作提供指導依據,促進管護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性,進一步鞏固農村河道整治成果。該標準的實施將對完善農業農村標準體系,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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