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2年11月11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監督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維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內河道的規劃、建設、保護、監督和防治水害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道,是指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庫庫區、行洪區、蓄滯洪區。
第三條 河道管理應當遵循河道的自然屬性,堅持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完善河道分級管理制度和行政首長負責制,處理好保護與利用、興利與除害、流域與區域、當前與長遠的關係。
第四條全面實行河(湖)長制,建立州、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河(湖)長體系,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湖)長,河(湖)長名單向社會公布。落實河道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維護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綜合功能。利用水利工程設施設備直接從河道渠取水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河長,負責企業權屬河道範圍內河道管護。
總河(湖)長是本行政區域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各級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河湖重大問題。
州、縣(市)級河(湖)長牽頭組織細化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並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督促指導本級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下級河(湖)長開展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
鄉級河(湖)長組織領導相應河湖日常巡查和管護工作,指導監督村級河(湖)長開展河湖巡查。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的保護與監督、規劃與建設和防治水害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的統一管理與監督,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實施有關水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河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三)審批、驗收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類工程,參與涉河項目的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河道清淤保潔和涵閘、堤防、護堤林的管護;
(五)編制、落實應急調度方案,執行洪水計畫和防汛調度指令,在防汛指揮機構組織領導下開展防汛抗旱搶險;
(六)依法收繳河道管理行政事業規費;
(七)巡查檢查河道,調解水事糾紛,行使水行政處罰權。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流域或者區域設定的河道管理執法機構,負責流域或者區域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構建流域跨地區和跨部門多樣性的聯合執法協作機制。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林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河道管理,及時發現、糾正和阻止河道違法行為。可以選聘河道監督員,協助做好河道維護、清淤保潔等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河道管理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河道的清淤保潔。
企業河長是企業權屬河道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服從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調度,負責權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清潔衛生和妨礙河道行洪問題的清理整治,保障河道防洪安全、生態安全。
第九條 自治州內的南利河、齋河等國際界河段,馱娘江、西洋江等省際界河段,南盤江、那么果河等州際界河段,按照管理許可權實施管理。
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盤龍河幹流稼依水庫至天保出境口段及其重要支流疇陽河安樂閘至交匯口段、南利河幹流八嘎村至小寨村出口段、清水江幹流古登寨至壩達出口段、西洋江幹流拖派村至南山村出口段等重要河段的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安全、參與防汛搶險救災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破壞河道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危害河道生態環境的行為。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河道管理激勵機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河道的管護和治理。
第二章 保護與監督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標誌。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及其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外沿邊線向外劃定的護堤地。河道堤防的護堤地按照水平距離劃定:城鎮規劃區內的河道劃10米至70米;其他河道向外至少劃5米。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向外劃5米至10米的區域。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保護範圍根據管理需要劃定。
湖泊、水庫庫區的管理範圍為湖(庫)區的水域、島嶼、蓄滯洪區、環湖(庫)堤壩及根據管理需要劃定的區域。保護範圍根據管理需要劃定。
第十二條 河道管理範圍的區域,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占用的應當有計畫安排退讓,需要補償的由州、縣(市)人民政府納入預算。
河道保護範圍的區域,其土地和附著物的權屬不變,使用應當接受河道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控能力和信息化平台建設,向社會公布河道管理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自治州實行河道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
第十五條 修建攔河閘壩等工程取用水的,應當同步設計建設生態流量下泄設施,安裝監測設備,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保證下泄生態流量。
已建成的取用水工程,未建生態下泄流量設施或者生態下泄流量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修建或者改造。
第十六條 利用工程設施設備直接從河道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相應安裝使用並管護好取水、用水、退水和生態下泄流量的線上監控設備,按照有關要求接入水資源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七條 經批准利用攔河閘壩工程取用水的單位,應當編制防洪應急預案和汛期調度運用方案,經有審批許可權的調度管理單位審查批覆後執行,並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取用水單位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實施洪水調度時,應當報縣(市)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協同做好應急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核定河道水域納污能力,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州、縣(市)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排放水污染物項目時,應當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九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
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開發建設項目,需要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設定入河(湖)排污口的行政許可。
第二十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展經營性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動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開採範圍。
第二十一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電魚、炸魚、毒魚和擅自攔河、圍網養殖;
(二)種植影響行洪的高桿作物、農作物,破壞護堤、護岸林木;
(三)傾倒、堆放、填埋廢渣和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四)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容器;
(五)傾倒土、石、泥漿,排放未達標的污水、廢水;
(六)設定妨礙行洪的阻水設施和建築物、構築物;
(七)侵占和毀壞河道堤防、涵閘、泵站及水文、水質、工程監測等配套設施設備;
(八)填堵、覆蓋河道,調整河道水系,減少水域面積、降低河道水系功能、改為暗河(渠),占用和拆除河道配套設施設備;
(九)填河、填湖、填庫造地;
(十)擅自操作河、湖、庫的涵閘;
(十一)擅自關閉和堵塞生態下泄水流通道;
(十二)擅自開展鑽探、開採地下資源、搭建臨時設施等。
(十三)其他應當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執法隊伍建設,改善執法裝備,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巡查、協同管護、綜合整治的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河道違法行為。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道規劃,應服從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水資源保護、防洪等專項規劃,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依據河道規劃編制岸線規劃時,應當明確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等分區和岸線控制線方案,並與水功能區劃、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等成果相銜接,突出自然岸線保護和生態修復。河道岸線不得擅自占用,確需占用的,應當符合岸線保護、河勢穩定和工程安全要求,按程式進行報批。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編制河道航運、漁業、旅遊、城鄉沿河建設等規劃和開展有關利用活動,應當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和岸線規劃制定年度計畫,涉及航運、漁業、旅遊、市政建設等規劃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因河道整治新增的可利用土地,符合規定的,可優先安排河道整治的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和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工程、生物、行政等措施,對盤龍河、普者黑、浴仙湖、差黑海、老烏海等重要河湖實施生態保護與治理。
第二十七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各類工程和涉河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取得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未取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項目設計應當將河道整治納入計畫,同步審批、實施和驗收。涉河工程主體項目審查及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工程施工影響防洪安全的,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緊急處置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在自治州內各級行政分區的邊界河和跨界河上開展河道整治和修建引水、排水、阻水、蓄水工程,需經雙方或多方協商同意後,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未經協商同意和未報經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不得單方修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應當問責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河道管理職責,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標責任的;
(二)不按照規定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的;
(三)發現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按規定收取和解交河道管理規費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處罰:
(一)侵占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在河道保護範圍內實施嚴重影響和危害河道管理安全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二)不按規定建設和改造生態下泄流量設施、不執行生態下泄流量標準、不安裝和維護線上監控設備系統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取用水設施設備,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處罰:
(一)不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範圍和要求采砂的;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轉讓開採範圍的,吊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手續采砂的,情節輕微的,給予教育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采砂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及設備,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需要依法強制清理、拆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報批手續或者進行改造,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補辦手續未被批准或者改造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方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9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審查結果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8月24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8月25日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9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四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文山州境內河流較多,有多條國際、省際、州際界河,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對於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早於1996年,州人民政府就出台《文山州河道湖泊管理辦法》,規範和強化河道管理工作。近年來,文山州雖然採取多種措施加大河道治理力度,但亂占亂挖河道、過度開發河道、濫采河砂等現象仍屢禁不止,嚴重破壞當地生態環境和威脅防洪安全,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規範河道管理。經過省內外調研,在總結實施河道湖泊管理辦法經驗的基礎上,文山州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河道管理條例。
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徵求了省、州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深入麻栗坡、富寧、文山等縣(市)實地調研,充分聽取當地政府和相關河道管理部門意見建議,並同州人大、州政府法制部門、河道管理部門一起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論證。
法制委員會審查後認為:一是該條例規範的事項屬於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和自治州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範圍;二是條例制定過程按照地方性法規立法程式要求進行;三是內容符合相關上位法的規定,條例進一步完善河道管理體制,確定重點河道管理部門,劃定河道管護範圍,細化生態保護具體規定,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
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審查。
立法論證會
7月15日,州人大常委會召開《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條例(草案)》立法論證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楊潤新、副主任吳俊明等省人大常委會調研組的專家,與我州有關部門的專家一起,對草案進行進一步評估、論證,使條例的內容更符合實際情況、更加科學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正新主持論證會。
我州有大小河流139條,還有星羅棋布的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由於我州的地質地貌和地理環境特殊,岩溶發育,山區面積廣大;雨量充沛,但時空分配不均;山高水深,水資源利用率低;河流落差大,水能源豐富;邊境線長,國際、省際、州際、縣際界河和跨界河流較多。我州河道管理目前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亂建、亂占、亂砍、亂挖等現象屢禁不止,擠占河道、圍湖造地、濫采河砂等行為時有發生。為保護生態環境,適應新時期河道管理的客觀要求,我州將河道管理納入2016年的立法計畫。
論證會之前,楊潤新一行聽取了我州開展立法情況匯報,並深入文山市、麻栗坡縣、富寧縣進行了實地考察。通過細緻的考察和了解,楊潤新一行認為,我州水資源豐富,而河道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此次立法是及時的,也是必要的。
論證會上,與會者圍繞語法、邏輯、結構、上位法依據、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部門職責等開展討論,對條例逐條進行論證,充分表達了意見建議。提出了諸如條例要堅持保護優先,要具有地方特色,要有上位法作為依據,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等意見建議。
馬正新感謝省人大常委會對文山州立法工作的重視,並感謝各位專家對條例提出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對於省人大常委會調研組提出的要求,州人大常委會會認真進行梳理,在修改過程中消化、吸收,抓好貫徹落實,切實讓條例達到時效性與可操作性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