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是1987年11月20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8年1月21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82364
- 發布日期:1988-01-21
- 生效日期:1988-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1-21
【生效日期】1988-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
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經濟建設
第五章 自治州的財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設
第七章 自治州邊沿貧困山區的建設
第八章 附則
自治州轄文山縣、硯山縣、邱北縣、西疇縣、麻栗坡縣、馬關縣、廣南縣、富寧縣。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駐文山縣城。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從實際出發,自主地制定經濟、文化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畫;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經濟、文化事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可以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深化經濟、政治體制改革,加速自治州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要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
要加強法制教育,依法打擊一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打擊走私、販毒活動,依法懲處經濟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
依法禁止和取締吸毒、賭博、傳播淫穢錄像、書刊圖片等違法行為。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各民族的幹部和民眾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學習、和睦相處、親密合作。要發揚人口較多的民族照顧人口較少的民族,先進的民族幫助後進的民族的優良傳統。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州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各民族之間有通婚的自由。在處理涉及各民族特殊問題的時候,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州內民族鄉和散居民族的特點,培養和任用他們的幹部,幫助他們發展經濟文化事業,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學習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對懂得兩種以上民族語言文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強團結,共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多作貢獻。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壯族、苗族成員所占比例可以略高於其人口比例,並應當有壯族、苗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中應適當配備壯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公民。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在政府組成人員中,壯族、苗族成員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於其人口比例。州長由壯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正職或者副職領導成員中至少配備一名少數民族幹部,其他工作人員中應逐步做到少數民族幹部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認真辦好民族幹部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和各種培訓班,並且有計畫地選送幹部、職工外出學習和進修,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理論、科學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自治州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應優先招收壯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招收人員總額中,州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從農村招收的比例,並認真做好城鎮的勞動就業工作。
自治州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時,應當主要在本地招收,並且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主地安排補充自治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各縣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由縣自行安排補充。
對在自治州工作的知識分子,各種待遇優於內地同類人員。
自治州的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奉公守法,忠誠積極,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各族人民服務,反對官僚主義、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基層政權和民眾性自治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根據需要,同時或分別使用通用的漢文、壯文和苗文。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壯族、苗族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不同地區實行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資源利用效率,促進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轉化,使各族人民儘快富裕起來。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中,要鞏固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主的多種形式的聯產承包責任制,鼓勵兼業經營,建立社會化的服務體系。在有條件的地方,要在堅持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鼓勵和提倡多種形式的合作和聯合。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增加農業生產投資,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交通能源條件,推廣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擴大複種指數,不斷提高各種農作物的單位面積產量,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重視發展蔬菜、水果生產,積極發展熱區作物。
農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屬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承包地、自留地非經國家規定的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改作其他非農業生產用地,對放棄經營造成荒蕪的土地,應收取荒蕪費,必要時可收回調整。
個人和集體承包的山林、草山、荒地、水面的經營權和經營成果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自治州大力發展以杉木、松樹為主的用材林,以八角,茶葉為主的經濟林,保護和建設水源涵養林,重視石山造林。加強對林木種植、採伐、加工、運銷的指導和服務。在統一規劃指導下,鼓勵和幫助鄉(鎮)、村、戶舉辦集體、個體林場,聯片造林。
農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後和指定地點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產品自主處理,允許繼承和轉讓。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採伐量低於生產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堅持限額、憑證採伐和憑證流通,採伐單位和個人要在採伐後一年內負責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創造條件節煤省柴、以電代柴,逐步減少林木的消耗量。
對不宜耕種的陡坡地,要有計畫地退耕還林還牧。對植被遭到破壞的山箐溝壑,以小流域為單元,進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加強水土保持。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依法治林,保護國家、集體、個體發展林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自然保護區、風景林、防護林、水源涵養林、行道樹的維護管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的動物、植物資源。按照國家規定,嚴格保護珍貴、稀有的動物和植物。嚴防山林火災,切實搞好封山育林、嚴禁亂砍濫伐和毀林開荒。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畜種改良、疫病防治、草場建設、飼料加工和畜產品加工、儲藏、運銷、信貸、保險等系列化服務,提高畜產品商品率。
自治州及所屬縣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並且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優惠政策,採取多種形式,引進資金、技術和設備與州內外、省內外、國內外合作開發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支持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在自治州興辦企業、事業和開發資源,並依法監督他們照顧自治州的利益,照顧當地人民的生產和生活。
自治州的能源建設實行以水電為主,多能互補的方針。積極支持縣、鄉、村有計畫地發展小水電,逐步形成自治州的地方電網。
自治州在國家的扶持幫助下,實行民辦公助、民工建勤的方針,加速縣、鄉、村公路和驛道建設,發展民間運輸,促進商品流通。
自治州積極發展郵電事業,加速城鄉和邊沿山區郵電通訊網的建設。
鄉鎮企業要立足於當地資源,著眼於民眾致富,根據市場需要積極發展農副產品加工、小型採礦、選礦、冶煉、建築、建材、交通運輸、日用消費品、民族傳統工藝品以及各種服務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集體和個人在國家統一規劃指導下,依法採礦,並加強對礦產品的管理。
要加強城鎮基礎設施的建設。逐步將縣城建設成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並且有計畫地加強集鎮建設,不僅為城鎮本身服務,也為周圍的農村服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改善職工、居民和農村的住房條件,並在公共設施、建築設計、施工技術、建材生產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指導。
對農村房屋的建設要合理規劃,實行就地改造為主的方針,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的設施,都要作出規劃,限期治理。
自治州的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和醫藥企業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的照顧。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國家計畫收購、上調任務以外的工農業產品和其他土特產品。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邊民互市,發展邊境貿易。
上級國家機關下撥的各項民族專用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款,要專款專用,充分發揮效益,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減正常的經費。
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建設事業的財政撥款,應安排適當的比例。教育經費的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民族機動金應主要用於發展少數民族的教育事業。
自治州的財政管理要開源節流,增收節支,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要追究責任。
要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針,按照發展商品經濟的實際需要改善教育結構,提高教育質量。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成人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自治州內的民族中學、民族師範學校、民族幹部學校,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州內的大中專院校招生時,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錄取條件,對邊沿、貧困山區的學生實行定向定額招生,定向分配。要逐步做到少數民族學生的比例與其人口的比例大體相當。
自治州內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國小,要積極推行雙語雙文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提倡尊師重教,造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環境,逐步改善教師的生活待遇,對長期從事教育和掌握雙語雙文教學有顯著成績的教師,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要建立健全民族研究機構,加強對民族理論、歷史、語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收集、整理歷史檔案和文化遺產。翻譯出版民族書籍。保護革命文物、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健全和充實城鄉醫務衛生網,加強衛生隊伍建設,提高醫療質量和社會效益。組織州、縣的醫務人員到山區巡回醫療。鼓勵集體辦醫,允許考核合格的個人行醫,取締巫醫和不法游醫。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大力開展民眾性的衛生運動,普及衛生常識,改善城鄉衛生狀況。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強藥品的監督管理,取締假藥、劣藥。
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的犯罪活動。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及其所屬縣的人民政府對邊沿、貧困山區要堅持放寬政策、減輕負擔、扶持幫助的方針,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增加對邊沿、貧困山區發展和智力開發的投資,投資增長的比例應高於其他地區投資增長的比例。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及其所屬縣的人民政府對邊沿、貧困山區的特困戶不定購糧食,對口糧困難的農戶給予供應,對特別貧困山區的稅收、信貸給予照顧;對供銷社經營的基本生產、生活資料的政策性虧損,給予適當補助。
要重視保護水資源,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解決貧困山區的人畜飲水困難。
要有計畫地改善邊沿、貧困山區交通條件,建立農貿市場,積極幫助發展集體、個體運銷業。
要加強對邊沿、貧困山區教師的培訓,優先將合格的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選派骨幹教師定期到邊沿、貧困山區任教,提高其教育質量。
自治州各級科學技術部門,要加強邊沿、貧困山區林牧副和鄉鎮企業技術服務體系的建設,無償或低償對農民提供生產、生活迫切需要的技術服務。要有計畫地對回鄉知識青年、退伍軍人和基層幹部和各種重點戶、專業戶進行適用技術培訓。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加強邊沿、貧困山區文化設施的建設。建立健全衛生所、室,並在財力、物力上給予適當補助。優先選送當地醫務人員離職進修,提高醫療衛生水平。
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都應當受到尊重。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按照本條例制定必要的實施辦法。
本條例的修改應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