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5年1月7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合理開發利用河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河道,是指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管理的河道。
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工作,鄉(鎮)水利服務站和水管員負責轄區內河道的日常管護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林業、公安、交通、環保、水產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條自治縣河道的管理範圍:
(一)有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範圍按照工程級別確定。其中2級工程護堤地範圍為堤防背水坡頂角後30米;3級工程為堤防背水坡頂角後20米;4級工程為堤防背水坡頂角後10米;5級以下工程為堤防背水坡頂角後5米。
(二)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流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河道管理範圍以20年一遇設計洪水淹沒線為界;流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河道管理範圍以10年一遇設計洪水淹沒線為界。淹沒線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勘測界定。
第五條自治縣河道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發包、拍賣、轉讓河道資源。
鄉(鎮)、村組以及其他組織違法發包河道資源的,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糾正並完善相關手續。
第六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占用水域、陸域,屬經營性的,須依法經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河道資源有償使用費。
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手續,在自治縣河道管理範圍內占用水域、陸域實施涉河項目的,需到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之後,方可進行。
第七條自治縣河道砂石開採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開採權出讓應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交易方式進行,出讓期限為一年。取得河道采砂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
對取得河道砂石開採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河道砂石開採許可證。
第八條取得河道砂石開採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砂石開採保證金。保證金按照出讓價款的50%—100%繳納。砂石開採作業結束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砂石開採行為進行驗收。對符合砂石開採許可規定的,退還保證金;對違反砂石開採許可規定的,用部分或全部保證金賠償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足部分由當事人補繳。
第九條經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和應急工程、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農村居民因自建住宅等非經營用途需要在河道內採挖砂石、土料的,可以不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獲得采砂權。所采砂石只能用於本項目,不得經行銷售或用於其他項目。
經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和應急工程,需要在河道內採挖砂石、土料的,須向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開採手續,繳納砂石開採權出讓價款和砂石開採保證金。
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需在河道內採挖砂石、土料的,由相關村民委員會向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開採手續,免繳砂石開採權出讓價款,由施工企業繳納砂石開採保證金。
農村居民因自建住宅等非經營用途,需在河道內採挖砂石、土料的,免繳采砂權出讓價款,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但須向鄉(鎮)水利服務站提出申請,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繳納砂石開採保證金之後,方可在指定地點開採,由鄉(鎮)水利服務站負責監管。
第十條涉河項目不得危害防洪設施、妨礙行洪安全。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涉河建設項目,須提供有相應資質部門出具的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臨時便道便橋、築壩圍堰等施工設施形成阻水障礙,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占用河道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的標準向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恢復保證金。
第十二條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設施、林木以及其他阻水障礙物,實行鄉(鎮)屬地管理,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鄉(鎮)政府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上報自治縣防汛指揮部,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十三條採伐河道護堤林、護岸林應提出採伐計畫,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到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採伐許可手續。
護堤林、護岸林只允許撫育採伐。特殊情況下確需以皆伐及其他方式進行採伐的,應施行伐前更新,更新林木形成防護能力後,方可實施採伐。
禁止擅自採伐護堤林、護岸林。
第十四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棄置礦渣、石(磚)塊、煤渣、泥土、餐廚廢棄物及其他各類生產、生活垃圾、廢棄物,堆放雜物;
(二)擅自挖築蓄水方塘、開渠引水,取土、淘金、打井,損毀堤防及石籠、丁壩等防洪設施;
(三)毀堤開通道口、圍墾護堤護岸地;
(四)擅自挖築魚塘、蛙塘;
(五)建設污染河道的生產經營項目;
(六)損毀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等。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河道造成破壞的,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河道資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罰款。對於能夠採取補救措施的,限期補辦批准手續,並補繳河道資源有償使用費。無法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恢復河道原狀,逾期不恢復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處1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經許可、無證從事砂石開採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或沒收採挖設備,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所采砂石、土料用於銷售或擅自用於其他項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扣押採挖設備,處每立方米100元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按實毀數量限期補植10倍的樹木,並處實毀林木價值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罰款,屬於經營行為的處每立方米500元罰款;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每立方米50元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貌,並處5000元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毀渠開通道口的,責令恢復原貌,並處1萬元罰款;圍墾護堤護岸地者,處每平方米10元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強制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每平方米50元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對已有項目,責令清除或治理所造成的污染,拒不清除和治理的,由有關部門代為清除和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實施處罰。同時責令企業停業治理整頓,直至實現達標排污;無法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予以關閉或者拆除。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強制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按本條例規定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及罰款,全部上繳財政,作為自治縣財政專項收入,用於河道保護管理和工程維護。
第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條例的說明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合理開發利用河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寬甸滿族自治縣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制定《條例》的有關情況,做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寬甸滿族自治縣境內水網密布,有大小河流548條,總長2798公里,水域面積2833平方公里。水資源總量3826億立方米,占全省水資源總量的105%;人均水資源占有量4519立方米,是全省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的5倍。河道具有蓄泄洪水、供水、旅遊、航運、水力發電、水產養殖、生態調節等多種功能。長久以來,以“三江六河”為代表的江河水網為自治縣人民生存與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一方面河道的諸多功能進一步凸顯,在維護良好環境、保障人民福祉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於重開發利用、疏管理保護等情況不同程度存在,擅自占用河道、污染河道、毀壞防洪設施等現象時有發生。關於河道管理,國家和省分別制定了河道管理條例,但是,從自治縣河道管理實際情況看,單純依據上位法,不能有效解決所有問題,主要是對於有關破壞河道資源的行為,上位法或沒有規定,或規定比較原則。所以,自治縣有必要制定一部細化的河道管理條例,來滿足實際工作需求,實現有法可依,促進依法行政。同時,自治縣是省政府批准的生態旅遊實驗區,按照實驗區建設規劃要求,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施“生態立縣、旅遊強縣”戰略,推動綠色經濟發展,是寬甸當前以至未來發展的方向所在。鑒於河道在調節生態方面具有特殊功能,實行河道立法,依法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在生態旅遊方面的作用,是推進生態旅遊實驗區建設的需要,更是實現自治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二、《條例》起草過程和法律依據
《條例》由自治縣水利局負責起草。起草《條例》之前,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對相關人員進行了立法專業知識培訓。《條例》起草過程中,徵求了水利系統各個單位,特別是河道管理相關單位的意見,並收集了多個省、市、自治縣的河道管理條例文本作為立法參考;常委會主任會議多次聽取《條例》起草情況匯報,提出指導意見。《條例》徵求意見稿形成之後,人大常委會向全縣各黨政機關、各有關單位發出徵求意見函,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對《條例》的修改意見,努力實現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根據社會各個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常委會本著有利則取、有益則用的原則,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相應修改。在此基礎上,將徵求意見稿報請省人大民僑外委審查,並根據省人大民僑外委的審查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於2015年1月7日經寬甸滿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共十八條,分別對河道管理與保護、涉河項目建設、河道砂石開採、河道清障等方面事項進行了規範。制定《條例》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等,重點借鑑了本溪、新賓、清原等滿族自治縣在河道管理方面立法的成功經驗。《條例》在體例選擇上,堅持有幾條立幾條,不求“大而全”,不照搬照抄上位法,力求有特色、可操作、適用管用好用。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執法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定,國家對河道的管理,以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為原則,按照河道流域面積大小,並考慮跨省河道、省際邊界河道、國境邊界河道等因素劃分管理許可權。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不是所有河道都歸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諸如鴨綠江等有關河道,依法由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不在本條例適用範圍之內。為此,《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河道,是指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管理的河道。
《條例》第三條是關於河道執法主體的規定。河道管理主管職責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水利服務站和水管員依法行使。國土資源、林業、公安、交通、環保、水產及其他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履行協管職責。這樣規定,明確了主管與協管單位的權責,有利於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有利於提升對河道的依法管理水平,有利於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關於河道資源的保護
一是依法界定河道管理範圍。《條例》第四條規定,有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以設計洪水淹沒線為界。
二是禁止破壞河道資源。《條例》第十四條針對損害、破壞河道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禁則,特別是對污染河道的行為制定了法律規範,實行依法管理。包括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礦渣、石(磚)塊、煤渣、殘土、餐廚廢棄物及其他各類生產、生活垃圾、廢棄物,堆放雜物,圍墾護堤護岸地,擅自挖築蓄水方塘、魚塘、蛙塘等。
三是依法確定河道所有權。規定河道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並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禁止隨意占用、使用和處分河道資源。《條例》第五條規定,河道資源的發包、拍賣、轉讓權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行使。鄉(鎮)、村組以及其他組織違法發包河道資源的,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糾正並完善相關手續。《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占用水域、陸域屬經營性的,須經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河道資源有償使用費。
四是嚴禁擅自採伐護堤林、護岸林。考慮到護堤林、護岸林在保護河道方面的特殊作用,《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護堤林、護岸林只允許撫育採伐。特殊情況下確需以皆伐及其他方式實施採伐的,需要進行伐前更新,並且待更新林木形成防護能力後,方可依法辦理採伐許可手續。
(三)關於河道采砂
采砂採石取土是河道管理最為常見的事項。《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河道砂石開採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開採權出讓以招、拍、掛形式進行。取得采砂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砂石開採保證金。但是,對於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和應急工程、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農村居民因自建住宅等非經營用途需要在河道內採挖砂石、土料的,可以採取特殊政策。一是在交易方式上簡化程式,不實行招、拍、掛;二是在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砂石開採保證金的繳納上區別對待,視具體情況給予合理減免。這樣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利於民、維護民利。
(四)關於防洪和清障
占用和開發利用河道資源,必須服從防洪需要,不能對防洪構成威脅。《條例》第十條規定,涉河項目不得危害防洪設施、妨礙行洪安全。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涉河建設項目,須提供有相應資質部門出具的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設施、林木以及其他阻水障礙物,實行鄉(鎮)屬地管理,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鄉(鎮)政府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報自治縣防汛指揮部,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期限內清除。
(五)關於保證金
《條例》第八條規定,取得河道砂石開採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砂石開採保證金;《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河道內修建臨時便道便橋、築壩圍堰等施工設施形成阻水障礙,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繳納河道恢復保證金。收取保證金的目的是將管理關口前移,防範違法違規作業和施工及拒不擔負河道恢復治理責任等情況發生。
(六)關於罰則
《條例》第十五條是罰則。設定罰則堅持以“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為原則,重在教育。對多數違法行為,要求先行改正或採取補救措施,在違法行為人拒不執行的情況下,再行處罰。同時,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實行細化、量化,取消自由裁量權,增強罰則的可操作性,避免處罰失準、執法不公。
以上說明和《寬甸滿族自治縣河道管理條例》,請予審議。
審查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於5月27日召開會議,對寬甸滿族自治縣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寬甸滿族自治縣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
寬甸滿族自治縣境內水網密布,有大小河流548條,總長2798公里,水域面積2833平方公里。水資源總量3826億立方米,占全省水資源總量的105%;人均水資源占有量4519立方米,是全省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的5倍。河道具有蓄泄洪水、供水、旅遊、航運、水力發電、水產養殖、生態調節等多種功能。長久以來,以“三江六河”為代表的江河水網為自治縣人民生存與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一方面河道的諸多功能進一步凸顯,在維護良好環境、保障人民福祉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於重開發利用、疏管理保護等情況不同程度存在,擅自占用河道、污染河道、毀壞防洪設施等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寬甸滿族自治縣制定這部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前介入,多次到寬甸滿族自治縣調查研究、實地考察,與自治縣的同志一起修改完善《條例》草案。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還就《條例》有關內容徵求了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並進行了認真研究。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多次召開會議,對《條例》的部分條款提出修改建議,並與自治縣反覆協商形成一致意見。
委員會認為,寬甸滿族自治縣制定《條例》,對該自治縣河道資源的管理、生態環境的保護將發揮重要作用。《條例》的內容不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國家法律、法規中對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議批准這個條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