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甸滿族自治縣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寬甸滿族自治縣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寬甸滿族自治縣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於2021年1月8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寬甸滿族自治縣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8/3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和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維護水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渾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等水環境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渾江流域,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渾江幹流及其支流的匯水區域。具體範圍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為主、源頭控制、系統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利、應急管理、公安、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與管理依照河長制分級分段落實主體責任。
自治縣建立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考核情況應當作為縣鄉兩級河長考核和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治水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理機制,組織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行政等職能部門,制定渾江流域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保護意識,營造保護水環境的良好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報導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渾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對損害、破壞渾江流域水環境的行為有權勸導、制止和報告。相關主管部門或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對污染、破壞渾江流域水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渾江流域屬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好轄區內渾江流域水環境,提倡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規定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表現優秀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需要,與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天然濕地,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濕地污染,維護濕地生態功能。
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應當限期予以恢復。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渾江流域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渾江流域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建立綠色產業體系。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渾江流域魚類資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維持水生態平衡。
渾江流域內不得擅自引進或者放生外來水生物種。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渾江流域礦山生態環境修複製度,採取工程、生物等治理措施,實施露天開採礦山廢棄地、閉坑礦山、採礦塌陷區等生態環境修復。
第十七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渾江流域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
從事地下勘探、採礦等可能幹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採取防止破壞地下水資源的措施。
第十八條 在渾江流域設定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排污口設定標誌牌,載明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渾江流域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監測水污染物排放並保存原始監測數據。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渾江流域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建設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確保生活污水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渾江流域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推進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防止垃圾污染渾江流域水體。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組織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體污染。
第二十三條 在渾江流域內從事旅遊和其他用途的船舶,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電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及時回收殘油、廢油,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垃圾。
第二十四條 渾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填埋、堆放柴草和生活垃圾;
(二)侵占河道從事餐飲、設定遊樂設施;
(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轉移、傾倒、填埋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
(四)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五)丟棄、堆放、填埋畜禽糞便和畜禽屍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侵占自然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按照所破壞面積處每平方米5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引進外來水生物種的,由漁業主管部門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並處5萬元的罰款;擅自放生外來水生物種的,由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來水生物種,並處1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侵占河道從事餐飲、設定遊樂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5萬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丟棄農藥及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單位的,處5萬元的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丟棄、填埋畜禽屍體的,責令限期治理,並處2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渾江流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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