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9日桓仁滿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2022年5月25日桓仁滿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渾江流域野生魚類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25日
- 發布單位: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護自治縣渾江流域野生魚類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渾江流域內從事野生魚類資源保護、發展和開發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渾江流域,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渾江幹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
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魚類,是指非人工放養、繁殖的各種魚類及鱉、青蝦、毛蝦、大鯢、蝲蛄等。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渾江流域野生魚類保護管理工作。
水行政、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魚類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協助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開展本區域內野生魚類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渾江流域野生魚類保護責任納入河長制考核體系,加大保護力度,修復渾江流域水生態環境。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與渾江流域其他地區人民政府建立野生魚類保護管理區域協作機制,協同推動渾江流域野生魚類保護管理。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渾江流域野生魚類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新聞媒體、學校等應當開展渾江流域野生魚類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野生魚類產卵繁殖的需要,科學制定渾江流域天然水域的禁漁區和禁漁期,並向社會公告。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嚴禁一切野生魚類捕撈作業。
第八條 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因科學研究、種群繁育、馴養等特殊情況確需捕撈渾江流域野生魚類資源的,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在禁漁期內,禁止收購、銷售非法捕撈的渾江流域野生魚類。
第十條 禁止使用電魚、炸魚、毒魚、敲鼓作業、多鉤釣魚、錨鉤、卡子、地籠和使用破壞性網具及採取其他破壞性方法捕撈渾江流域野生魚類。
第十一條 渾江流域野生魚類重點保護品種:
(一)細鱗鮭;
(二)斑鱖(東邊道鱖魚);
(三)泥鰍;
(四)蝲蛄;
(五)拉氏鱥(柳根子) ;
(六)馬口;
(七)沙塘鱧(瞎嘎子);
(八)池沼公魚(秋生子);
(九)鱉(甲魚);
(十)黃顙(嘎牙子);
(十一)鱸塘鱧;
(十二)鱖魚(鰲花) ;
(十三)鱔魚;
(十四)重唇魚;
(十五)鯝魚;
(十六)雅羅魚;
(十七)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品種。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對渾江流域野生魚類重點保護品種,應當採取下列重點保護措施:
(一)公布重點保護野生魚類目錄;
(二)組織或委託有關科研機構對野生魚類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魚類及其棲息地檔案;
(三)科學組織增殖放流;
(四)公布可捕撈標準;
(五)制定、公布禁用漁具目錄。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渾江、富爾江、大雅河、大二河、富沙河、漏河、紅汀子河自然水域建立野生魚類資源監測點,對野生魚類狀況進行監測,定期公告監測結果。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增殖放流方案,組織開展渾江流域野生魚類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不得向開放性水域投放外來水生生物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和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
在非禁漁期,人工增殖放流後30日內,禁止在投放苗種的水域進行捕撈作業。
第十五條 在自治縣境內渾江流域築壩、建閘對水生生物及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並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的影響評價。
在渾江流域野生魚類洄游通道築壩、建閘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建造過魚通道,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保證野生魚類洄游不受阻隔。
第十六條 進行采砂、洗砂、爆破等施工作業,對野生魚類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在依法向有關部門報請批准前,應當事先同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協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野生魚類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賠償。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渾江流域放生的水生生物必須是本地物種,禁止使用雜交物種、選育物種、外來物種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放生。
第十八條 禁止一切破壞渾江流域野生魚類生存水域環境的行為。
禁止向渾江流域河流湖泊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堆積、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及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九條 使用渾江流域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申辦養殖證,未取得養殖證的,不得從事養殖生產。
第二十條 在渾江流域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投餌、用藥、施肥,不得使用含違禁藥物的飼料、添加劑等。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渾江流域野生魚類水質監測預警制度,發生水質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質污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減輕污染,並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渾江流域野生魚類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和投訴破壞野生魚類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漁政執法力量,加強渾江流域野生魚類保護執法隊伍建設,嚴厲查處破壞渾江流域野生魚類的捕撈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漁獲物貨值和違法所得等額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使用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使用雜交物種、選育物種、外來物種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放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本條中違法情節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認定。沒有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渾江流域野生魚類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