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桓仁滿族自治縣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桓仁滿族自治縣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25日桓仁滿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桓仁滿族自治縣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28
第一條 為了保護自治縣境內渾江流域水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維護和修複流域生態功能和生態平衡,保障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渾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渾江流域,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渾江幹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區域。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協調工作機制,加強對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水務、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做好渾江流域內水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 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源頭控制、系統治理、多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保護意識,營造保護水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渾江流域保護工作的宣傳報導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與渾江流域相鄰地區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審計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渾江流域水生態環境責任實施審計監督,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十條 自治縣應當建立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考核情況納入縣鄉兩級河長考核和績效考評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建立綠色產業體系。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規劃濕地保護區域,向社會公布保護範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濕地污染及生態功能退化。
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應當限期予以恢復。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漁區、規定禁漁期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在渾江流域內擅自引進或者放生外來水生物種,改變生態功能,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露天開採礦山廢棄地、閉坑礦山、採礦塌陷區等實施生態環境修復。
第十五條 建設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可能幹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十六條 在渾江流域設定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排污口設定標誌牌,載明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測水污染物排放並保存原始監測數據。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建設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確保城鎮生活污水達標排放。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防止垃圾污染渾江流域水體。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組織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體污染。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
禁養區內不得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已經建成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限期關閉或者依法搬遷,因關閉或者搬遷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划水產養殖業布局,合理確定水產養殖的範圍、規模、品種,推廣生態養殖技術,防止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二條 在渾江流域內從事旅遊、采砂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禁止向水體排放殘油、廢油和傾倒垃圾。
第二十三條 渾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柴草,傾倒、填埋生活垃圾;
(二)傾倒、填埋建築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
(三)侵占河道從事餐飲、設定遊樂設施;
(四)丟棄農藥及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五)丟棄、填埋畜禽屍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水務、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應當整合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統一實行水環境保護執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渾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和投訴污染、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侵占自然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按照所破壞面積處每平方米5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捕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引進外來水生物種的,由漁業主管部門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並處5萬元罰款;擅自放生外來水生物種的,由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來水生物種,並處1萬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侵占河道從事餐飲、設定遊樂設施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3萬元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丟棄農藥及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單位的,處5萬元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丟棄、填埋畜禽屍體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渾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環境保護,執行《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沒有作出規定的,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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