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河湖保護管理辦法

《泰安市河湖保護管理辦法》是2022年泰安市政府立法計畫項目,於2022年11月10日經泰安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11月1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河湖保護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泰安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主要內容,主要作用,

辦法全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泰安市河湖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湖保護和管理,改善河湖水環境,保障河湖安瀾,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湖的保護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庫、塘壩、人工水道工程設施及其水體。
第三條 河湖保護和管理應當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堅持生態優先、統一規劃、量水而行、協同推進的原則,強化河湖資源保護,推進黃河下游水生態修復,逐步實現河湖貫通、水系相連、水清岸綠的水生態環境目標。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河湖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河湖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面實行河(湖)長制,並將河湖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河湖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主管機關。河湖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並接受同級河湖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行政審批服務、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湖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河湖保護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黃河泰安段、大汶河戴村壩以下段、東平湖,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河湖主管機關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
大汶河戴村壩以上泰安段、大河水庫、王家院水庫由市河湖主管機關實施保護管理。
柴汶河等跨縣(市、區)河道在市河湖主管機關組織協調下,由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實施保護管理。
其他河湖由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實施保護管理,或者在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組織協調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保護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湖保護和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
與河湖相關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管理範圍內的河湖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投入和激勵機制,加強河湖保護和管理。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以出資、捐資、科學研究、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河湖保護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湖保護和管理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湖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河湖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整治
第八條 市河湖主管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全市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編制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應當進行全面調查和科學評估,堅持保障防洪安全與改善生態、發揮歷史人文功能相結合的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並與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利用等規劃相協調,充分發揮規劃對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應當包括河湖現狀分析,水域岸線空間管控、防洪、供水、水生態平衡與保護、資源開發與利用的總體要求,保護和管理目標、任務和措施以及責任主體,允許或者限制、禁止開發利用等內容。
第九條 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是河湖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依據。有關部門編制區域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符合全市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並徵求同級河湖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條 市、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全市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提出年度整治工程建設項目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水毀工程及設施的修復應當優先列入年度整治工程建設項目計畫。
第十一條 實行河湖岸線分區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水域岸線管控規定,科學劃分河湖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強化岸線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建設集防洪、生態保護等功能於一體的綠色生態走廊。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河湖蓄水,統籌防洪安全與雨洪利用,通過水庫增蓄、河道攔蓄、水系連通等,構建引得進、蓄得住、排得出、可調控的全市河湖水網體系,增強河湖水系抵禦旱澇災害和調蓄水資源的能力。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開展河湖健康評估、系統治理,堅持全流域全過程治理、各部門協同,實現河湖生態系統的結構完整、功能修復。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採取市場化、多元化方式,加大對河湖生態治理投入,強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因地制宜實施河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依法依規退耕還河還湖還濕,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和防護林建設,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推動河湖生態環境跨區域協同保護和治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採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及工程設施等活動進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湖淤積,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湖保潔責任制和常態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環湖區域污水、固體廢物收集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及時清除河湖內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礦渣等固體廢棄物以及有害水生動植物。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湖控制性水工程、標準化堤防建設和管理,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災害防治,強化水工程運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章 保護與監管
第十七條 河湖管理與保護範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5米至10米的護堤地等;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區域;河道涵閘等河道附屬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區域一併納入河道管理範圍。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範圍的相連地域劃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護區。
湖泊的管理與保護範圍包括湖堤、護堤地,根據湖泊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的區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灘地),湖泊周邊對湖泊保護有重要作用的濕地和列入規劃的蓄滯洪區等其他區域。有堤防段,劃至護堤地外緣;無堤防段,劃至設計洪水位外邊線。
水庫大壩管理範圍為水庫大壩及其附屬建築物、管理房及其他設施;保護範圍為設計興利水位線至校核洪水位線之間的庫區。具體管理與保護範圍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劃定。
河湖管理與保護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河湖主管機關提出劃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並設立界樁。
第十八條 在河湖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二)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質;
(三)損壞堤壩、護岸、閘壩等各類水工程建築物及防汛、通訊照明、觀測、水文監測、護堤房、界樁、里程碑、標識牌等設施;
(四)在行洪、排澇、輸水河道內設定影響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或者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作物(護岸護堤林除外);
(五)在堤壩和護堤地建房、開墾種植、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六)填堵河湖、覆蓋河湖、圍墾河道、圍湖造地;
(七)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設定攔河漁具;
(八)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九)非法取水、採礦、采砂、取土、淘金等;
(十)在大中型水庫及攔河閘壩上下游各二百米內進行捕魚、游泳、洗滌、停泊與管理維護無關船隻等行為;
(十一)在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十二)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十三)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的捕撈行為;
(十四)其他依法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河湖管理保護範圍內不得新開墾荒地、新建生產堤,已建生產堤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及時拆除,其他生產堤應當逐步拆除。
禁止在大汶河乾支流岸線管控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大汶河幹流岸線和柴汶河、瀛汶河、泮汶河、漕濁河、匯河、小匯河和躍進河重要支流岸線的管控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湖的各類工程和跨河湖、穿河湖、穿堤、臨河湖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閘壩、泵站等建築物及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和工程建設技術規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依照管理許可權報送實施行政許可的部門審查。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設方案確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設時序進行施工,接受項目所在地河湖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河湖采砂許可制度,依法劃定禁採區、禁采期。河湖采砂應當按照規定的可採區、可采期、可采量及批准的範圍和方式作業。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湖采砂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應當制定調蓄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保證河湖生態流量,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和生態健康。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湖水功能區劃,依法確定水質標準、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及期限,結合河湖水體納污承載能力,採取綜合措施,逐步改善河湖水質。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加強對入河湖污染源的監管,依法關閉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綜合整治、適地植被建設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採取溝頭、溝坡、溝道防護等措施,開展生態清潔流域建設。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並嚴格執行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關標準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以黃河文化為主的水文化和治河湖歷史研究,加強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河湖工程建築物、構築物和遺址的保護,明確保護標準和要求,推動水文化保護傳承發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將黃河文化融入城鄉建設和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並統籌黃河文化、流域水景觀和水工程等資源,推動黃河文化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字河湖建設,整合監測技術和設備,最佳化監測站網布局,對河湖工程運行管理、水質、水量、水生態、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線等情況進行監測和預警,建立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健全實時監測和分析評估制度,提高河湖保護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開展河湖保護和管理聯合執法行動,對違法現象嚴重的區域開展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健全部門會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第四章 河(湖)長制
第二十八條 實行河(湖)長制,落實河湖保護和管理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市、縣、鎮、村四級河(湖)長組織體系,市、縣、鎮設立總河長,河湖分級分段設立河長湖長,分級分段負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河湖保護和管理工作,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制度健全、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保護和管理機制。〖JP〗
第二十九條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湖)長制的總責任人,負責部署河湖保護和管理的重大任務、重大專項行動,協調解決河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追究。
第三十條 市級、縣級河(湖)長負責協調、督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河湖保護和管理方案,解決方案落實中的重要問題,處理和解決責任河湖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鎮級河(湖)長負責協調和督促責任河湖保護和管理具體任務的落實,組織日常巡查,處理巡查發現的問題,勸阻、制止相關違法行為並履行報告職責。
村級河(湖)長負責對責任河湖進行日常巡查,落實日常保潔、護堤護岸等措施,配合開展河湖保護宣傳教育,勸阻、制止相關違法行為並履行報告職責。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河(湖)長制工作機構,負責協助本級河(湖)長對下級河(湖)長和本級責任部門落實河(湖)長制工作任務進行指導、協調、督導和考核,並定期通報相關情況。
河(湖)長制責任部門應當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健全聯動機制,按照規定向河(湖)長制工作機構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範圍和方式作業的,由市、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大中型水庫及攔河閘壩上下游各二百米內進行捕魚、游泳、洗滌、停泊與管理維護無關船隻的,由市、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責令當場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河湖管理範圍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由市、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責令當場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河湖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保護、水域保護、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土保持、河道清障、防汛防颱風、抗旱、水文管理等與河湖保護和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泰安市河湖保護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八條,主要針對管理體制、規劃與整治、保護與監管、河(湖)長制等作出規定,並就有關違法行為依法設定了法律責任。《泰安市河湖保護管理辦法》以加強河湖保護和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為立法主旨,突出體現了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堅持生態優先、統一規劃、量水而行、協同推進的原則,明確河湖保護和管理責任主體、體制機制和適用範圍;完善規劃與管控制度,創製性地規定了全市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的編制主體、內容、原則及套用等,河湖年度整治工程建設項目計畫、河湖岸線分區管理應當依據規劃提出和劃定;突出河湖保護與整治,明確河湖保護管理範圍,建立河湖生態流量及補償機制,積極推進數字河湖建設,強化河湖監管措施,加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和修復力度,推動水文化保護傳承發展;將河(湖)長制納入法治化軌道,對河(湖)長制的管理機制、職責劃分、公示公開、考核評價等內容進行了明確,使河(湖)長制管理工作有法可循,有規可依。

主要作用

《泰安市河湖保護管理辦法》的出台,為依法加強泰安市河湖保護和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對改善河湖水環境、保障河湖安瀾、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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