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泰安市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泰安市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已於2022年11月24日經泰安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23年1月1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2023年1月11日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八屆〕第34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保護管理,提高水資源集約節約安全利用水平,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資源規劃、開發、配置、保護、集約節約利用及與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水資源保護管理實行剛性約束制度,應當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要求,堅持科學規劃、優先保護、量水而行、集約節約利用的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築牢黃河境內生態安全螢幕障。
  水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兼顧生態環境、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根據水資源時空分布及需水情況,遵循多源互濟、蓄豐補枯的原則,優先開發地表水,控制開採地下水,統籌利用當地水和外調水,合理利用洪水資源和非常規水源。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水資源開發、保護、配置、集約節約利用、水網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將水資源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宣傳教育,形成依法保護和節約利用水資源的輿論氛圍。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資源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水資源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以及重大產業政策的制定,應當與黃河流域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
  在本市黃河流域範圍內進行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准該規劃。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黃河流域綜合規劃、山東省現代水網建設規劃和上級水資源規劃,統籌考慮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修復工程有關要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總體布局和功能定位,組織編制水資源規劃和現代水網建設規劃,作為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安全利用和聯合調度的依據。
  規劃和建設重大引水、調水、調蓄等工程,應當根據上級水網布局和當地水資源條件,遵循確有所需、生態安全、可以持續、人水和諧的要求,規劃建設區域水系連通工程、城鄉供水工程、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構建系統完備、集約高效的現代水網體系。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統籌開展水源涵養和生態保護修復,加大對大汶河、東平湖等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治理力度,建設大汶河綠色生態廊道,打造綠色生態可持續發展示範區,推動黃河流域區域協同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水環境、水生態、水資源、水安全、水生生物生息繁衍等要素,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優先用於水源區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區保護範圍內村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產補助等。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分河湖岸線功能區,合理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管制界限,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加大河道整治力度,開展河湖健康評估,促進河湖生態系統健康。
  第十條 在大汶河、東平湖等重點區域進行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鎮建設、重大項目選址的,應當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大汶河沿線、東平湖環湖垃圾收集、轉運以及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開展對農藥、化肥、地膜等農業面源污染的綜合治理。加大大汶河、東平湖等重點區域種植業、水產養殖等污染防治力度,有效減少水體污染。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地下水管控指標,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管控。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取水工程的管理,保證取水和使用安全。對違法建設、存在安全隱患、污染地下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封閉;無法確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閉。
  地質勘探、開採礦藏、開發地熱、開鑿試驗井等進行排水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實行區域用水強度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用水總量管控預警制度和取用水台賬,及時通報年度用水計畫執行情況。
  市、縣(市、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與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等控制指標未達到規定目標的,應當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泰山、徂徠山水資源涵養、保護和治理,增強山體水資源生態功能。山體水資源的修復按照“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實施。
  禁止非法開採、經營泰山、徂徠山水資源。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大汶河流域重要水工程聯合調度機制,實施統一調度,發揮水工程的水資源最佳化配置、水旱災害防禦、水生態保護等功能,提升水資源綜合效益。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調度方案制定大汶河等重要河湖水資源調度方案,並根據調度方案、年度預測來水量、用水需求和水工程蓄水情況、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等,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根據實際來水和需水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制度。除屬國家和省審批許可權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一)在跨縣(市、區)邊界河流、湖泊、水庫取水的;
  (二)年取地表水一千萬至一千五百萬立方米、地下水一百萬至五百萬立方米的;
  (三)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年取地下水五萬立方米以下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取水許可審批,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取水許可審批可以採取告知承諾制方式。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書面承諾按照要求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可以先行作出取水許可的決定,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服務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水平衡測試製度,引導和規範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年取用水量五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取用水單位,每五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年取用水量五萬立方米以下的非農業取用水單位,可根據實際用水情況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要求,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
  水平衡測試結果可以作為用水單位申請或者調整用水計畫、申報或者覆核節水載體等的依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試結果套用,提高節水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節約用水要求等因素,建立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體系。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水價實行高額累進加價,非居民用水水價實行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產業結構,合理確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規模,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和支持用水單位進行節水改造,推廣使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推行契約節水管理模式。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等應當開展節水創建工作,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確保管網漏損率及水質符合國家規定。
  農業用水應當最佳化農業產業布局和作物種植結構,採用管灌、噴灌、微灌、水肥一體化等先進節水技術,推進大中型灌區節水改造,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循環用水、中水回用等節水改造,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在達標之前不得新增用水量。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最佳化用水結構和產業布局,推進高耗水企業向水資源條件允許的工業園區集中,統籌供排水、工業水廠、再生水輸配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工業園區分質供水,提高非常規水利用率。
  高耗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使用再生水。
  城鎮園林、人工濕地、河湖景觀、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工業生產和建築施工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集蓄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和餐飲、水上娛樂、賓館等單位以及洗浴、洗車、滑雪場等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完善雨水滯滲、淨化、利用、調蓄和污水處理回用設施,採取雨污分流、滲透路面、地表水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和污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大汶河流域數字孿生智慧化平台建設,提升水資源管理決策預報、預警、預演、預案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水文機構對大汶河等重點河湖開展生態流量監測,合理設定生態流量監測站位,編制生態流量調度方案,建立生態流量監測評估預警機制,提升重點河湖生態流量保障能力。
  大汶河水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級統管的原則,加強農村生活供水設施以及配套管網的建設與改造,逐步推進城鄉供水同源、同網、同質,持續提升農村飲水安全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農村公共供水監管,督促供水管理單位做好水源巡查、供水設施維護和水質檢測,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服務,保障農村公共供水水質達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執法能力建設,完善跨區域、跨部門聯合執法協同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情況通報、案件協辦等制度,統籌實施乾支流、左右岸、上下游、河湖庫聯合執法、聯動執法,對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開展常態化執法協作。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未按照規定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大汶河水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表水,是指本區域地表水和跨區域(跨流域)調水。
  (二)地下水,是指淺層地下水、深層承壓水,包含地熱水、礦泉水和疏乾排水。
  (三)非常規水,是指集蓄雨水、礦井水、苦鹹水、再生水等。
  (四)再生水,是指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經人工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使用要求的水體。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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