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文管理辦法

《泰安市水文管理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2月12日印發。《辦法》共六章三十條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水文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泰安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2月1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現將《泰安市水文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2月12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水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服務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文規劃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文監測資料管理、水文設施與監測環境保護及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水文服務體系建設,保障水文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水文機構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管理工作,其設立的城區水文機構具體負責泰山區、岱嶽區、泰安高新區和泰山景區範圍內的水文管理工作。
其他縣(市)水文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水文管理工作,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機構的雙重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和漁業、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水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水文測站的運行、維護、管理和水文站網技術改造及恢復因自然災害造成毀壞的水文監測設施。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
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文事業發展目標;
(二)水文站網、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設施建設;
(三)水生態監測、水資源監測、水土保持監測等;
(四)水文信息網路和業務系統建設及保障措施;
(五)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市水文站網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式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和擴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的,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投資計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九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複。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報省水文機構批准。專用水文測站的撤銷,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建、改建水文測站或者水文設施。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確需遷建、改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市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三章 監測與預報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監測、水文信息和洪水預警預報等系統建設,增強重點地區、城市和地下水超採區的水文測報能力。
第十三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河流、水庫和地下水等水體的監測工作,並及時、準確地收集監測資料,具體包括:
(一)開展區域地表水、地下水、調入水開發利用量及水功能區水質的監測,對監測數據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評價,為科學管理水資源及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提供依據;
(二)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對水土流失的變化趨勢及造成的危害進行分析評價,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依據;
(三)開展城市水文監測及研究,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等提供依據;
(四)開展全市地下水動態監測,對監測資料進行收集和分析,為地下水資源管理、利用、保護,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質災害提供依據;
(五)開展水質、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溫等水生態要素監測,對水生態現狀和變動趨勢進行分析評價,為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市、縣(市)水文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突發性水量變化和水體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體系,編制應急監測預案。
因水量發生變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質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突發性水體污染事件的,市、縣(市)水文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監測預案,進行跟蹤監測和調查,並及時將監測和調查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市水文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雨量、水位等水文監測項目。接受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委託事項和要求從事項目監測,並服從市水文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水文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規定,保證測報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缺測、漏報、遲報、錯報、瞞報水文監測數據,不得偽造、毀壞水文監測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七條 水文情報預報實行向社會統一發布制度。
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洪水預報,由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其中,重大災害性的洪水預報和旱情信息需經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及時向社會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並標明發布機構和發布時間。
第四章 資料管理與使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水文監測資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庫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質、水溫、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質、開採量等;
(三)降水量、蒸發量、墒情、水土保持監測資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資料和河道、湖泊設定的排污口監測資料;
(五)水文監測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管理制度。
水文監測單位應當將當年的水文監測資料按規定進行編後,於次年1月31日前向市水文機構匯交。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水戶當年取用水情況的監測資料,於當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水文機構匯交。
第二十一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按規定對匯交的水文資料進行整編審查,向省水文機構匯交,並及時完成刊印工作。
第二十二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共享制度。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但屬於國家秘密的除外。
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性事業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水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不得干擾水文監測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在保護範圍邊界設立地面標誌:
(一)水文監測河段周圍環境保護範圍:沿河縱向大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各1000米,中小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各500米為邊界;沿河橫向以水文監測過河索道兩岸固定建築物外20米為邊界,或者根據河道管理範圍確定;
(二)水文監測設施周圍環境保護範圍:以監測場地周圍30米、其他監測設施周圍20米為邊界。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基本水尺斷面上下游各20千米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工程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在徵得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
(一)水工程;
(二)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
(三)其他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
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水文測站改建後應不低於原標準。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桿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設定障礙物,停靠船隻;
(二)取土、挖砂、採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通航河道或者橋樑上進行水文監測作業時,應當設定警示標誌,過往船隻、車輛應當減速慢行或者避讓,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 水文站網建設所需土地,應當依據水文測站用地標準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確權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權劃界,不動產登記機構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二十九條 水文監測設施因洪水、雷擊、風暴、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壞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文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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