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泰安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通過,共五章 二十五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泰安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熱帶風暴)、暴雨(雪)、雷電、冰雹、大風、沙塵暴、大(濃)霧、高溫、低溫、連陰雨、凍雨、霜凍、道路結冰、寒潮、乾旱、乾熱風等直接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實行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預防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髮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禦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預防、監測和信息傳播等防禦設施的建設保護納入城鄉規劃,並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建設,提高氣象災害的防禦能力。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影響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需要,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經同級政府批准並按規定備案後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應急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檔案由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審核;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竣工後,應當由氣象主管機構驗收。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檔案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經檢測不合格的,應限期予以整改。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同級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二條 編制經濟開發園區規劃、太陽能和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等,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參加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性進行評估,以避免、減輕氣象災害損失。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工程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雷擊等氣象災害風險性評估: (一)易燃易爆輸送貯存設施項目; (二)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項目; (三)體育場、影劇院、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其他容易受到氣象災害影響的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第十條 各類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易燃易爆場所、計算機信息系統、廣播電視系統、通信系統和其他弱電設備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範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第三章監測預報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需要等,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有計畫地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應急通信保障系統,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專業監測體系。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對突發性暴雨、強對流天氣等強化實況監測和實時預警,提高預報精細化水平。 氣象主管機構和聯合監測成員單位應當將糧食主產區、重點林區、生態保護區、重要湖泊(水庫)等作為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的重點,加強農牧果業生產、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地質災害防治等的專項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提高氣象災害預報預警的針對性。 第十六條 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天氣、氣候實況。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防禦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第十七條 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完善氣象應急廣播體系,用最快的速度向社會發布傳播預報和預警信息: (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並向安全生產、應急指揮系統、新聞媒體等報送信息,及時向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所涉及的部門、單位通報相關信息; (二)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根據當地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三)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政府要求,提高預警信息傳送效率,在規定時間內向氣象災害預警區域手機用戶免費傳送相應的簡訊息; (四)學校、旅遊景點、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設立的相關播放設施和防空警報設施、戶外廣告設施等應當及時啟動滾動播發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基層社區傳遞機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醫院、社區和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等工礦企業作為氣象災害防災重點單位,應當確定配備一名兼職氣象協理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點加強農村偏遠地區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終端建設,行政村應明確一名兼職氣象信息員,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逐戶通知等方式,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傳遞給受影響民眾。第十五條 建立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機制。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觀(監)測站點和其他有關單位,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完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路。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報預警情況和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決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政府通報。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安監、民政、衛生、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漁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台站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評估,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三條 氣象、水利漁業、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東平湖管理等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並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建立氣象災害預警聯動機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所涉及的部門單位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研判預警信息對本部門本行業的影響,組織落實防災避險措施,科學安排部署防災減災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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