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5月21日
- 發布時間:2013年7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9月1日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全文
(2013年5月2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1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大霧、霜凍、冰雹、颱風和霾等造成的災害。
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植物病蟲害、環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是基礎性公共安全事業。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防禦、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區人民政府(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責任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有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活動的管理和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監督、指導。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其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六條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水務、安全生產監督、民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林業、農業、旅遊、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人員,落實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組織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村(居)民委員的氣象信息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預警信息傳播、災情信息收集和報告等活動。
第八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易發的氣象災害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設立警示標誌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轄區氣象災害的特點、風險評估結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作為編制城鄉規劃、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和應急設施建設。
國土規劃部門應當保障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和應急設施的建設用地,並將其納入城鄉公用設施用地範圍。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做好防雷裝置設計、安裝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依法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住宅小區由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委託開展防雷裝置檢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委託開展防雷裝置檢測。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適宜的天氣條件,充分考慮當地防災減災的需要和作業效果。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會同國土規劃、民政、農業、林業、水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氣象災害的聯合監測,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負責氣象災害的氣象要素的監測;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氣象次生災害、衍生災害的監測,及時、無償向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各類氣象監測信息。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負責本級責任區內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的發布、更新、解除工作。
第十七條 氣象災害信息發布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聲訊等媒體和電信營運商及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眾播發、傳播或者刊登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在播發、傳播和刊登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時,應當標明提供信息的氣象台(站)名稱及時間,不得刪改信息內容。
禁止利用或者虛擬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開展各類商業宣傳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旅遊景區(點)、集市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廣播、高音喇叭等多種方式,及時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給受影響人員。
氣象信息員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主導、部門分工負責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成立氣象災害專項應急委員會。氣象災害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訂本轄區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制訂本部門氣象災害防禦應急處置預案,報本級氣象災害專項應急委員會備案。
氣象災害專項應急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在本級氣象災害專項應急委員會的統一協調指揮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和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做好應急避險,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三條 對人民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氣象災害發生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國土資源、林業、水務、農業、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及時對氣象災害的影響程度、受災規模、經濟損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調查評估,分析氣象災害的起因、影響以及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完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氣象災害災情調查和評估工作,為調查評估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問責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回響或者處置不當,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導致重大損害發生的;
(三)不服從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導致重大氣象災害未能有效防禦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3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第240號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將對我市氣象災害的預測、預警及應急等提供法制保障。
一、關於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
氣象災害防禦是一項系統性強、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綜合性工作,這就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促進部門之間加強協作,因此,《辦法》圍繞“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製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職責。
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責任制,實行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和應急設施建設,保障相關工作經費。
二是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辦法》明確,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鑒於我市中心城區和開發區均未設立區一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情況,《辦法》規定其職責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承擔。同時,要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公安、交通、水務、安監、民政、衛生、林業、農業、旅遊、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三是要求發揮基層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基層一直是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薄弱環節,充分動員社會力量,發揮基層組織和公眾的作用,是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重點。《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人員,落實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組織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村(居)民委員的氣象信息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預警信息傳播、災情信息收集和報告等活動。同時,要求公眾積極開展自救互救,配合氣象災害災情調查和評估工作。
二、關於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是政府組織各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對加強和指導各級氣象防災體系建設,從源頭上強化氣象防災減災能力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辦法》規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轄區氣象災害的特點、風險評估結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作為編制城鄉規劃、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同時,為了合理利用氣候資源,趨利避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氣象災害對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造成的損失,《辦法》特別要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要求。
三、關於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通過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歷史、現狀進行分析,針對特定區域內特定氣象災害存在的潛在和可能影響所開展的風險等級評估,進而提出具體預防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活動。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可以向有關部門和行業提供相應的氣象數據和參數,為科學編制城市規劃以及研究制定相關基礎設施防禦標準提供依據。國家、省條例對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均有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我市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精細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因此,《辦法》中再次重申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災害種類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風險區域,並將風險評估的結果作為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依據。
四、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是增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指的是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從氣象災害項目潛在風險性的角度,提出規劃是否合理、可行以及調整規劃或建設項目的科學依據,避免和減少重要設施遭受氣象災害和氣候變化的影響。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能有效避免或者減輕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和氣候變化的影響,以及可能對區域氣候產生的不利影響,防範潛在的氣象災害風險,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五、關於雷電災害防禦
我市屬於典型的多雷暴地區,雷電災害發生頻繁。每年都有雷擊傷人事件發生,雷擊不僅造成建築物以及設備受損、計算機網路以及電力、通信系統中斷,還引起火災、爆炸,嚴重影響人民生命安全和經濟發展。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建設項目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不符合國家規範,有的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性能年久失效,不但不能防雷,反而會引雷。針對我市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現狀和管理的需要,根據《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湖北省雷電災害防禦條例》,《辦法》強調對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依法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住宅小區由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委託開展防雷裝置檢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委託開展防雷裝置檢測。
六、關於氣象災害應急處置
國家、省條例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編製程序和預案內容都已做明確規定, 2012年12月,市政府根據《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結合我市氣象災害發生特點制定出台了《武漢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詳細規範了我市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構和工作機制。因此《辦法》對政府應急預案的編製程序和要求不作原則性表述,僅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制訂本部門氣象災害防禦應急處置預案,報本級氣象災害專項應急委員會備案。氣象災害專項應急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在本級氣象災害專項應急委員會的統一協調指揮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和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