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

《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經2014年3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4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公布。該《辦法》共25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
  • 公布時間:2014年4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7月1日
  • 適用地區:湖北省
基本信息,實施辦法,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基本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2號
《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國生
2014年4月18日

實施辦法

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範和應對能力,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實施《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提高資源整合、綜合防禦、應急處置和救助能力。
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氣象觀測站網建設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的加密氣象觀測站建設,並把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建站需求納入統一規劃,避免重複建設。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防災減災需要設定氣象監測設施的,應當與現有氣象監測站點規劃布局相協調,實現資源共享;設定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併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五條 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實行統一匯交、共享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的採集、匯總、共享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氣象災害及衍生、次生災害的監測工作,及時、準確、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編制分災種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執行情況及時修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建設、環保、農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及時分析本地區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和完善分災種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明確停課、停產、停業、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遊景區景點關閉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急處置措施的啟動標準、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以及其他人員流動密集場所等依法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針對氣象災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自然災害,規定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並與分災種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協調。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和會商,並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氣象災害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確定各類氣象災害防禦的重點區域和重點單位,向社會公布並在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誌。
確定為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學校、體育館、人防工程等公共場所作為氣象災害應急避難場所,依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建設氣象災害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識。
確定為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製作防災避險提示卡,向當地單位和個人發放。防災避險提示卡應當載明氣象災害的種類、可能受危害的類型、預警信號、人員撤離和轉移路線、避災安置場所、應急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網路,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保證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時、準確地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整合基層現有防災人力資源,確定信息人員協助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接收與傳播、災情報告等工作。
社區、學校、醫院、機場、高速公路、車站、工礦企業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有專門人員負責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接收與傳播工作,配備必要的裝備,及時將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給受影響的公眾。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災害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發生氣象災害,涉及停課、停產、停業、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遊景區景點關閉等應急處置措施時,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發布公告。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禁止編造、傳播有關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協調機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規定的組織指揮體系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各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協調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氣象災害防禦的綜合協調職責,進一步完善各有關部門互聯互通的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災害應對工作的協調聯動,形成防災減災工作合力。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一)電力、通信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保障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電力、通信暢通,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組織有關單位立即搶修被損壞的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
(二)公安機關應當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協助組織災區民眾進行緊急轉移,配合相關救援機構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封鎖危險場所,在暴雨、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適時採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三)民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災情核查、評估工作,上報、發布氣象災害災情信息,組織災害救助,申請、分配、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協助災區政府轉移安置災民,做好災民臨時生活安排,組織協調因災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指導和接受救災捐贈;
(四)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提出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的意見,防範地質災害擴大;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災區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並提出處置方案,針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在災害得到控制後指導現場環境污染的消除;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勘察受損建(構)築物並開展安全評估,標註安全警示,保障供(排)水、供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七)公路、水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交通應急預案採取措施,保證交通暢通,開闢快捷運輸通道,優先運送傷員和食品、藥品、設備等救災物資,及時搶修被毀損的道路和交通設施;
(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量調度,及時搶修損毀的防汛水利設施,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九)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抗災救災、生產自救,加強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統計上報有關林業受災信息,協助指導林業防災減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十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危害程度,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緊急組織醫療衛生救援力量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健康教育等處置工作,做好衛生應急物資保障工作,預防和控制氣象災害可能引發的疾病流行;
(十二)商務、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災區糧、油、肉、蛋、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維護市場穩定;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預防性檢查,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對氣象災害的各項準備和實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發生暴雨(雪)、高溫、乾旱、大霧、霾、低溫、大風等所造成的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組織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劃定並公告氣象災害危險區域;
(二)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
(三)組織有關部門營救受災遇險民眾、救護傷員,將人員、車輛、船隻和其他可移動財產撤離危險區域,並妥善安置;
(四)組織有關部門搶修被損壞的道路、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
(五)組織有關部門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實行統一分配發放;
(六)法律、法規以及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暴雨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發出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處於危險地帶的學校立即停課,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採取專門措施保護在校學生的安全;
(二)處於危險地帶的有關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引導滯留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或者為其提供必要的避險條件;
(三)施工單位暫停高空、高強度、危險性大的戶外作業;
(四)停止露天集體活動,立即疏散人員;
(五)公安機關對漬水地區實行交通引導或者管制;
(六)相關部門及時開展城市、農田排澇工作;
(七)對可能發生的山洪、滑坡、土石流等衍生、次生災害加強監測和防範。
第十六條 高溫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發出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電力主管部門和單位保證居民和重要電力用戶用電,根據高溫期間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和電力供需情況制訂拉閘限電方案,必要時依據方案採取拉閘限電措施;
(二)開展戶外作業的單位做好高溫作業人員的防暑工作,調整作息時間,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必要時停止作業;
(三)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應當減少高溫時段的連續行駛時間,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危險化學品和運輸車輛的安全。
第十七條 乾旱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發出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氣象、水利、農業等部門加強旱情、墒情監測分析;
(二)有關部門合理調度水量,必要時啟動應急備用水源,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生產用水;
(三)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指導農牧戶、林業生產單位採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減輕乾旱影響,加強監控,做好森林火災撲救準備和森林病蟲害預防工作;
(四)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並負責因旱缺水缺糧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
(五)氣象主管機構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增雨作業,減輕旱災影響。
第十八條 大霧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發出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發布大霧交通安全通知,加強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的調度指揮,做好運行計畫調整、運行安全保障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二)公安機關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持道路交通秩序;
(三)機動車、船舶的駕駛人員應當將車、船的行駛速度控制在法律規定的時速以內,保持安全行駛速度;
(四)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根據情況調整上下學時間,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可以自行調整校車接送時間。
第十九條 霾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發出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企業縮短生產時間,必要時停止生產;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有建築工地暫停渣土運輸作業和所有建(構)築物暫停拆遷作業,組織環衛單位增加城鎮道路灑水抑塵頻次;
(三)公安機關根據情況對除公共運輸工具以外的機動車採取限時段、限區域、分尾號、分類型等限行措施;
(四)氣象主管機構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五)禁止露天焚燒垃圾、樹葉、秸稈等行為。
第二十條 道路結冰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發出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根據災情調整教學時間,學校做好校園除雪除冰工作;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發布道路結冰安全通知,採取相應的除冰措施,加強機場、公路的調度指揮,做好運行計畫調整、運行安全保障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三)公安機關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持道路交通秩序;
(四)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設備覆冰應急處置工作;
(五)農業主管部門組織指導農戶、畜牧水產養殖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大風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發出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固門窗及圍板、棚架、臨時建築物等,必要時有關部門可以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露天廣告牌等設施;
(二)相關通航水域開展水上水下活動人員和過往船舶立即回港避風或者錨泊,船上人員應當立即疏散、撤離,有關單位加固港口設施,防止船舶擱淺或者碰撞;
(三)教育主管部門和幼稚園、國小根據情況做好停課準備,避免在突發大風時段上學放學;
(四)開展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的單位做好防風準備,必要時停止作業,安排人員到安全場所避風;
(五)農業主管部門做好農業生產單位、農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的防風指導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設定氣象監測設施,或者未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的;
(二)未按照規定或者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編造、傳播有關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的;
(三)阻礙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4年4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辦法》是繼2012年《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施行之後,湖北省又一部專門規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的省政府規章,共25條。
《辦法》指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編制分災種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應當確定各類氣象災害防禦的重點區域和單位,向社會公布並設立警示標誌,依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建設氣象災害應急避難場所。
《辦法》要求,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網路。
《辦法》分部門、分災種設定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針對湖北多發易發的暴雨(雪)、高溫、乾旱、大霧、霾、低溫、大風等七類氣象災害,明確了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相應級別的預警信號發出後,應當採取的專門性應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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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省長王國生簽署省人民政府第372號令,宣布《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是繼2012年《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施行之後,湖北又一部專門規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的省政府規章。《辦法》共二十五條,進一步細化了氣象監測設施統一規劃、氣象災害信息統一匯交共享、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和防災避險提示、氣象預警信息接收傳播、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規定。
《辦法》指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編制分災種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應當確定各類氣象災害防禦的重點區域和單位,向社會公布並設立警示標誌,依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建設氣象災害應急避難場所。
《辦法》要求,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網路。整合基層現有防災人力資源,確定信息人員協助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接收與傳播、災情報告等工作。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有專門人員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傳播工作。實行氣象災害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信息報告和發布制度。
《辦法》分部門、分災種地設定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規定的組織指揮體系,明確了協調機制和指揮機構成員單位的職責。針對湖北多發易發的暴雨(雪)、高溫、乾旱、大霧、霾、低溫、大風等七類氣象災害,明確了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相應級別的預警信號發出後,應當採取的專門性應急處置措施。
據悉,《辦法》的頒布,不僅完善了湖北氣象災害防禦組織體系,提升了氣象災害防禦水平,也為湖北氣象部門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法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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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通過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5條,就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監測和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作了規定,並細化了氣象災害防禦的具體制度。
《辦法》指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發生暴雨(雪)、高溫、乾旱、大霧、霾、低溫、大風等所造成的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組織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辦法》規定,確定為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學校、體育館、人防工程等公共場所作為氣象災害應急避難場所,依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建設氣象災害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識。發生氣象災害,涉及停課、停產、停業、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遊景區景點關閉等應急處置措施時,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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