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07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乾旱、暴雨、冰雹、大風、雷電、大(濃)霧、高溫、低溫冷害等造成的災害。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研究和防災、減災等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指揮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因素誘發的其他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防災、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應急能力。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防禦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普查,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現狀、趨勢預測和評估;
(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禦區域;
(三)氣象災害防禦主要任務和目標;
(四)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職責;
(五)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六)氣象災害防禦的保障措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重點防禦區域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點,設立警示標誌。
第九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氣象雷達、衛星遙感、氣象衛星綜合處理套用及氣象信息傳輸網路等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業務系統。
風景名勝區、林區、礦山、水庫、電站、重點工程、機場、高等級以上公路、鐵路、航運等,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氣象監測網路、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設施。
信息產業部門應當確保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免受干擾。
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第三章監測、預報與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氣象災害的聯合監測,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網路。
第十三條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及發生、發展規律的研究,提高對氣象災害的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
第十四條氣象台站監測到災害性天氣,應當立即報告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台站報送的氣象災害信息匯總分析後,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通報有關單位,並提出氣象災害防禦建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氣象災害預報,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通報有關單位,同時根據其可能發生的強度、範圍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發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氣象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
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廣播、電視、報紙提供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報紙應當及時播發、刊載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對臨近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名稱。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做到全面、準確和及時。
第四章災害防禦與應急處置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信息,適時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禦方案;在氣象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得到確認後,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二)搶修損壞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
(三)實行交通管制;
(四)決定停產、停業、停課;
(五)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氣象災害應急回響機制;在氣象災害重點防範期內,加強災害險情的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在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採取相應的防禦措施避險;情況緊急時,及時組織人員轉移、疏散。
第二十條發生跨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時,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聯繫,溝通信息。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和防禦工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及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項目可行性論證總體報告中應當附具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發生重、特大氣象災害,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評估。
發生較大氣象災害,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組織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在災害結束之日起1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
發生一般氣象災害,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在災害結束之日起1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氣象災害級別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人工影響天氣與雷電防禦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管理和規範化建設,建立相對穩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隊伍。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並遵守有關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機場管理部門在保證飛行安全的前提下,為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提供時間、導航、機場機位等保障。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科學技術研究,根據防災、減災、救災的需要,在適宜的氣象條件下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災害的防禦、調查和鑑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防雷裝置安全的檢測工作。
第二十七條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按照防雷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安裝防雷裝置。
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並實施定期檢測。
第二十八條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防雷裝置設計應當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予以批准;對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與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合併進行。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第二十九條依法應當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予以批准;對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檔案一併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施工的;
(三)未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
(四)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未經重新審核的;
(五)防雷裝置竣工後未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驗收的。
第三十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必要措施、履行有關職責,導致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
(二)因玩忽職守導致氣象災害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出現重大漏報、錯報事故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氣象災害信息和災情的;
(五)未履行法定職責,在規定期限內未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意見的;
(六)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核、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個別條款作出修改:
十、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1.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2.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防雷裝置設計應當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予以批准;對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與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合併進行。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在各類自然災害中,氣象災害是主要的災害,占了70%以上,我國每年因氣象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約占國家GDP的1—3%。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氣候的變化,氣象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絕對值在大幅度增加,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的威脅也越來越大。 我省是全國唯一沒有平原支撐的省份,大部分地區溫暖濕潤,冬無嚴寒,夏無酷暑,氣候宜人。但是,特殊的喀斯特地貌和地處亞熱帶季風氣候區的特殊地理位置,也使我省氣候在垂直方向差異較大,立體氣候明顯,導致氣象災害時有發生,對生態、環境、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造成較大危害。如:1972年,42個縣、市特大旱災造成糧食減產達68萬噸;1996年,貴陽特大洪澇災害造成經濟損失達160億元;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18個縣遭遇雪凝天氣,電力、通信設施遭受嚴重破壞,高等級公路全線關閉,進、出港航班延遲或改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億多元;2006年6月12日,望謨縣的暴雨洪災造成30人死亡,24人失蹤,經濟損失11.2億元;2007年4月21日至4月23日,我省出現大面積大風、冰雹,經濟損失1.28億元。我省因雷電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也相當嚴重。據統計,2003年至2006年底,全省出現雷擊事故774起,遭雷擊死亡人數102人,傷154人。 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歷來十分重視,採取措施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依法規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取得明顯成效。1998年,省人大公布了《貴州省氣象條例》;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正式實施後,省人民政府又依據《氣象法》,於2001年公布了《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2003年公布了《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這些法規、規章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進行了規範,對促進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預防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地方立法加以規範的問題:一是,《氣象法》雖然專設一章對“氣象災害防禦”進行了規範,但是,由於涉及的領域廣,規定也較為原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補充和細化。二是,由於氣象災害防禦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就我省而言,既有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等氣象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又有促進政府各部門協同配合,增強全社會氣象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氣象防災減災能力等問題。這些都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起目標明確、責任落實、任務清楚、分工合作的體系和機制,都需要依靠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來促進落實。三是,根據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確提出實施環境立省戰略,充分發揮氣候資源的立體優勢,對依法規範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了提高社會各界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增強我省氣象災害防禦能力,最大限度地實現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的目的,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貴州,根據《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鑑外省(區、市)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一)主要依據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起草過程 2006年,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調研計畫後,省法制辦、省氣象局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並邀請省人大農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加起草小組。在草擬《條例(草案)》初稿後,起草小組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徵求了全省各市(州、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和省人大農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局、省安全監管局、省應急辦等部門的意見,併到重慶、湖北、浙江和黔東南、畢節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今年,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正式立法計畫後,根據調研情況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起草小組對《條例(草案)》作了反覆修改,並充分吸納了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見。隨後,省法制辦又向9個市(州、地)、部分縣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發出徵求意見函,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條例(草案)》稿,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並於2007年6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33條,主要規定了管理職責、防禦規劃與設施建設,監測、預報與信息發布,災害防禦與應急處置,人工影響天氣與雷電防禦以及法律責任等。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氣象災害防禦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既要做好氣象災害對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影響的預防工作,又要做好氣象災害發生後的救災、救援等工作。只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明晰相關部門的職責,促進部門之間的有機協作,才能真正實現對氣象災害的整體防禦。因此,依據《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3號)及《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氣象災害防禦職責作了明確。 2、關於防雷裝置安裝範圍。 雷電災害是聯合國國際減災委員會公布的最嚴重的10種自然災害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雷電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越來越大。我省屬於雷暴活動和雷電災害發生比較頻繁的省份之一,全省年平均雷暴日為50天,部分縣市最高年份達80天以上,年雷擊次數超過20萬次以上。明確安裝防雷裝置範圍,有利於避免或者減少雷電災害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別是一些重要的場所或者設施安裝防雷裝置的意義更為重大。根據國家出台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2003年省人民政府出台的《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範圍作了明確。因此,根據《氣象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在第二十六條對安裝防雷裝置的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 3、關於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氣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為貫徹實施《氣象法》,2004年7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412號令)在第378項明確保留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同時,《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將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不再作為建設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項目,改為由中介機構或者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建設行政部門不直接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第十七條“建設單位……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規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明確了氣象主管機構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上的職責,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在程式和期限方面作了細化規定。這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符合的,也便於操作。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貴州作為氣象災害高發省份,為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會議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在網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召開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8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增強我省防禦氣象災害的能力,有效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保障我省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有關單位的意見,在第三條第一款中的“低溫”前增加“高溫”二字。 2、根據有關單位的意見,在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礦山”後增加“水庫、電站”幾字。 3、根據委員的意見,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氣象主管機構在作出氣象災害預報後”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氣象災害預報”;為與上位法表述一致,在第一款中的“應當根據氣象情況”前和第二款中的“氣象主管機構”後增加“所屬的氣象台站”。 4、根據委員的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六條第一款,內容為:“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向廣播、電視、報紙提供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原第一、二款作為第二、三款,為與上位法表述一致,在第二、三款中的“氣象主管機構”後增加“所屬的氣象台站”,將第三款中的“信息”修改為“適時氣象信息”。 5、根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內容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及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項目可行性論證總體報告中應當附具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6、根據委員的意見,在第二十四條中的“科學技術研究”後增加“根據防災、減災、救災的需要”,刪去“開發雲水資源,增加水資源量”一句。 7、根據有關單位的意見,將第二十八條中的“15日”修改為“5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我委於6月8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隨即將草案文本寄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派員參加了立法調研等工作,並參加了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的座談會和論證會,會同起草小組先後到省內外進行考察調研,聽取意見。6月21日上午,我委召開了省政府法制辦、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辦、省氣象局、省高級法院、省民政廳、省信息產業廳、省廣電局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7月2日,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第三十六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氣候變化問題為世界各國廣泛關注,事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國高度重視和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最近國務院公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貴州是一個氣象災害發生較多的省份。1998年,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貴州省氣象條例》(以下簡稱《氣象條例》),2000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正式頒布實施。《氣象法》和《氣象條例》明確了氣象工作的基本原則,強化了氣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責,使我省氣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但是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加以規範的問題。為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個比較有針對性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有必要的。 二、修改意見 建議在第二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即“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及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項目可行性論證總體報告中應當附具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以下條款序號順延。理由是近幾年來,受全球氣候變暖的影響,各地氣象災害發生的頻次和強度有所加重,對經濟、社會、國防、能源、水資源、生態環境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有關項目如果在可行性論證過程中不充分考慮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和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就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氣象法第三十四條對此也有規範。 此外,還應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