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
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
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乾旱、暴雨、暴雪、寒潮、冰雹、霜凍、低溫、高溫、雷電、大風、沙塵暴、大霧、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農牧業和林業有害生物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是基礎性公益事業。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預防為主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氣象災害防禦資源,促進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均衡發展,對氣象災害頻發地區、貧困地區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投入給予扶持和傾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防護及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交通運輸、公安、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民政、農牧、林業、水利、環保、旅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等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和救助知識,增強公眾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意識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引導下,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保險,轉移或者分擔氣象災害風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進行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對氣象災害風險進行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對氣象災害高風險區域內單位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氣象災害防禦設施、防禦措施和防禦管理情況。
氣象災害高風險區域內的單位應當將氣象安全保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適時修訂。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應當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和標識,不得危害氣象災害防禦設施保護範圍內的氣象探測環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本地氣象災害特點,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
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行業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和程式、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和進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負責城鄉規劃編制或者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部門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核准、備案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
第十七條 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認的相應能力,並對編制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或者引發氣象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配套設計、建設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或者採取其他相應的防禦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農牧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抗旱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合理調度水資源,推廣節約用水和抗旱耕種先進技術,引進耐旱品種,預防、減輕乾旱災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水利、國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河道、水庫、堤防等防洪設施運行情況,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重點巡查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指導民眾做好因暴雨引發的洪水、滑坡和土石流等災害防禦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農牧、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暖棚等設施建設,儲備民眾基本生活必需品、帳篷、飼草料等防災物資,在暴雪、低溫災害天氣來臨前及時組織牲畜轉場,減少因暴雪、低溫引發的損失。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預警信息,加強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設施維護和通信線路巡查,疏導交通,清除道路積雪積冰,預防雪災和低溫冰凍災害。
第二十一條 寒潮、霜凍災害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農牧、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引導農牧民調整農牧業生產布局和種植業結構,避免或者減少災害損失。在寒潮、霜凍來臨前,指導農牧民採取防寒防凍措施,預防寒潮、霜凍災害。
第二十二條 大風、沙塵暴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防護林、避風避險設施等建設,加強江河湖泊船舶作業、交通運輸作業、高空作業等避風避險的規範管理。必要時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露天廣告牌等設施,做好防風、防沙塵暴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大霧、霾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建立空氣品質監測信息共享、預報會商和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大霧、霾和空氣品質監測信息。
大霧、霾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公路、航道、鐵路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完善人工影響天氣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管理、指導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根據農牧業抗旱、森林草原防火、生態環境治理、雹災預防等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雪)和人工防雹等作業,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市(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安全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第二、第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
(三)通信設施、電力設施、各類電子信息系統及其相關輔助設施;
(四)學校、幼稚園、醫院、旅遊景點、交通樞紐、文化體育場(館)、高層建築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物資儲備場所;
(五)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牧區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指導雷電易發區的學校、村民集中居住區、牧民定居點、大型農業生態園、大型設施農牧業基地等場所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提高農牧區雷電災害防禦能力。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防災減災需要,完善氣象監測網,在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以及氣象監測站點稀疏區設定或者增加相應的氣象監測設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防災減災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需要設定氣象監測設施的,應當與現有氣象監測站點規劃布局相協調,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測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及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發布綠色通道,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實時傳播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情況緊急時,採取手機簡訊、語音提示、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中斷正常節目插播等方式,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廣場、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館)、交通樞紐和重點工程所在地等公共場所設立的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應當載入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功能,及時準確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農牧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利用廣播、電視、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以及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向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確定氣象信息員或者協理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遞。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民政、農牧、林業、公安、交通運輸、國土、水利、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旅遊、廣播電視、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聯動機制,開展氣象災害以及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為農牧業生產、森林草原防火、病蟲害防治、交通安全、地質災害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環境污染事件等提供服務。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的嚴重性、緊急程度以及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三十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台站,加強對氣象災害的跟蹤監測、預報和預警,必要時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監測設施,進行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農牧、林業、水利、衛生計生、國土、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有關部門和電力、通信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預案和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影響範圍、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域,並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向社會公告。
氣象災害危險區域內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必要時,應當及時動員和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劃定警戒區,標明和封閉危險區域,實行交通管制;
(二)組織人員疏散、撤離,及時營救和救治受災人員;
(三)向受災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搶修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備費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救災設備和設施;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
(七)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維護社會秩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應急避險,不得妨礙應急救援活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時調整幼稚園、中國小校的教學計畫,必要時安排停課或者停止戶外活動。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工作環境、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及時停止高空、戶外作業,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發布氣象災害信息和應急處置信息,新聞媒體應當準確、及時向社會傳播,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發布和傳播虛假的災情和應急處置信息。
第四十一條 氣象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者趨於減輕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適時變更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回響的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回響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核查評估,分析氣象災害的起因、影響以及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氣象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和氣象災害信息的;
(三)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檔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及通信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條例(草案)的說明
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青海地處青藏高原,地形複雜,生態環境脆弱,是發生自然災害較頻繁的省份之一,其中氣象災害約占自然災害總次數的90%。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種類多、頻率高、程度深,氣象災害主要有乾旱、冰雹、霜凍、暴雨(雪)、雷電、大風和沙塵暴等。據不完全統計,2008—2013年各類氣象災害總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65.68億元,死亡98人。近年來,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青藏高原作為全球氣候變化的敏感區和脆弱區,氣溫持續增高,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明顯增多,氣象災害突發性強、強度大,造成的損失明顯增大。2013年8月20日19時50分至21日01時30分,在海西州烏蘭縣茶卡鎮出現短時暴雨,過程降水量達31.3mm,引發山洪,造成烏蘭縣茶卡鎮哈達村寺院溝地區24人死亡,7人受傷。由氣象因素引起的山體滑坡、土石流、酸雨、森林火災、道路損毀等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也直接影響到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災害損失引起了省政協委員李生辰、王海、楊慧玲的關注,2013年,提出制定《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政協重點提案。為了提高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增強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效果,最大限度地避免、減輕氣象災害,根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省氣象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總結經驗,結合實際,起草了《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送審稿)》。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省人大農牧委,省政協社法委,省發改、財政、公安、教育、農牧、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水利、交通運輸、林業、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部分專家和省政協委員的意見。會同省氣象局對送審稿進行反覆研究修改,並召開了由省人大農牧委,省政協社法委,省政府有關部門、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專家、省政協委員和部分氣象台站參加的論證會。論證會後法制辦和省氣象局根據論證會意見,做了進一步修改,並再次徵求了有關部門意見,形成了《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14年9月15日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
防禦氣象災害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由政府組織領導,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部門有機聯動,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實現對氣象災害的有效防禦。為此,草案明確了各級政府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組織領導等方面的責任(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了氣象主管機構在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防禦,依法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方面的工作職責(第五條一款)。明確了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農牧、林業、國土等有關部門和公共媒體的職責和義務(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同時,草案規定了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義務(第六條)。
(二)關於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防禦氣象災害工作的依據。草案規定政府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第十條),形成各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調有序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聯動機制。為了將規劃落到實處,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第十四條)。
(三)關於氣象災害監測網路
準確監測氣象災害信息是有效防禦氣象災害的基礎。由於氣象災害具有影響範圍廣、成災形式多、發展迅速等特點,單純依靠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觀測站點不能滿足災害性天氣監測的需要,難以有效實施對氣象災害信息的全面動態監測。目前,我省除氣象主管機構外,其他部門從各自工作需要先後建立了氣象要素觀(監)測站點。有必要按照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規定,減少重複建設,整合現有的監測資源,合理布局監測設施,實現全省範圍內氣象監測信息的共享,為氣象災害防禦監測、抗災救災或災害評估提供準確的依據。為此,草案規定合理布局監測設施,完善氣象災害監測網路,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
(四)關於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是各級政府指揮防災抗災的重要依據,準確及時發布與傳播災害性天氣信息對指導社會公眾科學防禦氣象災害、確保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此,草案規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統一發布制度(第三十條),明確了廣播、電視、報紙、通信、信息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採取多種方式,拓展傳播渠道,及時、準確、免費向社會實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三十一條)。規定加強農牧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利用廣播、電視、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以及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向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三十二條)。
(五)關於氣象災害防禦措施
為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根據氣象災害種類的特點,草案完善了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一是規範了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和指導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根據農牧業抗旱、森林草原防火、生態環境治理等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雪)和人工防雹等作業,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第二十三條)。二是強化了雷電災害的安全管理,針對我省一些建設項目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不符合國家規範,雷電災害頻發的現狀,草案將雷電災害防禦納入公共安全管理範圍,規定了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的範圍和標準,要求雷電安全防護裝置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納入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三是細化了對暴雨、暴雪、寒潮、霜凍、大風、沙塵暴、大霧、霾等氣象災害的防禦措施(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
(六)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制度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類生產生活活動對天氣、氣候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我省地處全球氣候變化敏感區和脆弱區的青藏高原,在建設開發過程中充分考慮氣候資源的特點和可承受能力,有必要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氣象災害風險性、極端氣候事件出現機率,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避免因破壞氣候資源誘發氣象災害遭受的經濟損失。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四條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草案明確了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範圍,規定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核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並徵求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第十五條)。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參與了草案的起草、修改、論證等工作,先後四次向省政府法制辦、省氣象局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10月中旬,收到省政府提請審議的草案議案後,我委及時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和西寧市、海東市、各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及部分人大代表意見建議。11月10日,農牧委員會召開第八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會認為,我省是氣象災害及衍生次生災害發生較為頻繁的省份,為了提高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增強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效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和適用性,基本成熟。同時,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
草案第五條第一款對氣象主管機構職責規定的不全面,建議增加“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衍生、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的內容。
二、關於氣象災害預報預警
(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是各級政府指揮防災抗災的重要依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同時,發布預警信息應當考慮到我省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實際。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通報有關氣象災害防禦、救助單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內容。
(二)當前,利用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平台編造、傳播虛假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事件時有發生,不同程度引起社會恐慌,擾亂社會秩序。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條中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作為該條第二款,並增加“不得通過網路、手機簡訊等平台編造、傳播虛假的災害性天氣信息、氣象災害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的內容,並規定與草案第四十五條相當的法律責任。
(三)對預警信息的發布,應當按照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作出不同的規定。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及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發布綠色通道,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實時傳播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名稱。情況緊急時,採取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語音提示、手機簡訊甚至中斷正常節目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範知識”。
三、關於法律責任
(一)建議在草案第四十二條中增加一項內容:“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建議在草案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項內容:“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並在“逾期不改正的”後增加“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在“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
四、其他意見建議
(一)建議在第二條第三款中增加“農業和林業有害生物”。
(二)建議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修改為“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將第二款中的“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修改為“應當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相銜接”。
(三)建議在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一項內容:“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基地”,並在第(二)項中增加“工礦企業”。
以上意見,供審議時參考。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去年11月26日審議了《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是氣象災害發生較為頻繁的省份,為了最大限度減輕氣象災害,增強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同時,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工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初稿,印送西寧市、海東市及各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意見;與省氣象局組成立法調研組於今年2月上旬赴西寧市、海東市、海北州就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進行了立法調研;分別召開了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制諮詢組、省人大農牧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氣象局和省政府相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和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在對草案進行認真研究、反覆修改後,提出了草案修改稿(討論稿)。3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提出了草案修改稿。3月19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九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提出,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有些屬於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有些屬於工作機制,應分別表述。因此,建議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預防為主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和有關單位提出,為了合理配置氣象災害防禦資源,促進防禦工作均衡發展,應當對氣象災害頻發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等給予扶持。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氣象災害防禦資源,促進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均衡發展,對氣象災害頻發地區、貧困地區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投入給予扶持和傾斜。”(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三、有的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和有關單位提出,草案第六條第二款的內容與第一款的規定存在交叉和重複。同時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在政府引導和組織下有序進行,以防止出現混亂從而影響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因此,建議刪除該條第二款、第四款,將第三款內容分列兩款並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引導下,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保險,轉移或者分擔氣象災害風險。”(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四、有關單位提出,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關於“並徵求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的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因此,建議刪除這一內容,並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負責城鄉規劃編制或者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部門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核准、備案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五、有的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和有關單位提出,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已在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另行規定易產生歧義。因此,建議刪除該款。同時提出,該條第二款中規定的論證和評估單位“具備相應能力”的表述不清楚,實際工作中不便操作。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認的相應能力,並對編制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款)
六、有的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和有關單位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對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投入使用的相關規定,在上位法和部門規章中已經明確,該條例不再作重複規定為宜,因此,建議刪去該款。
七、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農牧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一項規定:“(五)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設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農牧委員會、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和有關單位提出,為了使少數民族民眾及時準確收到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息,減少和避免災害損失,發布警報和預警信息應當考慮我省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實際。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九、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農牧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提出,草案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表述不夠準確,應當按照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態勢等對預警信息的發布,作出不同的規定。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及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發布綠色通道,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實時傳播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情況緊急時,採取手機簡訊、語音提示、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中斷正常節目插播等方式,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和有關單位提出,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經研究,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了兩點修改:一是考慮到一些違反本條例草案規定的行為,上位法已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沒有必要再做重複規定。因此,增加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二是對同一行為的罰款數額與已經出台並實施的省氣象條例作了銜接和細化,將草案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罰款數額分別修改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此外,還對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調整。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由四十六條修改為四十八條。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一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建議,符合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之後,法工委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3月26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提出了草案建議表決稿。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寒潮、霜凍災害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農牧、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引導農牧民調整農牧業生產布局和種植業結構,避免或者減少災害損失。在寒潮、霜凍來臨前,指導農牧民採取防寒防凍措施,預防寒潮、霜凍災害。”(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二、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日期定為2015年6月1日。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意見,對個別條款的文字作了修改。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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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青海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將於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共六章四十八條。《條例》明確氣象災害防禦是基礎性公益事業,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預防為主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條例》對氣象災害防禦的組織領導、協調機制、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和應急聯動、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氣象災害預防、應急處置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針對青海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和貧困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等實際情況,還作了一些特別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氣象災害防禦資源,促進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均衡發展,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投入給予扶持和傾斜;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和進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對經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或者引發氣象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配套設計、建設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或者採取其他相應的防禦措施;四是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五是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保險,轉移或者分擔氣象災害風險。
相關報導二
3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條例》共六章四十八條。《條例》明確氣象災害防禦是基礎性公益事業,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預防為主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條例》對氣象災害防禦的組織領導、協調機制、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和應急聯動、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氣象災害預防、應急處置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針對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和貧困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等實際情況,作了一些特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氣象災害防禦資源,促進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均衡發展,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投入給予扶持和傾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和進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對經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或者引發氣象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配套設計、建設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或者採取其他相應的防禦措施;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保險,轉移或者分擔氣象災害風險。這些規定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和較強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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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青海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通過青海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將於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共六章四十八條。《條例》明確氣象災害防禦是基礎性公益事業,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預防為主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條例》對氣象災害防禦的組織領導、協調機制、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和應急聯動、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氣象災害預防、應急處置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針對青海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和貧困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等實際情況,作了特別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氣象災害防禦資源,促進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均衡發展,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投入給予扶持和傾斜;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和進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對經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或者引發氣象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配套設計、建設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或者採取其他相應的防禦措施;四是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五是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保險,轉移或者分擔氣象災害風險。這些規定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和較強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