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監測與預報預警,第四章 防禦措施,第五章 氣象災害應急,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決定,第一次修正決定,第二次修正決定,
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07年8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氣象災害和氣象衍生災害的防禦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溫、霜凍、乾旱、高溫、大風、沙塵暴、冰雹、雷電、大霧等直接造成的災害以及由此引發的洪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草原火災、道路結冰、雪阻、環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災害。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和氣象衍生災害(以下統稱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預防和其他減輕氣象災害等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指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的義務,並有權對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農業、水利(水務)、林業、畜牧、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民航、鐵路、環境保護、衛生、民政、廣播電視、教育、公安、安全監管、郵政通信、旅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
省監獄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所屬氣象台(站)開展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機制和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服務於當地氣象災害防禦所需的基本建設投入和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宣傳、教育、科學普及等單位,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科學知識的普及,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民及全社會的防災抗災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候現狀與氣象災害發展趨勢分析預測;
(二)氣象災害易發區;
(三)防禦目標與任務;
(四)防災減災預案和措施;
(五)預警防禦系統和監測站點等設施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氣象災害防禦系統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系統實施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信息收集分析和加工處理系統;
(二)氣象災害預報預警系統;
(三)氣象災害調查評估系統;
(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系統;
(五)雷電、暴雨(雪)、乾旱、霜凍、冰雹、火災等有關氣象災害防禦系統。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需要,在人口密集區、經濟開發區、學校、旅遊名勝區、交通樞紐和災害易發地區,建設或者利用現有的電子顯示屏、語音傳播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和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播發設施。
第三章 監測與預報預警
第十一條省、市(行署)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系統平台。
氣象、農業、水利(水務)、林業、畜牧、國土資源、交通、民航、鐵路、環境保護、衛生、民政、教育、信息產業、旅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準確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系統平台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實現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條 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規定的職責和預報服務責任區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可能引發氣象衍生災害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發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以及旱澇趨勢、農作物病蟲鼠害發生趨勢的氣候預測,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相關防災減災機構和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制度。發布制度和防禦指南,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向社會擅自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路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要求播發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後,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有關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地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六條 公共媒體和設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的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設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的單位,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
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的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向公眾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
第四章 防禦措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建立氣候監測、分析和評價業務系統,開展氣候變暖及其引發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對水資源、糧食生產、生態環境等的影響評估和應對措施研究,及時發布氣候狀況公報,提供防禦氣象災害依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城市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划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和對局部地區氣候可能造成的影響作出評估。未經論證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
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範圍和程式,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及相鄰省份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應急作業機制,並提供相應條件。
乾旱、冰雹、森林火災頻發區和城市供水、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災情出現之前及早安排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預防和避免發生嚴重災情。
第二十二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防雷裝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第五章 氣象災害應急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建立由政府組織協調、各部門分工負責的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預警應急系統。
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應急傳播方式和通信保障;
(三)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組織方案;
(四)現場氣象服務,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以及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準備;
(五)氣象災害事件的調查、評估、報告和處理程式等。
第二十四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防禦指南,自主選擇適當的防禦措施避險。
當氣象災害可能威脅居民的生命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單位,應當及時動員並組織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或者疏散到安全的地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
第二十六條 氣象災害發生過程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台(站),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跟蹤監測,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天氣實況和趨勢。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情況迅速採取科學、有效的防禦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損失。
第二十七條 氣象災害發生後,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組織氣象災害情況調查評估。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調查評估結束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調查評估結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和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傳播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及時提供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的氣象信息和其他災害信息的,由省、市(行署)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向社會擅自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財產損失的,在處以罰款的同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許可權對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城市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而審批的;
(二)未按規定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和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的;
(三)在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未及時傳播並組織民眾採取防禦措施的;
(四)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氣象災害是因天氣氣候因素的變化給人類造成的生命財產和物質損害。我國是氣象災害多發的國家。我省地處中溫帶、寒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區,地形和氣候情況複雜,氣象災害種類繁多,乾旱、洪澇、沙塵暴、雷電、冰雹、暴風雪等氣象災害每年都有發生。近年來,全球氣候變暖給我國生態、資源、環境等帶來了諸多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鄉建設逐步走向現代化,氣象災害帶來的損失和影響越來越大。據專家評估,近些年來全球氣象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占GDP的3—6%。我省年平均占2—4%。全省易旱面積平均約224.95萬公頃,易澇面積為143.49萬公頃,風害面積73.77萬公頃,分別占全省耕地面積的26%、16.6%和8.5%。全省因水、旱災造成的糧食減產約占同期糧食總產量的12%,其他氣象災害造成的糧食減產約占5%,而雪災主要影響交通及人民生活,森林火災則對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因此,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有效防禦和減少氣象因素引發的洪水、滑坡、土石流、森林火災、植被惡化、作物病蟲害、疾病流行等氣象衍生災害的發生,不僅是科學問題和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和國家安全問題。黨和國家領導人非常重視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胡錦濤總書記今年春節期間視察甘肅省氣象台時指示:“氣象工作非常重要,對於提高防災抗災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氣候變化是國際上的熱點問題,你們要做好研究工作,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為人民民眾福祉安康服務。”目前,我省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列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畫,氣象災害防禦設施陳舊,防災工作沒有預案,常常是被動救災,在耕地龜裂、禾苗枯萎、人畜斷水的情況下,才緊急電請省政府實施人工增雨抗災作業。二是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氣象、水利、林業、農業、規劃、國土、交通、財政、電信等部門和公共媒體,需要多部門密切協作,全社會共同努力,而省內一些部門與部門之間、上級單位與下級單位之間、政府與民眾之間,相應的協作機制和防禦體系還不完善。三是部分幹部民眾的防災減災意識不強,對氣象災害預報、警報不敏感,了解氣象災害預報、警報的信息渠道也不多,以致在氣象災害預報、警報發布後,許多民眾並不了解或者不予重視,結果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認真總結全省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條例(草案)》,依法規範全社會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充分發揮政府及各有關方面的組織協調作用,發揮氣象科技在防災減災中的先導性、基礎性作用,減輕和避免自然災害損失,對於保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5年3月,省氣象局成立了《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起草小組,全面收集整理了各省、市、區出台的氣象法規和規章,明確了立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起草了本條例初稿,並上報省政府。2006年以來,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廣泛徵求了各市(地)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全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氣象局,在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伊春、綏化、佳木斯、牡丹江、雞西等地進行了調查研究,認真聽取了基層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學習、考察和借鑑了北京、江蘇、四川等省、市及日、韓等國的立法經驗,並就有關問題聽取了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氣象局的意見,得到了他們的支持和認可。經過多次協調和反覆修改、溝通、研究、論證,各方面意見達成了一致,形成了《條例(草案)》。5月10日,省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並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氣象災害包括氣象本身造成的災害和氣象因素引發的氣象衍生災害。為了從整體上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條例(草案)》首先在第二條對這兩類災害分別作了名詞解釋,並在第三條將二者統稱為氣象災害。對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主要是對災害的了解、預知和信息發布,並儘可能地採取措施防止災害的發生或者將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式。因此,《條列(草案)》第三條規定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預防和其他減輕氣象災害等防禦活動。至於對洪水、地震、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本身的防禦,則以國家已經出台的防洪法、防震減災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條例(草案)》未作重複規定。
(二)關於氣象災害防禦規劃與建設。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是氣象法賦予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通過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明確一定時期內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防禦重點、主要目標和措施等,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相銜接,對於增強氣象災害的防禦能力,避免和減輕災害損失意義重大。在此基礎上,為了保證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有效實施,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還應當編制氣象災害防禦系統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因為沒有現代化的監測、預警系統,就談不上有效地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為此,《條例(草案)》在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防禦系統建設規劃的職責以及這兩種規劃的內容作出了規定。
(三)關於災害監測信息共享。目前,省和大部分市(行署)的氣象部門已經建立了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系統平台,以此為媒介進行了大量有關氣象方面的信息交換工作,得到了有關單位和廣大民眾的認同。但還遠遠不夠,各有關部門掌握的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如旱情、雨情、雪情、水情、森林火災、草原火災、植物病蟲害、地質險情、公路災害、疾病流行、環境污染等監測信息,也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系統平台提供,並相互交流,使各部門都能以最少的投入獲取最佳防禦效果。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首先明確了省和市(行署)兩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系統平台的責任,進而要求政府中與氣象災害防禦有關的各部門都向這一平台提供有關災害監測信息,以便形成科學認識,實現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的共享,避免根據孤立信息採取措施的盲目性。
(四)關於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的發布、傳播。由於災害性天氣的發生、發展時間較短,具有突發性特徵,往往讓人們猝不及防,危害性大。所以,如何讓全社會及時知曉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及早採取防禦或者避讓措施,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條例(草案)》借鑑我國沿海地區防禦災害性天氣的經驗和做法,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在第十條規定,城市和農村人口密集區、經濟開發區、農村中國小校、旅遊名勝區、交通樞紐和災害易發地區,應當建立電子顯示屏、語音傳播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並將其明確為一項政府責任,防止預警信號因缺乏必要的傳播設施而發不出去。二是在第十二條規定,各級氣象台(站)在暴雨、暴雪、寒潮、低濕、霜冰、乾旱、大風、冰雹、沙塵暴、雷電、大霧等災害性天氣行將發生時,必須立即以天氣預報的形式向公眾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三是在第十三條規定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制度。這裡所稱的預警信號,是指對不同種類、不同等級的災害性天氣用相應的顏色和圖案進行表示的警示信息。四是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公共媒體、設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機場、港口、車站等公共場所應當及時、準確地傳播有關信息的義務作出了規定,以便將災害性天氣信息迅速傳播到全社會。
(五)關於防禦措施。氣象災害防禦,重在預防。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實施的預防措施,除了發布氣象預報、警報外,還需要採取以下措施:一是開展氣候監測、分析和評價,以此為各地防災減災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決策依據(第十七條);二是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以防止這些項目未經論證、評估即審批建設後,不能抵禦氣象災害甚至加重氣象災害的危害(第十八條);三是人工影響天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預防和減輕有些災害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第二十條);四是雷電災害防護,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雷電安全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檢測維護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二十一條)。
(六)關於氣象災害應急。氣象災害應急,是組織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有效防禦氣象災害的重要環節之一,必須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體系,這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的行業和部門及廣大民眾,政府必須制定應急預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對此,《條例(草案)》首先在第二十二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組織協調、各部門分工負責的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預警應急系統作出了規定,進而在第二十四條對當地人民政府、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單位動員並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或者疏散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七)關於法律責任。為了保證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得到認真貫徹落實,《條例(草案)》從三個方面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制裁措施。一是認可了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的相關行為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七條);二是對那些已經構成損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關係的行為,設定了四條行政處罰(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三是對未按要求履行相關義務的行政機關,規定了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並對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失職和其他職務違法行為,規定了應當承擔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5月29日,農林委員會召開第27次會議,認真審議了《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我省實際出發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十分及時和必要的。為了搞好條例起草工作,我委於2005年初開始參加了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目前,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同上位法規定沒有牴觸,結構比較清楚,內容比較充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特別是總結吸取了2005年牡丹江市寧安沙蘭鎮突發性自然災害中有關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建立健全災害應急監測設施和手段等方面的教訓,針對我省氣象災害較多,乾旱、洪澇、沙塵暴、雷電、冰雹、暴風雪等時有發生,災情逐年加重的實際情況,提出了氣象災害防禦立法對策。條例草案中還借鑑了北京、江蘇、四川等省市及日本、韓國等國的立法經驗。委員會同意將條例草案提報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按照氣象法的統一提法,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更為合適。
二、為了便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行使職責和執行本條例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五條第一款分列兩款表述。另外,這一條第一款中僅提“監測、預警”、主管部門只提“省”不夠全面、準確,這一款中還應增加“信息產業、鐵路、教育、旅遊”等有關部門,因此,建議將第一款修改為如下兩款,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防禦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第二款表述為“縣級以上農業、水利(水務)、林業、畜牧、國土資源、交通、環境保護、衛生、民政、廣播電視、教育、信息產業、旅遊、鐵路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
三、草案第六條中“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表述不夠清楚,不易地方政府實際操作,建議按照2006年8月2日省政府《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的意見》(黑政發〔2006〕65號)中規定的內容,修改為“服務於當地氣象災害防禦所需的基本建設投入和事業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充分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應急作業機制十分重要,草案第二十條中只強調了執行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條例和實施氣象法辦法的規定,缺少新的內容,建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參考其他省的立法經驗,將這一條修改為兩款,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應急作業機制,並提供相應條件”。第二款表述為“乾旱、冰雹、森林火災頻發區和城市供水、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災情出現之前及早安排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預防和避免發生嚴重災情”。
五、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表述不夠明確,不易操作,建議將這一句修改為“當氣象災害可能威脅居民的生命安全時,應當及時動員當地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或者疏散”。
六、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涉及多部門的工作職責,違法行政處分不能僅限於氣象主管機構,其他有關部門違法也應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有關處罰主體的表述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比較合適。
七、為了明確各級氣象部門的行政處罰許可權,使地方立法和國家氣象部門的有關規定一致起來,建議在第六章涉及罰款處罰的條款中,增加 “按照職責許可權”進行處罰的表述內容。
八、建議對草案中的一些提法和表述做進一步推敲、修改,如第二條中最後一行應刪去“衍生”二字,並參照氣象法的表述,將暴雨、暴雪修改為暴雨(雪),將大風、沙塵暴修改為大風(沙塵暴),在衍生災害中增加“城市火災”的內容。第九條第二款第六項修改為“暴雨(雪)、乾旱、霜凍、冰雹、火災等有關氣象災害防禦系統”。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表述不是法言法語,應加上“應當”的表述或做適當修改。第十五條中應刪去“保證”二字。各章中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氣象主管機構”提法應當準確、一致起來。
此外,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中的個別文字和法律責任一章的條款順序,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4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贊成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省政府法制辦及省氣象局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六十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的“病蟲鼠害”改為“生物災害”,刪去了“城市火災”,恢復了原條例(草案)中“疾病流行”的表述,修改後該條具體表述為:“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溫、霜凍、乾旱、高溫、大風、沙塵暴、冰雹、雷電、大霧等直接造成的災害以及由此引發的洪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草原火災、道路結冰、雪阻、環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災害。” (草案表決稿第二條)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三款刪除,第二款單列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同時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三款與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合併修改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向社會擅自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局地”修改為“局部地區”,將“不得履行審批程式”修改為“不得審批”。(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中應當增加專業搶險隊伍的組織的內容。據此意見,將該條第二款第四項中“其他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修改為“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這樣修改後既包含了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也包括了其他搶險救援人員。(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內容有重複。據此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刪除,同時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合併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四條,表述為:“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城市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而審批的;(二)未按規定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和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的;(三)在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未及時傳播並組織民眾採取防禦措施的;(四)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五)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或處理。具體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相關的主管部門中增加了“建設”部門的表述;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中的“科普知識宣傳”修改為“科學知識的普及”;將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及時傳播和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表述刪除;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中的“交由”修改為“移送”。
八、建議將法規施行時間確定為“2007年10月1日”。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6月2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是受氣象災害影響較重的地區,為了防範和減輕災害損失,切實做到“未雨綢繆”,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一是由常委會副主任馬淑潔親自帶隊,就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赴省外進行了深入的考察學習;二是將該條例草案印發全省13個市、地人大,廣泛徵求了意見;三是法工委會同農林委和省氣象局,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及市、地人大意見和省外的立法經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併到鶴崗、七台河等市分別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相關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務院最新下發的國辦發[2007]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意見》,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7月30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九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和農林委意見,將條例第二條中的“暴雨、暴雪”改為“暴雨(雪)”,將“病蟲害”改為“病蟲鼠害”;在“森林火災”前增加了“城市火災”的表述,同時將“疾病流行”的表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7]49號檔案規定,在條例草案第四條關於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原則中增加了“以人為本”、“防治結合”、“分類指導”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三、根據農林委員會和有關市、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分為兩款表述。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農業、水利(水務)、林業、畜牧、國土資源、交通、民航、鐵路、環境保護、衛生、民政、廣播電視、教育、公安、安全監管、郵政通信、旅遊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和農林委員會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中的“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服務於當地氣象災害防禦所需的基本建設投入和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作為該條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災害性天氣可能引發氣象衍生災害的預報、預警涉及的部門較多,建議對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表述進行修改。據此意見,將該款的最後一段“災害性天氣可能引發氣象衍生災害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聯合發布”修改為“災害性天氣可能引發氣象衍生災害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第三款的表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六、根據國辦發[2007]49號檔案的規定,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中“開展氣候影響、極端氣候事件影響的評估工作”的表述修改為“開展氣候變暖及其引發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對水資源、糧食生產、生態環境等的影響評估和應對措施研究”。(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七、有些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關於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對城市規劃編制、重大工程建設、重大區域經濟開發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定是否合適提出了疑問。經研究認為,該條第一款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表述的。同時考慮到下發的國辦發[2007]49號檔案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規定的基礎上又有擴大,因此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城市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划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和對局地氣候可能造成的影響作出評估。未經論證的,有關部門不得履行審批程式。”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範圍和程式,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和農林委員會意見,並借鑑外省的立法經驗,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分為兩款表述,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應急作業機制,並提供相應條件。”第二款修改為:“乾旱、冰雹、森林火災頻發區和城市供水、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災情出現之前及早安排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預防和避免發生嚴重災情。”(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九、根據組成人員關於雷電災害防禦的規定應避免與有關法規重複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刪除。
除上述修改外,還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及個別文字進行了調整或修改,所有調整、修改的內容均用下劃線作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三十八)修改《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有關內容。
1.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向社會擅自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2.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防雷裝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3.刪去第二十八條。
4.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向社會擅自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財產損失的,在處以罰款的同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許可權對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三十五)修改《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門”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刪去第三款。
2.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關部門”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