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17年12月2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乾旱、大霧、霾、雷電、大風、冰雹、高溫、低溫、冰(霜)凍、寒潮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植物病蟲害、環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防禦、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分類處置、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氣象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人工影響天氣及科普教育等經費支出。
第五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組織協調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以下稱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開展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氣象災害防禦協理人員,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氣象災害防禦信息人員。協理人員和信息人員在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管理、氣象災情收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和氣象科普宣傳。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及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門應當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八條 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相關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套用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培養氣象專業人才,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及相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並予以公布。
第十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轄區氣象災害的特點、風險評估結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作為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要求。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訂並完善本轄區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國土規劃部門應當保障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並將其納入城鄉公用設施用地範圍。
第十四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暴雨天氣預測信息,水務、水文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水利工程調度,加強水利防洪工程的管理。水務部門應當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組織實施清淤疏撈,在涵洞、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定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大霧、霾天氣預測信息,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減少霾的發生。機場、港口、公路、航道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規定適時採取安全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大風天氣預測信息,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設施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採取防範措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戶外廣告設定人加強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園林和林業等相關部門、供電企業及相關單位應當對各自管理區域內的林木、供電線路等採取避險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高溫天氣預測信息,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供電準備、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落實防暑降溫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少或者停止高溫時段戶外露天作業。
第十八條 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冰凍天氣預測信息,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對道路、橋樑融雪防凍工作進行科學調度,做好道路結冰防範,採取相應除冰融雪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增加上路執勤的警力,組織疏導交通,適時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供水企業應當做好供水機電設備運行維護、供水管網防凍工作,確保冰凍條件下供水設備和管網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及相關部門,綜合考慮地理位置、行業特點等因素,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一)制訂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二)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員,組織實施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氣象災害防禦檔案,確定防禦重點部位,設定安全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對氣象災害隱患進行排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五)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實施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重點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評估的要求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工程項目範圍,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橋樑、隧道、高速公路、山區、湖區、景區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增設氣象監測站(點),提高氣象監測設施智慧型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和預警系統。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維護和氣象災害監測信息整合、交換、共享。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開放氣象數據接口;其他相關部門所屬的氣象監測站(點)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協理人員、居民(村民)委員會的氣象災害防禦信息人員和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旅遊景區(點)、集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台(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
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廣播、高音喇叭、顯示屏等多種方式,及時將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遞給受影響人員。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成立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適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應急避險、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主動了解氣象災害信息,在暴雨、大風、大霧、高溫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合理安排出行計畫,儲備必要的生活用品,採取相應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氣象災情,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及民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傳播虛假或者非法獲取的氣象災情信息。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路等媒體應當刊播氣象防災減災公益廣告及科普宣傳知識,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鼓勵志願者、志願者組織根據自身能力,參加氣象災害防禦科普宣傳、應急演練,有序參與醫療救助、心理疏導和災後重建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在教育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災害綜合防禦機構的指導下,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定期開展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等活動,培養和增強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提高其應對能力。
第三十四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風險保險業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保險機構發展氣象災害風險保險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武漢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帶,氣候覆雜多變,屬於氣象災害頻發區域,暴雨、乾旱、大霧、霾、雷電、大風、高溫、冰凍等氣象災害頻繁交替發生,由其引發的洪水、內澇、旱情等衍生、次生災害也較為嚴重。據統計,全市因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占所有自然災害損失的比例達到70%以上,對我市經濟社會造成巨大損失,給人民民眾生活以及生態環境帶來很大影響。
我市歷來十分重視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不斷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氣象災害防禦投入力度,氣象災害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不斷提高。但隨著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深入開展,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逐漸凸顯:一是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不強,存在重建設發展、輕氣候生態,重救災、輕防災等現象;二是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不到位,基礎工作還存在薄弱環節;三是氣象災害防禦體系、管理體制、應急機制等尚不完善。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在細化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氣象災害發生特點,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為我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三十九條。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氣象災害的界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關於氣象災害防禦的責任和義務等。第二章預防部分,重點規範了氣象災害預防的基礎性工作及主要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第三章監測、預報和預警部分,重點規範了氣象設施建設和氣象信息的共享、發布、傳播等。第四章應急處置部分,主要規範了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建立、應急預案啟動和應急處置措施等。第五章社會參與部分,重點規定了媒體、學校、保險機構和志願者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的具體舉措。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第七章是附則部分。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
條例圍繞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分類處置、公眾參與”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職責。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等經費支出。二是規定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明確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並要求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三是要求發揮基層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二)關於氣象災害預防工作
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對人民生產、生活的影響,首要任務是建立全面、科學的災害預防體系。為此,條例從以下四個方面對氣象災害預防工作作了規定:一是在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中,對氣象災害的普查、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編制、應急預案的制定、氣象基礎設施的建設等進行了規範,確立了氣象災害預防的長效機制。二是針對我市近年來氣象災害發生特點,在條例第十四至第十九條中,著重對暴雨、大霧、霾、大風、高溫、冰凍、雷電等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相關部門的防禦職責。三是在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職責作了列舉規定。四是按照上位法和國務院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在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相關內容。
(三)關於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一是強化了氣象災害監測能力建設,規定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增設氣象監測站(點),提高氣象監測智慧型化水平。二是對建設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台,實現監測信息共享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和預警系統,實現信息的整合、交換和共享。三是明確規定了氣象台(站)、基層組織、公共場所等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義務和途徑。
(四)關於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為減少氣象災害對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失,及時啟動和實施應急預案是氣象災害防禦的重要環節。條例第四章從四個方面對此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成立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適時啟動應急預案。二是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三是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的相關義務。四是對單位和個人在氣象災情報告、傳播等方面作了規定。
(五)關於氣象災害防禦的社會參與
為引導社會多元主體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條例專設“社會參與”一章,從媒體宣傳、志願服務、學校教育、保險服務等方面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社會公眾參與機制。此外,還在條例第六條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明確氣象災害防禦協理人員和信息人員,開展信息收集和傳播等工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
(六)關於法律責任
對上位法中已有規定的行為,條例規定了總的原則,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上位法沒有規定法律責任,但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行為,條例在地方立法許可權內設定了行政處罰。同時,為強化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約束,條例第三十七條對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情形作了列舉,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制定《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的立法項目之一。為了做好此次立法工作,2015年、2016年連續將《條例》納入常委會立法調研計畫,並於今年條件成熟正式立項。
去年以來,《條例》的立法工作分別在市人大分管副主任的關心指導和帶領下有序開展。《條例(草案)》法規案形成後,9月6日,市人大農村委員會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專題審議《條例(草案)》,9月13日召開立法說明會,廣泛聽取和收集各方意見。下面,我就農村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位於長江和漢江交匯處,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帶,氣候覆雜多變,屬於氣象災害頻發區域,暴雨、乾旱、大霧、霾、雷電、大風、高溫、冰凍靠等氣象災害頻繁交替發生,由此引發的洪水、內澇、旱情、交通事故和意外等衍生、次生災害較為嚴重,全市因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占所有自然災害損失的比例高達70%以上。雖然2013年我市出台了政府規章,但隨著地球氣候異常導致的極端天氣不斷出現和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深入開展,新情況新問題也逐漸顯現,《辦法》的局限性不斷凸顯,為此,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應對氣象災害的發生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推進我市生態化宜居城市建設,制定本《條例》十分及時和必要。
二、對《條例(草案)》的基本評價
本委員會審議認為,經過反覆論證和徵求意見,《條例(草案)》內容全面,條理清晰,基本涵蓋了我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薄弱問題,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在明確市、區人民政府職責、規定氣象主管機構職責、進一步發揮基層作用,動用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等幾個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職責分工。本《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將從根本上,長遠地促進我市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我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各方面工作。因此,農村委員會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
(一)關於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的問題。第四條、第六條,應增加防禦體系的全面建設內容,確保氣象規劃到區、氣象觀測點設到街道(鄉、鎮)一級,預案到村,信息到戶,責任到人,要把區所屬農場和管委會也涵蓋進去,確保無死角,無遺漏。明確基層街道(鄉、鎮)一級都有分管領導,各居委會、村委會要有具體責任人等。當災害發生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納入市區應急辦統一指揮協調,保證政令暢通;第四條中的經費問題,應當對經費的來源、使用要有實施細則,要確保基層一線氣象災害防禦專項經費納入年初財政預算給予保障;第十條,按照相關規定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應明確由市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二)關於預報和預警的問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應增加景區氣象監測;第二十六條,會同部門應增加衛計部門,主要是防止衍生、次生災害及重建工作;第二十九條,涉及行政權力的法定效力,應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級責任區內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信息的發布、更新及解除工作,而不能由所屬氣象台(站)實行;第三十一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傳遞,要與時俱進,形式多樣,利用廣播、高音喇叭等有效傳播方式覆蓋所有居委會、村委會等。
(三)關於應急處置的問題。第三十二條,成立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應於前面第六條修改意見一致,明確納入市區應急辦管理職責範圍,在《條例》中要有明確表述;第三十五條第一段最後表述的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這個安全場所應在城市規劃中有明確所指和標識。第三段停止室外施工和戶外露天作業,應在條例中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發布和組織實施,違反規定如何處罰等;
(四)關於社會參與的問題。第四十條,應與前述一樣居民(村民)委員會的氣象信息員應落實到人,並明確工作職責;第四十二條,學校應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等安全教育納入必修課程,每年應組織一到二次集中培訓和學習,並建議納入各學校年度績效考核目標範圍內。
(五)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法律責任只對是否進行了氣象可行性認證一種情形規定了處罰,而其他方面的問題都未規定處罰。這將嚴重影響《條例》的實施和有效性,同時對第四十五條表述,處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罰款自由裁量權過大。
(六)其他方面的問題。如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部門排序應前後一致;部門名稱概括性表述為宜;還有文字上有較多的地方需要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17年9月19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9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13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農村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了14條次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送常委會立法顧問書面徵求意見,在市人大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公開徵求意見,就條例(草案)的制度廉潔性問題徵求市檢察院意見。法規工作室對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進行了歸納、梳理,會同市人大農村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氣象局對條例(草案)進行認真修改。10月24日、27日,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兩次對條例(草案)進行專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作了再次修改。11月3日,市十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並作進一步修改。11月6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文的精簡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篇幅較長,重複上位法的規定較多,建議在國家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已有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武漢實際,對內容進行精簡,突出立法的針對性。根據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根據立法法的要求,條例作為一部實施性地方法規,修改中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儘量不作重複性規定;二是上位法雖有規定但內容較為原則的,儘可能結合我市實際進行細化;三是上位法沒有規定,但實際工作中問題比較突出、需要通過立法來予以規範的,重點作出規定。按照上述原則,對照上位法的規定,對條例(草案)的內容進行了梳理,刪去了5條重複上位法的規定,合併了6條規定,條文共減少8條。
二、關於主管部門職責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五條關於氣象主管機構職責的表述不夠明晰,建議參照省條例的規定,對其職責作進一步細化。據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分兩個層面對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進行規定:一是規定其法定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包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二是規定涉及多個部門參與,需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協調的事項,包括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
三、關於主要氣象災害類型的預防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關於氣象災害的預防規定過於具體,也不全面,建議概括表述。據了解,條例(草案)所規定的暴雨、大霧、霾、雷電、大風、高溫、冰凍等氣象災害的預防,針對的是在我市發生較多、造成的影響較大、需要重點防範的七種氣象災害,其他幾種發生較少的氣象災害預防,在上位法中都已有規定,條例(草案)沒有再作具體規定。同時,考慮到上位法對氣象災害的預防規定得較為原則,為增強法規的實用性、可操作性,在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了部分內容〔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過於簡單,建議結合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增加相應處罰條款。根據地方立法的許可權,結合上位法的規定,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對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處罰。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予以審議。
內容解讀
《武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共七章三十九條,分別為總則,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社會參與,法律責任,附則。主要有五個方面的特點和內容:一是在總則部分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職責和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二是在預防部分對氣象災害的普查、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編制、應急預案的制定、氣象基礎設施的建設作出了規定,確立氣象災害預防的長效機制;針對武漢市氣象災害發生的特點,著重對暴雨、大霧、霾、大風、高溫、冰凍、雷電等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相關部門的防禦職責。三是在監測、預報和預警部分,明確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增設氣象監測站(點),提高氣象監測智慧型化水平;規定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和預警系統,實現信息的整合、交換和共享;規範了氣象信息的共享、發布、傳播等。四是在應急處置部分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成立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應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適時啟動應急預案;氣象災害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的相關義務。五是在社會參與部分,從媒體宣傳、志願服務、學校教育、保險服務等方面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社會公眾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