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已於2013年8月30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書名:廈門經濟特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8號
- 發布日期:2013年9月3日
- 檔案來源: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 防,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第四章 應急處置,第五章 防禦保障,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廈門經濟特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已於2013年8月30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3日
廈門經濟特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13年8月30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以及防禦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雷電、大霧、霾、大風(雷雨大風、海上大風)、低溫、高溫、高濕、乾旱、冰雹、霜凍等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已設立的區級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港口、旅遊、教育、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氣象、科技、教育、文化廣播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應急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組織和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氣象災害防禦應急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傳播氣象信息,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
第二章 預 防
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協調。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需要適時予以修訂。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同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涉及公共利益並與氣候影響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應當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作出評估。
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類別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十條 實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名錄製度。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將可能遭受氣象災害較大影響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
第十一條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防禦責任人及其職責;
(二)建設必要的氣象災害緊急避難場所;
(三)接收和傳播預警信息;
(四)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五)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
(六)其他防禦準備工作。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落實情況報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對未落實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整改。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所屬單位應當無償為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提供人員培訓、指導制定應急預案及其演練等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颱風、風暴潮災害的預防,做好海堤、避風港、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防禦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並定期組織開展對廣告牌、危險房屋、在建建(構)築物、電力設施等防風加固工作的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澇綜合規劃,有效應對不低於五十年一遇的暴雨。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暴雨災害的預防,加強堤防、閘壩、泵站和排水設施的建設。
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立交橋下、下穿通道、隧道等易積水區域設定明顯防汛水位標誌警示線或者其他警示標識,定期檢查地下商場、地下車庫、隧道以及各種防洪排澇設施的運行情況,做好堤防、閘壩等重要險段的巡查、維護和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巡查、防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各類建(構)築物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查及其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
屬於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防雷建(構)築物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時,建設單位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意見應當作為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屬於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築物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氣象主管機構參加。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應當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大霧、霾等災害的預防,做好機場、港口、航道、鐵路、高速公路、橋樑、隧道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監測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建立統一協調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系統,推動本市與漳州、泉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系統和作業空域申報審批系統的建設。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根據天氣條件適時組織實施。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路和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
氣象、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監測工作,及時、準確、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氣象、水情、森林火險、地質災害、環境污染、植物病蟲害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保障信息資源共享。
市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並為有關部門免費提供信息。
第十九條 實行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統一發布制度。
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和完善氣象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按照國家規定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氣象主管機構加強氣象現代化建設,提高氣象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社會統一發布、更新或者解除颱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大霧、霾的監測,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大霧、霾災害的預警,適時增加預報頻次,根據大霧、霾的影響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大霧、霾發生時環境空氣品質狀況的監測,為大霧、霾災害的應急處置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人員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傳播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等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完善氣象災害信息聯絡機制。
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旅遊景點、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等單位或者管理機構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後,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廣播、信息專欄等方式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預警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地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拒絕傳播、延誤傳播,不得更改、刪減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對颱風、暴雨、大霧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和局地暴雨、大風等突發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廣播、電視、網際網路、電信等媒體應當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以及中斷正常節目予以插播、語音提示等方式實時播發。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級別、氣象災害種類、範圍和程度,及時啟動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其中,颱風、暴雨、乾旱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負責啟動並組織實施;海上大風、雷電、大霧、霾、低溫、高溫、高濕、冰雹、霜凍等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由氣象災害防禦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啟動並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工作。
對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二十六條 颱風可能影響或者登入前十二小時,電視、廣播應當固定一個頻道(率),整點連線報導颱風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動態,必要時應當連續滾動播報。
颱風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啟動後,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相應的要求,做出停課、停航、漁船回港、停運、大橋和道路交通管制、旅遊景點關閉以及其他相關決定,並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七條 暴雨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相應的要求,及時組織低洼地、危房、工棚、簡易搭蓋、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危險地帶民眾安全轉移,實施水庫、河道洪水調度,採取城市建城區排澇應急措施。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及時滾動發布暴雨警報,海洋預報機構及時預測預報潮位、通報實測潮位,水文機構及時監測預報洪水。廣播、電視至少安排一個頻道(率)宣傳報導暴雨氣象災害信息和防災抗災動態。
第二十八條 大霧、霾等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啟動後,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防禦指引,引導市民採取防護措施並減少戶外活動,建議限制大型戶外活動和調整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戶外活動時間。
民航、港口、海事、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大霧、霾等影響程度,按照職責做好交通疏導、調度、管制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重大、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發生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完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防禦保障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的防禦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落實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情況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信息資料庫,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促進海峽兩岸氣象災害防禦科技交流與合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台灣海峽、廈金海域氣象預報預警業務,推進與漳州、泉州以及金門地區的氣象信息共享、氣象災害聯防和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市中國小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支持學校、科技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館)等單位設立模擬災害演練場所進行災害防禦教育,加強氣象災害防禦演練。
教育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禦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支持保險機構推出適合本市氣象災害特點的險種。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氣象災害保險。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等氣象服務機構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保險所需的氣象災害證明材料。其中,對被保險人為個人的應當免收費用,對被保險人為單位的可以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未按照市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對氣象災害防禦職責落實情況進行整改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屬於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防雷建(構)築物,未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的;
(二)雷電防護裝置未通過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條 氣象災害發生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相關單位,部門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責任人員,未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履行職責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監察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