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蘇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已於2013年12月2日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
  • 發布日期:2013-12-31
  • 生效日期:2014-03-01
基本信息,規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江蘇
【發布文號】蘇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2號
【發布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州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

規定

《蘇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已於2013年12月2日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3年12月31日
蘇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龍捲風、連陰雨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和組織體系,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及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工作;指導相關方面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姑蘇區人民政府以及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負責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信息傳遞,落實防禦措施,及時報告災害發生情況,協助做好災情調查,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
有關部門、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公眾防禦氣象災害意識和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及相關行業組織依法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引進、推廣和套用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制定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納入應急救援體系,加強應急技能培訓、演練和裝備保障。
鼓勵社會組織建立氣象災害應急志願者隊伍。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對氣象災害應急救援人員、應急志願者等相關人員進行應急救援能力培訓。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防禦工作,建設防洪除澇、避風港、防護林、防雷裝置等防禦設施和緊急避難場所,儲備應急和搶險救災物資,並定期檢查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溫乾旱防禦、大氣和水污染防治、森林火險防控等工作需要,建設人工影響天氣設施,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氣象主管機構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公安等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氣象災害風險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對投保人防災減災設施進行檢查和培訓,指導和組織投保人及時採取相關防禦措施。
第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時,編制機關部門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論證結論應當作為編制相關規劃的基礎資料。
第十六條 依法需要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項目所處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結合氣象災害的種類、特點進行氣象災害評估。
經評審通過的氣象災害評估報告作為建設項目設計的依據。對經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對局地氣候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引發氣象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氣象災害評估報告的結論意見,配套設計、建設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或者採取其他相應的防禦措施。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系統、預測預報系統、預警信息傳播系統和應急處置系統等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農林、環保等部門,建設、維護氣象災害及次生、衍生災害監測設施,開展聯合監測,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
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城區、沿江、沿太湖、石化工業區、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業園區等重點防災區域增加監測設施布點密度。
新建大型港口、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道路的,應當配套設計大霧、大風等專業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氣象災害預警設施,並與項目同時建設。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設的應急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公共信息發布系統,應當具備氣象災害預警接收、播發功能。
體育場館、醫院、學校、車站、碼頭、軌道交通、公共圖書館、公共展覽館(中心)、博物館、公共娛樂場所、緊急避難場所、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農業園區、旅遊景點(區)、建設工地等場所,應當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並配合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監測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基礎性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範圍。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要求抄送本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無線電管理、環保等部門,相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建設。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不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不得擅自遷移氣象台站。
確因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氣象台站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有審批許可權的氣象主管機構同意,按照先建站後遷移的原則進行遷移。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應當按照職責,統一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進行更新或者解除。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政府微博等媒體應當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通知後15分鐘內準確播發。
其他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公共媒介應當配合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工作,並保證信息接收與傳播的暢通。鼓勵其他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單位按規定參與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
對颱風、暴雪橙色以上預警信號及暴雨、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氣象災害的預警信號,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通知後,及時向災害預警區域的手機用戶免費傳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具體實施細則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電信運營企業,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制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應當準確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註明提供信息的氣象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決定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統計、評估,開展應急工作總結,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開展災情調查。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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